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探究

2015-01-23 01:47韩若男
中国科技纵横 2015年1期
关键词:申报文化遗产物质

韩若男

(郑州师范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河南郑州 450044)

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探究

韩若男

(郑州师范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河南郑州 450044)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本文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对存在于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进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采取合理化建议来推动当前非遗项目的保护进程,为文化财富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音乐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及现代西方文化的强势入侵,一些极具地方及民族特色的传统艺术形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物质条件和文化土壤,面临着濒临灭绝或已经灭绝的境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保存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基于此我国分别于近些年分批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总计1218项及扩展项目名录306项,其中音乐以及与之相关的舞蹈、戏曲、曲艺类项目就占了684项。与此同时在挖掘、保护、传承这些宝贵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急需我们有效的保护、传承好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才能使那些慢慢淡出现代生活的民间音乐形式重新进入我们的视野。

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万方数据库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获取关于我国非遗保护的前沿资料,全面掌握当前我国非遗保护的发展动态。

1.2 访谈法

通过电话访谈等方式请教非遗保护的传承人及参与者,就本研究的目的、意义等问题进行探讨,获取本研究所需的信息。

1.3 归纳总结法

在充分获取本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深入探索非遗项目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找寻解决对策。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影响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进程的客观不利因素分析

2.1.1 传承人老龄化严重,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出现断层

传承人对于整个非遗项目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很多音乐类“非遗”项目的技能技巧仅仅掌握在老一代的艺术家手中,能够顺利发展传承中间力量的已属凤毛麟角,绝大多数传统音乐艺术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况。这并非是老一代音乐艺术家闭门自封,而是在当今物欲横流的时代,很多年轻人看到传统音乐艺术的市场空间很小,学习这些“文化古董”几乎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而产生望而却步的想法,甚至是传承人自己的子孙后代都不愿去涉足这些艺术领域,这无疑是我们时代的悲哀。随着时间的流逝,老一代的音乐家们在保护、传承这些文化财富时显得力不从心,很多音乐财富已随传承人的离去而不复存在。另外我国从事文化保护工作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中,很多当年从事过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工作的人员大多也到了退休年龄,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影响,年轻人对于这项工作缺乏经验,出现了从事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人才断层。

2.1.2 音乐类“非遗”项目申报、传承主体不清晰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流程为“个人申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评议推荐”。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这是由政府“裁判员”的地位所决定的。首先项目申报需由政府出面,能否申报成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申报成功还需后续资金与政策扶持,具体的传承人在这个过程中和政府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这又是政府“运动员”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传承人的积极主动性。虽然各种“非遗”项目的申报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归根到底熟悉“非遗”项目自身发展规律的应是该项目的具体传承人、习练者,而不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家庭式”的给予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传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势必造成传承主体的漠视和淡化,难以达到“非遗”项目“保护第一”的目的。

2.1.3 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政策制度滞后制约了非遗工作的开展

相比国际上其他国家来讲,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同时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人文特质迥异,要想制定一个适用于各地区、各民族保护音乐类非遗项目的详细规章制度是不现实的。政策制度的制定需要立足于本地区传统音乐文化现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障与支持。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文化部门在制定的过程中,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有些在并没有全面考察自己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下,就匆匆制订了相关政策制度,而政策制度的滞后性也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随着时代发展,原先制定的保护政策或制度在运行中凸显种种不适。而很多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中贪图一劳永逸,无形中也降低了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的效果。

2.2 影响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进程的主观不利因素分析

2.2.1 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意识淡薄,全民保护观念尚未普及s

特别是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离开了自己的家园转变为城镇居民,社会匆忙前进的脚步导致民间习俗在人们观念中已日益淡薄,使现在的年青人不知道当地的文化习俗而只会记得现在流行的文化元素,年长者已逐渐淡忘这些习俗。这种状况在一些音乐类项目上同样存在。很多极具地方及民族特色的传统音乐艺术形式因此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物质条件和文化基础。在世界音乐文化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种音乐类民俗、“非遗”项目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人认识不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到这些音乐财富对于我们民族精神的重要性,认识不到它们当中的某些项目已经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濒临灭绝和变迁演化的现状和趋势,缺乏民间音乐文化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2.2 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经费缺乏,专业保护组织、人才缺位

阻碍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最重要因素就是经费的缺乏。虽然政府部门是“非遗”保护的主体,但毕竟拨出的保护费用十分有限,要想全部顾及到整体还是比较吃力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音乐类非遗项目具备经济属性的很少,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其的不重视。在整个项目申报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仅没有经济收入,而且申报及保护过程还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投入到非遗保护的资金得不到回报,自然也就无法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同时我国相关非遗保护机构的建立相对较晚,而且是以行政命令为主的政府行为。于是很多地方的非遗保护机构仓促上马,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其中一些人还兼任原先的工作岗位,属于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办公,无形中拉大了传统音乐文化与普通民众的距离,无法发动民间力量保护音乐类“非遗”项目,不利于拓宽各种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渠道,保护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1)传承人老龄化严重,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出现断层,后续力量不足。

(2)音乐类“非遗”项目的申报、传承主体不清晰,权责不明。

(3)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意识淡薄,全民保护观念尚未普及。

(4)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经费缺乏,专业保护组织、人才缺位。

(5)音乐类非遗项目保护政策制度滞后制约了非遗工作的开展。

3.2 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加大音乐类非遗项目的经费保障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非遗的市场化运作。

(3)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民众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做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

(5)发挥学校教育优势,注重传统音乐艺术传承,积极推进音乐类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的活动。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EB/OL].2005—12—22.

[2]曹文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藏族歌舞艺术的保护与传承[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9,(3):79.

[3]郭鹏飞.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J].中州体育, 2010,11(11).

[4]许林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M].浙江工艺美术,2006,4.

[5]冯骥才.守望民间[M].西苑出版社,2002,8.

韩若男(1984—),女,河南郑州人,硕士,郑州师范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艺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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