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有和
(光山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信阳 465400)
环境管理是通过运用政策、法规、规划和相关的制度、标准,对损害环境的各种活动施加影响,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一种管理行为[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由此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各种环境问题频发,加强环境管理,解决环境问题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
当前,环保部门中的环境管理中相关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独立的职能机构设置,例如环境监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层次较低,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行使监理职责。环保部门中的一些职能设置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职能设置多有重叠,多头管理降低了环境管理效率。另外,跨区域环境管理的机构缺乏,发生区域性环境问题时难以有效、及时解决。例如,当发生跨流域水体污染、沙尘暴以及酸雨污染时,各地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往往“自扫门前雪”,不能很好的从整体上提出有效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加剧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逐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机制、“三同时”等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设置还较为笼统和宽泛,缺乏系统性、体系性,没能很好地把环境管理之外的政策、措施与环境管理职能有效结合,例如在经济结构调整、财政税收等方面没有很好的引入经济激励政策,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加以约束。此外,诸如排污收费制度等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末端管理制度,与当前推行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明显不相适应,应该把环境管理的关口迁移,更加注重预防。
当前,环境管理多以政府推动为主,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具体的参与程序和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例如公民或社会团体对于企业污染行为的监督会获得哪些奖励?政府相关部门会提供哪些具体的权利支持?就目前来看,群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是污染事故发生后举报,以及受到污染危害后的举报等等,这些多是事后末端参与,真正主动将环境保护纳入到自己的日常行为中的主动意识不强。此外,政府给予一些非赢利机构、社区等主体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路径不畅。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但政府的主要职能则是不断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的公平。环境管理作为一项应该由政府承担,发挥其作为主体的应有职责,切实完善环境公共政策,完善相应的管理机构,发挥其管理职能。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常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把经济增长放在首位,对于环境管理的投入不够。例如,当地方的经济指标与环境指标相冲突时,地方政府往往为了确保经济指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2],这种管理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保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政绩考核能够发挥出很好的导向功能,对政府部门或官员的政绩考核的设立会直接影响政府部门及人员的管理目标、管理决策和行为。当前,地方政府对于官员的考核大多注重经济增长指标,对于环境保护的政绩考核缺乏相应的强制性规定,环境保护应该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这种错位的政绩考核体系不利于环境管理职能的发挥。
把环境保护政策与部门发展和地区宏观经济政策结合起来,设置更高规格、更具权威性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咨询机构,明确机构职责、管理范围和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环保部门的各内设机构,上下条线之间的部门要对口设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理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职责、职权,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管理机构和部门,提高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效率,降低环境风险。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加强了对环境管理的投入,也积累了许多丰富经验,例如日本建立起相对成熟的政府、企业、公众三位一体的环境治理模式,德国则把环境保护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义务,实行“以防为主,谁污染谁负责和广泛合作”的治理模式;而新加坡则采取征收资源补偿税,对环保型的固定资产运行加速折旧、减免企业进行清洁生产的相关赋税等等,我们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总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建立排污权交易,征收资源补偿税等等政策措施,运用政府的行政、税收等杠杆加大环境管理力度。
政府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管理中来,既要鼓励普通群众积极参与,也要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非盈利性机构积极参与。一方面要加强对环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另一方面,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畅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路径和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便利。加强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1]魏志荣.我国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J].北方经贸,2006(6) :110-111.
[2]付德忠,尹贵斌.我国环境管理的不足与制度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07(53) :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