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明确了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并提出了协同推进配套改革的相关要求。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基本建立,保值增值责任初步得到落实,国有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但必须看到,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意见》明确了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方面的改革举措:一是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同时要开展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以及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三是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近日公布《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和《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明确了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所需要的申报条件、相关审核申报程序和必备的报送材料;《2016年铟、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规定了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以及相关审核申报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意见通知。通知表示,为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源头上防止血铅污染事件发生,工信部对2012年发布的《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和《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明确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10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902项行业标准,其中包括5项稀土行业标准。
此次发布的5项稀土行业标准为:《废旧稀土回收处理第1部分:废旧显示器中稀土的回收技术要求》(XBT802.1-2015);《废旧稀土回收处理第2部分:废弃荧光灯中稀土的回收技术要求》(XBT802.2-2015);《废弃稀土荧光粉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稀土氧化物总量的测定》(XBT620.1-2015);《废弃稀土荧光粉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铅、镉、汞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XBT620.2-2015);《废弃稀土荧光粉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氧化钇、氧化镧、氧化铈、氧化铕、氧化钆、氧化铽、氧化镝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XBT620.3-2015)。上述标准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