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斌
(四川省邻水县环境监测站 四川广安 63850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简称“验收监测”,下同)是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重要环节,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整个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验收监测结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无论是基础设施还是其他领域的项目建设都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作为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切实担负起环境保护监测和调查的任务和责任,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全方位开展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把之前的“规定”变更为“办法”意味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得到了拓展,把环境保护验收从工业污染型向非工业污染型拓展,从以往的单个建设项目不断向区域性建设项目拓展,从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拓展,从常规污染物监测因子向特定污染物监测因子发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更加注重全过程覆盖,从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等各个环节都被纳入到了环境保护的管理范畴之内,更加注重建设项目保护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无论是生产工艺、产物环节还是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测试,以及检查、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质量乃至企业的环境管理都被纳入评价范围。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应包括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污染物的排放水平、环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公众意见调查等,而最后的成果是一份完整的和全面监测报告,能体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技术材料。
验收监测中经常会遇到项目工程变更、与环评批复内容不符、出现异常值以及工况负荷达不到要求等问题。具体来说: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因资金、技术等原因对工程进行了部分变更,这就需要从地理位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以及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其变更情况[1],如果项目工程出现迁址、生产工艺改变、设施停建或缓建等重大内容变更,则需要重新报批。
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和调查时,往往会在现场踏勘中遗漏或疏忽重要的建设项目评价内容。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一些新的设备仪器往往运行还处于磨合期或者员工操作不熟练,常常会导致在验收监测过程中测得数据出现了异常值现象。
在监测验收时,一些项目的生产工况条件达不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使得工况负荷难以满足验收监测要求,直接导致环评的文本数据与验收时监测的数据出现较大差距,不能准确反映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际情况。
验收监测的工作量大、任务重,这就需要做好验收监测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的安排、点位布设及验收监测方案编写等方面;做好验收工况的调查、样品的采集以及环境管理检查等现场工作;做好样品交接与分析、数据处理、验收报告的编制等内容[2]。针对验收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当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更情况时,需要获得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变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均应给予批复,但有时由于市场变化过快,可能未及时完成项目的审批,验收监测部门可向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
对于建设项目中一些遗漏的重要监测内容,则需要对其遗漏的部分做好重新监测工作,并及时做出补充评价。
当监测时出现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查明是否是实验室分析、监测点位以及周围其他情况导致等原因后,对所取得的异常数据采取剔除,并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客观评价,及时解决监测数据异常问题。
当生产能力和负荷无法在短时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时,应分析其原因,可采取分阶段进行验收监测[3],并要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察,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公正和权威。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2]骆虹,林宏.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22(5):67-69.
[3]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