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颖喆
(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湖北宜昌 443000)
浅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中的质量保证
谭颖喆
(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湖北宜昌 443000)
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监测数据是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重要依据。要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必须对验收监测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验收监测;质量保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对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防治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中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前,应结合工程建设、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对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开展验收监测的条件,特别是能否开展现场监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判断。
1.1 收集资料
项目负责人接受验收项目后应收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工程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水量平衡图、委托处理废水、固体(液体)废物的相关文件、合同以及和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及其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等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充分了解项目的工程概况、主要工艺过程、产排污状况及环保设施状况,同时还应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对项目建设提出的各种意见和要求,从而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重点调查的项目、环境质量的监测内容和环境管理检查的项目等,为进行现场踏勘做好充分的准备。
除些之外,还应收集排放源所在区域的气象资料,了解当地的主导风向、风速、平均气温以及气温变化情况等,以便于对监测点位的布设及监测时段的选择作指导。
1.2 现场勘察
1.2.1 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其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等是否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及相关批复文件等的要求建成或落实,核实该项目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并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如发现有工艺流程、环保设施以及排放口等与环评报告书不一致的情况,应要求企业向相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以批文的形式予以确认。对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有重大变更的,不得进行环保验收,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2 污染源排放情况
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对环保设施应了解其运行状况及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流程。
废水污染源应了解污染物的处理过程及排污流向,有多个产污环节的应对各个处理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确定是否具备监测条件,同时应弄清各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是否统一排放,如有多个排放口的应对每个排放口进行监测并测定流量。
对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点位,应检查监测断面有无监测孔且开孔位置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对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要求。
对于有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应检查厂区是否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及标识。
2.1 监测期间的工况要求
现场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要达到国家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的有效工况即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的要求。行业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在室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并注明实际监测工况。
2.2 监测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分析人员必须通过岗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切实掌握采样或分析技术;未获得合格证者,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单独采样或报出监测数据,持证人员对监测质量负责。
2.3 废水监测
废水监测的目的主要是全面的反映项目建
成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是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以便及时地检验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达到初步设计的处理能力、去除效率的要求。
2.3.1 布点
对于生产工艺中有多个产污环节及处理设施的,应对各个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进行监测,并计算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配套处理设施排口。对于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应按照该行业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布点监测。
采样口为多个企业共用时,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采样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具体位置。
对于环评批复对纳污水体水质有明确要求的、污水排放量大或污染物种类复杂的重污染行业及重大项目、纳污水体或下游水体敏感的项目在验收监测中需要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
2.3.2 样品采集和保存的注意事项
采样前,必须了解与排放污水有关的工艺流程和治理措施,以便于判断是否存在干扰和做必要的前处理。
要选用符合要求材质的采样瓶进行采样,并定期对采样瓶进行抽检。
对于硫化物、油类、BOD、DO以及有机物等项目需要单独采样;BOD、DO以及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采样要避免空气进入,水样要靠壁顺流注入至满瓶溢流;微生物、余氯等项目需要避光于暗自保存。
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时,应至水面下5~10mm处采集含有浮油、乳化油和溶解油的水样,而不应该只采集水面上的油膜或只采水面下的溶解油。
要采样废水样品的同时应随机抽取采样瓶现场制作空白样,同样品一起带回实验室进行分析。
必须采集一定比例的平行双样。采集总量现场平行样一定要轮流地往样品瓶中注入水样,过滤后的可简单处理。不适合分样的项目,如油类、细菌类等,应采取同时采集双样的办法。
一定要选用最纯的固定剂,使用过程中要防止交叉污染,且要定期更换;固定剂要足量但不要过量;固定剂加入的时间也对监测结果会有影响。固体NaOH长期使用容易吸潮结块,量不好控制,溶解需要时间,最好使用饱和NaOH溶液作为固定剂。
样品采集后应注意避免保存、运输过程可能对结果产生的影响。
2.4 废气监测
2.4.1 工况要求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
由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无组织排放实行限制的原则是:在最大负荷下生产和排放,以及在最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监控值不应超过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因此,监测人员应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选择尽可能高的生产负荷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进行监测。
2.4.2 布点
监测点位的设置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所设置的测点应能反映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废气污染源采样点应优先选择距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监测点0.5m以内的位置,并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无组织排放监测应在单位周界外,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设置监控点位。
2.4.3 采样前准备
监测前,应对所用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校准;对微压计、皮托管和烟气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验;气态污染物采样前,确认采样管材质及滤料不吸收且不与待测污染物起化学反应,不被排气成分腐蚀,并能耐受高温。采样前还应检查仪器与设备预处理装置(除湿剂、气液分离装置、滤纸或滤膜)是否有效。
2.4.4 现场监测
采样前,打开抽气泵抽气约5min,置换采样系统的空气,每次采样结束后,将采样器接通电源,通干燥清洁空气15min,去除采样路径中可能存在的含湿废气。
颗粒物的采样原则上采用等速采样方法。采样过程跟踪率要求达到1.0±0.1,否则应重新采样。当采用固定流量采样时,应随时检查流量,发现偏离应及时调整。采样后应重复测定废气流速,当采样前后流速变化大于±20%时,应重新采样。
气态污染物采样时,应根据被测成分的状态及特性选择冷却、加热、保温措施,并按照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最低检出浓度选择合适的采样体积。
测定去除效率时,处理设施前后应同时采样。不能同时采样时,各运行参数及工况控制误差均不得大于±5%。
仪器设备使用后应全面检查,对于失效的消耗品及配件及时更换。
2.4.5 现场监测数据核定
监测期间应对风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煤量等测量参数进行核定。若出现实测风量大于风机额定风量、实测烟(粉)尘量与测算值、二氧化硫的实测浓度与燃料含硫量、氮氧化物实测浓度与测算排放量之间相差大于±50%,应立即现场复核,查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