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超
山东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网建设规模的扩大,以及电力行业政府职能移交后对参与社会活动所带来的重大变化,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难度,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线路因外力原因造成的故障比例越来越高。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供电企业应从内部加强输电线路的专业管理、外部依靠政府支持,内外结合、打防并举,坚持依法治电,在规范电力设施保护、防范线路外力破坏管理方面进行了实践,建立了群众护线和专业护线相结合的护线网络。充分发挥当地护线网络的作用,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只有做到了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才能使电力线路的运行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最终使电网因外力破坏造成的跳闸大幅下降,确保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随着电网的快速发展和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铺天盖地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中央30 年不变的承包经营政策,建设生态社会的绿化植树工程以及电力行业政府职能移交后对参与社会活动所带来的重大变化等等,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难度,我们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线路因外力原因造成的故障比例越来越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需求大幅度增加,输电线路长期高负荷运行,一旦地区电网主干输电线路故障跳闸,极有可能引起大面积停电或电网瓦解,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造成直接影响。同时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人为破坏电力设施引发电网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如何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些新问题,遏制和防止线路外力故障的发生,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已经成为线路安全工作的重点。
(1)线路保护区内还存在多处隐患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一是违章建筑、违章施工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线路保护区内使用塔吊、吊车、挖掘机等机具施工作业,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多次引发线路事故。二是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越来越多,得不到及时修剪,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三是蔬菜大棚问题。受土地承包政策的影响,部分农户在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修建蔬菜大棚,威胁着电网的安全。
(2)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力度薄弱。随着电力企业的改革,政企分开,行政权力取消,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而及时修订,电力执法权力削弱。个别单位、个人对供电部门下发的“危及线路安全隐患通知书”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电力部门无权强制执法。
(3)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保护电力设施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建筑、绿化植树时未充分考虑电力线路,造成线路保护区内安全隐患不断增加;市政、建设部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时,不能履行安全措施审批手续,致使破坏电力设施现象屡有发生;执法部门对线路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处置,导致各类隐患得不到有效制止。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牵扯到各级政府部门和方方面面,城建、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时易造成线路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林业、公路部门在规划绿化植树时易造成线树矛盾。《电力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政府是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供电公司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及时有效沟通,取得政府支持是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电力企业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从外力破坏造成的线路故障和由此带来的社会政治影响为出发点,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充分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例如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结合电网发展规划,提前预留线路通道;在规划、审批新建项目时,及时通知市经贸委、供电部门确认是否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林业、公路部门在规划绿化植树时,在线路保护区内种植低矮树种,并协调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移栽和砍伐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建筑、植树等事项的审批纳入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超前控制线路保护区内的新增隐患。
为加大线路保护区内隐患的整改力度,通过政府机关成立由经贸委、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将电力行政执法权赋予给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行使执法权部门专一,人员专一,引进法律和电力专业人才,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加强电力执法,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强制进行整改。这样对于造成线路跳闸的典型事件,根据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正确理念,运用合理的法律途径,依靠公检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可以实现对没人敢管、没人敢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集中整治,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设施和违章树木进行集中清理。
电力企业内部由生技、安监、保卫、线路运行各部门联合开展全过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应负的护线责任,健全三级护线工作制度,细化量化各级人员的护线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压力到位、考核到位,形成三级护线工作的闭环管理。各三级护线单位成立专门护线班,实行专职护线员与供电所兼职护线员两级护线;各供电所与派出所组成联安联防巡逻队,对输变电设施进行定期巡视,加强线路的防护工作。聘请沿线村庄德高望重的群众担任护线员,及时巡视、发现电力设施运行情况并向供电所汇报。通过与沿线村庄、线路保护区内大棚户签订护线责任书的方式,督促农民采取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一是夯实管理基础。从基础台账管理入手,摸清情况,统计准确的数据,建立完善外破档案资料,在准确掌握防外力破坏开展的重点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及防治方案。二是提高巡视质量。在“外破”易发的高危季节和地段,缩短线路施工点巡视周期,让运行维护人员在进行线路例行巡视和专项巡视的同时,做好向沿线群众、学校、厂矿企业发放、讲解电力线路保护宣传资料工作。三是实行“双排查”制度。处理“外破”,一方面按照正常的生产管理流程及时处理“外破”隐患。另一方面,由属地管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对已处理“外破”进行“回头看”,重新或重点排查处理一次,查漏补缺,从根本上消除外破隐患。四是实施“公告”管理。对重大“外破”隐患,通过公告进行预警公示,明确处理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处理完成时限,加强隐患的督导处理力度,营造良好的“防外破”氛围。
排查电力线路走廊状况,找出电力线路“防外破”的重点地段,分一、二、三级进行差别化定级。一类等级属外破危害可能性较大,且监管困难的区域;二类等级属外破危害可能性虽有,但尚可监管的区域;三类等级属外破可能性较小的区域。对于属外破危害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开展重要跨越导线距离余度偏小处杆塔的改造,对电力线路老旧线段、建设频繁区段、重要跨越等线路杆塔进行加高改造,提升导线对地距离,减小吊车碰线几率。同时补充完善各类警示标志,对于施工频繁区段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标语,对于对地距离不足区段设立限高横梁,对夜间施工频繁地段设置反光、荧光、发光等新型警示标志。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的特殊性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间,与此同时它容易遭受破坏的情况也将继续存在。针对电力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结合外力破坏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中规律,才能更好地做好线路防外力破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