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月娣 景为科 吴旭正 黄强华 张 勇 陈志伟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论坛(2)
戚月娣 景为科 吴旭正 黄强华 张 勇 陈志伟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北京 100029)
按 语:本期介绍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超高压容器》等4个法规标准制修订动态,并由《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主要起草人员对该规程在实施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释。
(一)《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颁布施行
2013年9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和国家行政许可的要求,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此提出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定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中独立出来,单独制定《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并于2015年1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中有关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注入了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程序、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变更与延续、核准项目分类、核准条件等内容。核准规则取消了对检测机构规模的要求(如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检测仪器装备总值、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比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比例等);无损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分类,将射线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及渗透检测合并作为常规核准项目,新增加的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漏磁检测与声发射检测和涡流检测分别作为单独的核准项目;改变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检测能力的验证方式,由原来要求完成一定数量的试检测项目且经过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见证,改为现场鉴定评审时进行检测能力验证;对无损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责任师的要求以及不同核准项目对持证人员数量的要求有所提高;明确了分公司的核准条件,给出了项目部的概念;明确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促进无损检测机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今后将开展对无损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即将颁布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将替代2009年12月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目前已经通过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的审定。此次修订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对原导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与修改,使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事故报告内容、事故续报内容、报告形式和相关事故信息收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调查文书与数据统计进行了规范,对日常工作的相关文书表格进行了整合;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事故定义和工作实际,明确了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范围、信息收集、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特殊情况工作程序的原则规定。
(一)国家标准《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面向行业征求意见
充气式游乐设施是指由柔性织物为主体材料制作,通过一台或多台鼓风机提供空气供应维持其形状的游乐设施;游玩者在其表面的主要活动为弹跳、滑动、攀爬等。充气式游乐设施作为新兴的游乐项目发展势头极其迅速,普及度明显增加。但是,由于设计、材料以及管理上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等因素,充气式游乐设施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从2010年开始,索游标委会系统收集了充气式游乐设施的国内外资料,对国外标准如EN14960、ASTM2374、AS3533.4.1进行了系统研究,对国内目前充气式游乐设施的生产、检验和事故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安全要求、材料、试验方法、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其中第四章安全要求中对风险评估、锚固和压载、结构完整性、硬物、凸起和尖角、出入口和开放边、围墙、挤夹保护、电气装置、鼓风机、场地要求、包装和储存、游玩者数量、紧急情况处理、安全标识、设计寿命和报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二)国家标准《超高压容器》报批稿即将完成
超高压容器是指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容器,主要有人造水晶釜、聚乙烯反应器等,相关装备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涉及高温、超高压,此前该领域标准在我国长期处于空缺状态。2013年我国启动了《超高压容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历经3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2015年6月形成送审稿,目前已完成了专家审查,即将形成报批稿。
该标准的突出特点是将基于失效模式的设计理念贯穿标准始终,将失效模式分为标准涵盖的失效模式和工程上应考虑的失效模式。其中,标准涵盖的失效模式分为脆性断裂、塑性垮塌、局部过度应变、棘轮失效、疲劳失效和泄漏失效等六种,除此以外,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还应充分考虑容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失效模式,如介质腐蚀、碱脆等。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主要条款解释(未完待续)。
(一)1.2 适用范围第二款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解释:此款中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包括焊接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产品。
(二)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解释:上述所指“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包括焊接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产品。
(三) 1.14.1 气瓶制造标志
气瓶的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记的排列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B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解释: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铭牌标记、标签标记等),应按照《瓶规》附件B规定的内容和排列格式执行。如果确有困难的,可对排列格式做适当调整,但内容、项目应当符合《瓶规》要求。
(四) 1.14.1.3 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标志
(1)充装液氧(O2)、氧化亚氮(N2O)和液化天然气(LNG)的气瓶,在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应当压制明显凸起的“O2”、“N2O”或者“LNG”等介质符号。
解释:对于大容积气瓶,其介质符号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对于中容积气瓶,其介质符号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
(五)4.4 焊接
(1)焊接瓶体的纵、环焊缝以及瓶阀阀座与瓶体等承压焊缝,应当采用自动焊;
解释:采用全焊透或者双面焊的阀座(或塞座)角焊缝,以及焊接绝热气瓶上的接管与瓶体连接的焊缝,可不按照上述第(1)项要求执行,可采用其它焊接方式。
(六)4.8 无损检测
(2)钢质无缝气瓶的无损检测应当采用在线超声自动检测(相应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方法及检测灵敏度等要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检测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可检部位,不能覆盖的部分应当采用磁粉检测;
解释:其中气瓶的“全部可检部位”是指相应标准规定的检测范围。
(七)4.9 制造质量的检验、检测
(3)无缝气瓶(小容积气瓶除外)及金属内胆缠绕气瓶应当采用外测法(也称水套法)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对试验系统进行校验,校验所使用的标准瓶应当经标定后使用;其他气瓶可以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应当能实时自动记录瓶号、时间及试验结果。
解释:目前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应积极整改,落实配备外测法实验装置,GB 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修订以前,仍可以继续采用内测法进行水压试验。但新申请取证的无缝气瓶制造企业,必须符合《瓶规》4.9条的要求。
对于国内气瓶企业生产的无标定证书的标准瓶,须经国内权威的第三方气瓶技术机构进行标定,并提供标定证书后,才能用于气瓶水压试验系统的校验。
(八)4.10 出厂资料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按批出具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解释:产品合格证应当注明气瓶和所安装的气瓶阀门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但是,呼吸器用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出厂时未安装阀门的气瓶除外。
戚月娣(1963~), 女,高级工程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部主任,主要从事承压设备检验与管理工作。
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