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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认真做好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和《关于环境保护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4]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生态文明奖的评选面向生态文明建设基层和一线,重点表彰在生态文明实践探索、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生态文明奖表彰奖励活动由环境保护部主办,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具体工作由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承担。
第四条 中国生态文明奖表彰奖励名额为“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不超过20个,不评选副司局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个人”不超过30名,不评选副司局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县建制高配者除外),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由环境保护部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对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颁发荣誉证书和壹万元奖金。
第五条 中国生态文明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对获奖集体或个人的先进事迹应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环境保护部分管部领导担任;设执行副主任1名,由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和环境保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评委会委员由中央文明办、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资环委、国家公务员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环境保护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委会秘书处),负责中国生态文明奖表彰活动的日常事务。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第八条 申报中国生态文明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先进集体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态文明实践探索、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五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评选对象为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基层组织,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社团、社区和基层政府或部门等。
(二)先进个人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态文明实践探索、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事迹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无违法违纪等问题。评选对象为从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线工作者,主要包括学者、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工人、农民、公务员、军人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中国生态文明奖候选者: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二)曾经获得中国生态文明奖的;
(三)申报资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提出候选先进集体1个和候选先进个人1名。其中,开展生态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建设的省(区、市)可增加1个候选集体或个人。
国家各有关部门每届可推荐1个候选先进集体或1名候选先进个人。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作为候选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作为候选先进集体的或企业负责人作为候选先进个人的,推荐单位应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评委会秘书处对候选先进集体和候选先进个人按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候选先进集体和候选先进个人名单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委会委员对候选先进集体和候选先进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实名投票,提出不超过20个候选先进集体的建议名单、不超过30个候选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评委会按得票多少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评委会秘书处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生态文明网、中国环境报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名单及主要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实名投诉和举报问题,评委会秘书处责成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评委会秘书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问题属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不属实的,由评委会秘书处将名单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按程序进行审议,确定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并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国生态文明奖颁奖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推荐材料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候选者的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其荣誉证书和奖牌,追回颁发的奖金。
第十六条 参与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准则和规定。在评选活动中,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