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再设计

2015-01-22 07:08:57刘明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郑州450008
中州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商标权专利权被告

刘明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郑州450008)

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再设计

刘明江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郑州450008)

在现行的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身份是国家行政机构,因此带来了诸如循环诉讼、马拉松诉讼和诉累的困惑。时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际,重新设计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其定位为准司法机构。为了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落到实处,还需要进行配套的改革,赋予法院对商标权和专利权效力裁决权,恰当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律地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继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一战略措施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在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案》,从而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由改革方向提升为国家层面的具体行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新的管辖体制,并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并开始受理案件,酝酿了多年的知识产权法院由设想变为现实。本文拟以此为背景,梳理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的法律地位,分析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面临的困境,提出就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法律地位进行再设计的设想,并建议采取与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新定位配套的改革措施。

一、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看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

商评委依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①,与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机构的商标局互不隶属。专利复审委依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②,与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机构的专利局互不隶属。就法律地位而言,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被设计成为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被异议人(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商标权人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商标权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均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③对商评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上述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商标权人或者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商评委作出的维持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定,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④在此类诉讼中,商评委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现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可以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复审。对专利复审委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作为专利申请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⑤此外,专利权人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⑥在此类诉讼中,专利复审委也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现的。

但是,以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为被告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的哪个审判庭审理?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⑦但自2009年7月1日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一律由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⑧不管受理案件的审判庭发生了怎样的改变,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被告身份并没有发生丝毫的改变,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行政诉讼性质依然如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⑨管辖法院发生了改变,但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被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时,还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现。直到目前,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仍是被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看待的。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国家行政机构身份带来的困扰

实践已证明,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定位为国家行政机构,产生了一些困扰,主要表现为:循环诉讼、马拉松诉讼和诉累。

1.循环诉讼

在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授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尽管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作出的行政裁定或者行政决定明显有误,受诉的人民法院通常只能作出撤销、部分撤销或者维持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的判决后,⑩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需要重新作出行政裁定或者行政决定。对于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的行政裁定或者行政决定,若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从而形成循环诉讼。

2.马拉松诉讼

在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若作为被告的被控侵权人对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只能向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正在进行的侵权诉讼有可能中止,这会导致商标权和专利权侵权案件久拖不决,形成马拉松式的诉讼,严重损害商标权人、专利权人或者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专利权侵权案件为例。若被告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除规定情形外,正在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就应当中止,直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结束,法院才能根据该结果裁决专利侵权诉讼是否继续。⑪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侵权诉讼便告终结,若涉案专利获得维持或者部分维持,专利侵权诉讼便会继续进行。然而,专利复审委就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维持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后,专利权人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还可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当事一方(专利复审委、专利权人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毫无疑问极大地推延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⑫若遇上上述循环诉讼,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就更是遥遥无期了。

同样,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若侵权人向商评委提出宣告涉案商标权无效的请求,也会形成马拉松式的诉讼。

3.诉累

为了应对行政诉讼,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均设有诉讼处。大量的行政资源耗费在行政诉讼上,严重影响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审理授权确权案件的效率。鉴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持续增长的现实⑬,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诉累料将更加沉重。

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开始运作,但目前改变的仅是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改变。因此,上述的循环诉讼、马拉松诉讼和诉累问题依然存在。

三、建议赋予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准司法机构身份

在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授权确权纠纷处理程序中,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出现的,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然而,在现行的制度设计中,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裁决在名义上还不是司法判决,而是行政裁定或者行政决定,因此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还要作为被告参加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先是裁决者,后又变成被告,因自相矛盾的身份而陷于尴尬的境地。

在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授权确权纠纷处理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是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是否应当授予以及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基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作出裁决。在以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是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涉及原告与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因此,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实际争议内容并不一致。

建议赋予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准司法机构(Quasi-judicial Agency)身份,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从作为被告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其一,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与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使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不管积极应诉还是消极应诉,总有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其二,与案件有着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参加行政诉讼,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审理,这对该方当事人是极为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结案。其三,如果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一方败诉,因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是国家行政机关,相关的诉讼、鉴定等费用要由国家来承担,这样的处理不是很妥当。因此,以准司法机构的身份看待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在针对商评委行政裁决和专利复审委行政决定的诉讼中,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就不必作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去,上述问题也就自然化解。

商评委行政裁决和专利复审委行政决定可视同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于商评委行政裁决和专利复审委行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此种诉讼中,不服商评委行政裁决和专利复审委行政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提起上诉,另一方当事人即为被告,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不再成为被告,这就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凸现出来。

四、与准司法机构定位配套的改革措施

在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明确为准司法机构的情况下,还需要进行配套的改革,才能使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落到实处。

1.赋予法院对商标权和专利权效力裁决权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没有就争议中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裁决的权力,这是造成前述困惑的根本原因。从根本上说,商标局和专利局只应负责商标申请的审查和授权工作以及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工作,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性应交由法院审查、裁决,这正是行政与司法明确分工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决定接受司法审查的必然要求。这一设想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职能划入法院,是解决上述循环诉讼、马拉松诉讼和诉累的根本措施。

上述设想带有理想化的色彩,让法院拥有商标权和专利权有效性裁决权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还不太可行。⑭在作为准司法机构的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性还应由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接下来进行的诉讼中,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同的是,受诉法院应当可以就商标权和专利权效力作出裁决。拥有该权力的法院应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⑮

2.恰当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视为准司法机构,就应取消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被告身份。权利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维持或者宣告权利无效决定的,不服该决定的一方当事人(权利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原告,以对方当事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权利人)为被告,而不以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显而易见是一种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对于商标局和专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复审;对于复审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但应以商标局或者专利局为被告,而不应以商评委或者专利复审委为被告。这种诉讼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

五、结语

建议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为契机,重新设计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妥协方案,目前可将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定位为准司法机构,有关商标权和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一如既往一律交由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审查,只是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不再成为随后发生的诉讼程序中的被告。待条件成熟时,取消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审查商标权和专利权有效性这一环节,令受诉法院有权审查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性。

注释:

①参见《商标法》第2条第2款。

②参见《专利法》第41条第1款。

③分别参见《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3款、第54条、第44条第2款。

④分别参见《商标法》第44条第3款、第45条第2款。

⑤参见《专利法》第41条。

⑥参见《专利法》第46条第2款。

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法[2002]117号,2002年5月21日)。

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法发〔2009〕39号,经2009年6月22日第146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1条。

⑨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以商评委和专利复审委为被告的案件的一、二审一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自2014年11月6日起,一审法院改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⑩2013年北京法院最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决定的案件总数为91件,占全年一审审结的694件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总数的13%。2013年北京法院最终撤销商评委行政裁决的案件共277件,占二审结案总数约26%。数据来源:“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持续增长”,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11月5日第8版。

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9号)》第9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⑫尽管《专利法》第62条规定了对被控侵权人有利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但若被控侵权人想要拖延专利侵权诉讼,就不会选择该抗辩,依然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于是,专利权人不得不忍受马拉松式的诉讼。

⑬就2013年度及2014年前三季度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平稳增长,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自2014年以来增长迅猛,从2013年全年2139件猛增至今年1至9月的7749件。数据来源:“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持续增长”,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11月5日第8版。

⑭在发生商标权或者专利权侵权纠纷时,被控侵权人往往还会对原告的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在许多国家或者地区,被告对原告商标权或者专利权效力的质疑可作为一种抗辩或者反诉而与原告的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在中国,受理商标权或者专利权侵权纠纷的法院不能就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规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刘成贺)

Redesig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Both the Trademark Review&Adjudication Board and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LIU Ming-jiang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Industry&Economics,Zhengzhou 450008,China)

In the current trademark law and patent law,both the Trademark Review&Adjudication Board and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are designed to be administrative state organs,resulting in such issues as cyclic litigation,marathon litigation and litigation exhaustion.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rademark Review&Adjudication Board and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be redesigned to be quasi-judicial agencies in legal status.To this end,it is also suggested that supportive reformation measures be taken,including giving the court the right to adjudicate on trademark and patent validity and making a right division between civil lawsuits and administrative lawsuits.

Trademark Review&Adjudication Board;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legal status;Beij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5.01.007

D923.4

A

1008-3715(2015)01-0032-04

2014-12-1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标使用类型化研究”(11YJA820106)

刘明江(1965—),男,河南镇平人,法学博士,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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