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措施

2015-01-24 21:31:02徐正斌,角乔明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4期
关键词:兽药养殖场规范

基层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措施

徐正斌1角乔明2

(1.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畜牧兽医局,云南马龙 655100;2.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纳章镇畜牧兽医站,云南马龙 655106)

基层兽药监管工作与广大规模养殖场(户)紧密相连、息息相关,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探索适合基层兽药监管工作方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自2008年开始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7年来通过宣传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各类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兽药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基层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总结对策措施,供读者参考。

1 工作概况

通过《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兽药GSP后续监管、兽药残留检测、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日常监管等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1 兽药经营、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2010年兽药GSP实施以来,马龙县兽药经营企业从原来的25个缩减到11个,11个兽药GSP经营企业均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兽药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文件和相关表格记录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营门店卫生、整洁度及兽药产品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兽药经营企业硬件和软件建设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兽药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有了明显进步。

2008年以来,马龙县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全县125个申报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兽药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休药期管理制度,全面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

1.2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逐年提升

马龙县201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20个批次,合格17个批次,合格率为85%;2012年抽检兽药22个批次,合格20个批次,合格率为91%。2013年抽检18个批次,合格17个批次,合格率为94%;2014年抽检兽药22个批次,合格21个批次,合格率为95%。通过四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数据对比显示,在各项兽药质量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兽药产品质量逐年提升。

1.3 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合格稳定

2013~2014年,曲靖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从马龙县2个蛋鸡养殖场、12个肉鸡养殖场、1个农贸市场、8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抽取鸡蛋样品24份、猪肉样品8份、鸡肉样品24份、牛肉样品1份;猪尿液29份、牛尿液4份;猪饲料3份、牛饲料2份、鸡饲料3份进行兽药残留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未出现兽药残留情况。

1.4 兽药产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008年以来,通过对兽药经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不断宣传和日常监督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产品夸大疗效范围、超过有效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证号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并逐年减少。

2 存在问题

2.1 兽药经营

一是部分兽药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对利润高而来源不明的假、劣兽药及违禁药品采取隐蔽销售的方式,严重扰乱了兽药经营秩序;二是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存在兽药进购审核把关不严、兽药经营计算机管理不完整、兽药GSP记录不规范等情况;三是部分兽药批发商和小兽药生产厂家,直接将兽药产品推销到使用环节,规避经营环节监管,他们没有规律,随意性和流动性大,增加了兽药监管难度;四是兽药监督管理人员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只能从外观进行判定,兽药的真假难以肉眼鉴别,而监管部门抽样送检次数和抽检样品数量太少,导致无法全面监管到位;

2.2 兽药使用

一是兽药的执法检查工作中,由于没有专项工作经费而大部分养殖场路远偏僻,无法全面监控到位,严重制约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大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安全用药意识淡薄,盲目追求兽药治疗效果而不注重兽药合法性、合格性和安全性,导致擅自加大剂量使用兽药、违规使用夸大疗效范围兽药、违法使用人用药等情况时有发生;

2.3 兽药产品质量

一是兽药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兽药生产企业随意更改产品说明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需求什么,企业就写什么,任意夸大疗效范围;二是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冒用、套用合法兽药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兽药GMP证号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号情况日渐突出。

3 对策措施

3.1 做好宣传工作

广泛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结合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放心畜牧业生产资料下乡进村等活动,坚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努力扩大其影响范围,力争兽药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从业人员及广大消费者人尽皆知,提高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用药安全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3.2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社会监督

首先,兽药监管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更新兽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适应新形势下兽药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次,要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用药安全,管理能力和识假辨假能力等内容培训,提高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自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再次,探索和创新舆论监督方式,让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兽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3 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后续监管

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好兽药采购入库、陈列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工作,规范填写各种记录文件,逐步实现兽药经营“采购—销售—售后”全过程计算机管理;

3.4 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违法违规兽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净化市场,规范兽药产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秩序;

3.5 增加投入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兽药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和必要工作设施设备保障,建立健全县、乡、村级三级兽药监管队伍,做到兽药监管“无死角、无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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