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与魂:人类精神家园的守护与传承
——浅谈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

2015-01-28 12:30孙卫东芜湖市文化委员会241000
大众文艺 2015年1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物物质

孙卫东 (芜湖市文化委员会 241000)

根与魂:人类精神家园的守护与传承
——浅谈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

孙卫东 (芜湖市文化委员会 241000)

在灿若星河的人类历史中,文化遗产无疑是那颗最闪亮的星。无数的历史事物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唯有文化遗产,始终闪着那亘古不变的光辉,描绘着人类精神家园的历史图卷,向世人阐释着“你是谁,从哪里来”的终极生命问题。本文拟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及联系、保护现状、保护异同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表达对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看法和思考。

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传承

中国是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勤劳、智慧的中国人在历史发展中创造出了举世瞩目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是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保护。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文化遗产涉及面广、数量庞大、公民的保护意识不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如何更好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的分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1.物质文化遗产—文物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期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称之为“文物”。

2.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与联系

谈到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区别,首先要区分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文物以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以抽象无形的“非物质”形态存在,“存在性”的差异确是二者的区别。笔者则认为二者之间的区别始于此,也止于此,它们之间更多的是水乳交融、千丝万缕般的联系。

三、根与魂,守护与传承: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差异

保护好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文化遗产承载民族的历史文化记忆,保护它可以增强民族的文化认同、文化自信,有利于发挥群众创造力,维系民族感情。另一方面可以维系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于有形的文物保护立法起步较早,始于1982年。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相对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虽然初步具备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但是国内公民的知法、守法和公检法系统的执法情况并不乐观。当前,我国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存在较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管理缺位,宣传力度不够,民众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文化遗产损坏和流失情况严重,保护效果不明显。

2.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过度商业和市场化的运作,导致保护与利用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3.保护经费的缺乏,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保护存在碎片化和断档化,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

4.全球化的冲击加重了保护工作的难度。西方文化价值观、欧美风、日韩风,中国渐渐丧失了许多自身的民族符号和传统精神。同时在“外来的种种强大经济、文化势力下,地方传统与历史文脉被割裂,文化的多样性遭到扼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遭遇空前危机”。

(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

1.文物的保护

(1)文物保护的特点—有形—“存续”

文物的保护是人对“物质文化”的传递,“物”既是载体又是对象,因而保护是有形的、具体的。对文物的保护是对民族“根”的守护,守护的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有形支撑载体。要实现对文物的保护,必须要实现文物实体的存续。结合当前文物的保护现状和实际,可采取以下方法。

(2)文物的保护方法

A.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元化宣传方式,向公众宣传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不断提升公民对文物的保护和爱惜意识。

B.完善法治系统。除了将文物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内化于民心之外,还需织就一张法律的网。立法部门需结合实际,健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内容和程序,同时公检法等相关部门需加强执法力度,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C.加强文物管理力度。文物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历史文化名城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善和保护。

D.发挥博物馆阵地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利用现代化科技和技术手段,对有形的文物实体进行修缮、珍藏和保护。利用网络建设虚拟博物馆,增强公众对文物的认知度和熟悉度,提升大众对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无形—“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存在性差异,导致对其保护方式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对“精神文化”的传递,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传承过程是人与人的精神交流,即口述、身体示范、观念或心理积淀等,因而是抽象的、无形的。“精神文化”是民族之“魂”,“魂”的延续依靠人的传承,以“传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关键词,是恰如其分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活态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传承”。采用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是建立保护有利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传承的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的基本特性,也决定了我们今天的保护不应是静止的凝固的保护,而是为了发展的保护”。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可采取以下保护方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

A.保护传承人

组织品牌化活动作为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延续依托人本身存在,那其中的人又是一个什么角色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顺理成章出现了“传承人”这个角色。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只有传承人对“魂”的继承和延续,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永葆生机,因此保护好传承人,是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 传承人的地位得到尊重”。

那么如何保护传承人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除了编纂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册,做好新一代传承人的培养工作外,还可组织开展传承人项目展演、展示会,形成常态化文化活动。品牌性的活动可以强化宣传效果,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和接受度,进一步扩大传承人的生存空间,从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可能性。

B.生产性保护,实现产业化传承

生产性保护首先是鼓励和支持适合生产性保护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恢复生产,随时代的脉搏一起跳动,从而真正实现活态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也有阐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借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吕品田的话,就是“要使手工艺介入到当代物质财富的创造中,而不仅仅是一种技艺表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的目的”。对于适合生产性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经济社会的需要,赋予传统历史文化以新的时代元素和内涵,深入发掘它在当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更好服务于现代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存续。

非物质文化探寻产业化之路,身边比较成功的例子是芜湖铁画。近十年,通过合理有效的开发和传承,创研出镀金画、彩色铁画等,已产成多个生产品牌,组建多个传习所,形成了产业园,在获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完整传承了铁画的原来风貌和特征,实现了保护与产业化发展的良性循环 。

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恢复了“自我造血”功能,其生命力才能得到延续。社会文明需要新陈代谢,但更新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抛弃,而是踏着历史的脚印前行,从传统中找寻灵感和养分,从而萌芽出新的生命。

C.陈列博物馆,留存民族记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实行一刀切,对于一些不适合走生产性保护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任其在历史的洪流中淹没。可以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积极作用,让专业人员按技术要求和规范将其进行分类整理收集,在全面了解和掌握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后,运用文字、音频、视频、数字化多媒体等现代科学技术的方式,对它们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还原和记录,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有形的文物进行保存,使之缩影成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记忆进行永续的留存。

四、结语

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彰显民族存在、传承民族精神的根与魂,保护它们,就是对人类精神家园的守护与传承。守护那带着温度的过往,把它沉淀于心灵深处,传承那凝练厚重的魂脉,让华夏精神生生不息!

[1]《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研究员[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网,2007年6月15日.

[3]祈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N]—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29卷第3期,2009年5月.

[4]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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