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
(太原师范学院文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见V之”被动式“之”的语用功能和构式来源
王娟
(太原师范学院文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见”字被动式中代词宾语“之”虽然在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上均表现为羡余成分,但在语用方面却具有复指强调受事主语的作用。这一用法不仅弥补了“见”字被动式施受关系不易确定的缺陷,而且满足了规整句式和平衡句法结构的需要。在上古汉语无标记被动式的受事主语句中,动词之后的代词“之”同样具有羡余成分的特点和复指强调受事者的语用功能,且用例早于“见”字被动式,由此可以窥见“见V之”被动式的源头。
“见V之”被动式;受事主语;代词宾语;复指
王力最早涉及到被动动词后代词宾语复指受事主语的现象。他说:“另有一些类似的情况,例如主语虽然代表受事者,但是后面又用代词复指。”[1]举《大唐三藏取经诗话》第八“项下是和尚两度被我吃你,袋得枯骨在此”为例。董志翘继而指出:“这种句式的出现,最早当推晋代王延秀的《感应经》,①到隋唐就到处可见了。②《史稿》引例太晚。”[2]并将这一现象归入“特殊被动句”。唐钰明将被动句的这一现象称之为“代词性复指宾语”。[3]不过,上述各家论及的代词性复指宾语仅限于“为”字句和“被”字句。直至何亚南举出《三国志》裴注中“见VO”式用例,才真正涉及到“见”字式被动句中动词后出现代词性复指宾语的事实,兹引如下:
(1) 斐性好货,数请求,犯法辄得原宥。为典军校尉,总摄内外,每所陈说,多见从之。(《三国志·魏书·曹爽传》裴注引鱼豢《魏略》)③
(2) 攸自恃勋劳,时与太祖相戏,每在席不自限齐,至呼太祖小字,曰:‘某甲,卿不得我,不得冀州也。’太祖笑曰:‘汝言是也。’然内嫌之。其后从行,出邺东门,顾谓左右曰:“此家非得我,则不得出入此门也。”人有白者,〔 〕遂见收之。(《三国志·魏书·崔琰传》裴注引鱼豢《魏略》)
何著虽然只是描述了“这类句式在动词(V)的后面还出现宾语(O)”的现象[4],并未论及代词性复指宾语的具体作用和特点,但在客观上揭示了“见”字被动式固有的一种类型。例(1)中,代词“之”充当被动句的宾语,复指受事主语“每所陈说”(屡次所陈说的事情)。例(2)中,代词“之”同样处于宾语位置,而它所复指的受事主语(许攸)承前省略。何著又说:“这种用例很少见,仅见上举两例,而且都出现在《注》所引的《魏略》中,《三》中则未见。”其实,同类的用例在《三国志》裴注中还有一处。如解植岗(2004:18-19)“见+V+N(宾语)”式下所举:
(3) 轨辄出军击鲜卑轲比能,失利……至正始中入为中护军,转侍中尚书,迁司隶校尉。素与曹爽善,每言于爽,多见从之。(《三国志·魏书·曹爽传》裴注引鱼豢《魏略》)④
解文明确指出:“被动句的主语是受事者,而动词后面又出现代词宾语,这个宾语起了复指主语的作用。”[5]此例被动句中的受事主语“每言于爽”,相当于一个名词性的偏正结构,意谓“屡次向曹爽所进的言论”。
邱峰“见V”带宾语式下又举出南朝梁释慧皎《高僧传》中的一个用例[6]:
(4) 康法识亦有义学之功,而以草隶知名。尝遇康昕,昕自谓笔道过识,识共昕各作右军草,傍人窃以为货,莫之能别。又写众经,甚见重之。(《高僧传·义解·晋剡东仰山竺法潜传》)
不过,邱文并未说明“见”字被动式动词后宾语的代词性质及其复指受事主语的特点。⑤此例“见”字式被动句中,代词宾语复指受事主语“写众经”(相当于“所写众经”)。
综上,这一特殊被动句格式应属于“见VO”式的一个小类。为与同一层次的另一小类“见V+名词性复指宾语”式相区别,本文称之为“见V之”式。其中,“见”是标志被动句形式的助动词,“V”代表被动动词,“之”为代词性复指宾语。
诚如何亚南所言,“这种用例很少见”,但这一现象毕竟是语法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⑥,体现出被动句句法形式的多样性,是“见”字被动式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关系到此类句式如何解读,所以仍有考镜源流之必要。
显而易见,“见V之”式中代词宾语“之”虽然具有复指主语的作用,但在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上却都是羡余成分。句法方面,由于受事者已经转为主语,自然在动词后不需要出现宾语。语义方面,形同虚设,所以解读时可以忽略,语译时不必译出。如例(2),郑樵《通志·崔琰传》改作:“人有白者,遂见收。”删去代词宾语“之”。王钦若《册府元龟·总录部·矜衒》则干脆改为主动式:“人有白之者,遂收而杀之。”原文的代词宾语“之”虽然保留,但由于主语变为“太祖”,它便转而充当“收而杀”的宾语,不再具有复指受事主语“(许)攸”的功能。再如例(4),赵益译作:“康法识又书写了很多经典,甚为人所推重。”⑦原文的代词“之”所指代的对象在译文中无法显现,⑧若译出反成赘语。既然这个代词宾语在句法和语义方面都显得毫无必要,而这一现象又是“见”字被动式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语言事实,且在“为”字式和“被”字式中屡见不鲜,那么它的出现必然出于语用方面的原因。
(一)“之”对于表达施受关系的弥补作用
与一般的“见V”式被动句相比,“见V之”式中的主语或构成较为复杂,或承前省略,或句法形式不够直观,因而施受关系不易确定,这从下面与“见V”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以下列出的四个“见V”式,在文献来源及内容上分别和上述四例“见V之”式相对应。
(5) 桂性便辟,晓博奕、蹹鞠,故太祖爱之,每在左右,出入随从。桂察太祖意,喜乐之时,因言次曲有所陈,事多见.从.,数得赏赐,人多馈遗,桂由此侯服玉食。(《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裴注引鱼豢《魏畧》)
(6)〔孔〕融二子,皆龆齓。融见.收.,顾谓二子曰:“何以不辞?”二子俱曰:“父尚如此,复何所辞!”以为必俱死也。(《三国志·魏书·崔琰传》裴注引郭颁《魏晋世语》)
(7) 惠字稚权,幼以才学见称,善属奏议。历散骑黄门侍郎,与锺毓数有辨驳,事多见.从.。(《三国志· 魏书·夏侯渊传》裴注引荀勖《文章叙录》)
(8) 深与同学法洪,并以戒洁见.重.。(《高僧传·齐山阴法华山释慧基传》)
例(5)主语“事”为普通名词;例(1)主语“每所陈说”则为“副词+所字结构”。
例(6)主语“融”为人名;例(2)的主语虽然也是人名,即许攸,但承前省略,且相隔甚远,位于上一句群之首。
例(7)主语“事”为普通名词;例(3)主语“每言于爽”则为“副词+述补结构”。
例(8)主语“深与同学法洪”为联合词组;例(4)则受骈俪风格影响,主语所表达的信息隐含在“又写众经”当中,在形式上没有构成一个直观的受事单位以体现与被动句谓语相对应的逻辑关系,而需要信息重组,可以理解为“所写众经”。也就是说,在谓语部分“甚见重之”的规约之下,形式上动词性的“写众经”已经被名词化了。
比较显示,“见V之”式中受事主语的复杂程度和模糊程度远远大于“见V”式。“见V”式原本带有先天的缺陷,动作行为的施事者无法显现,在语义关系上不能形成受事者跟施事者的对立,而“见V之”式中受事主语的复杂程度和模糊程度更加剧了施受关系的不易确定性。语言的补偿机制和多余机制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补偿机制使得语言可以根据表达的需要,用某种手段补偿自然语言的不足,而多余机制则允许语言出现羡余信息而提供补偿的手段。代词宾语置于被动动词之后,在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上无疑是一个多余的角色,然而它具有语用价值,通过语法手段(动词后可带宾语)弥补了“见V”被动式在主语复杂化和省略、隐含条件下施受关系不明确的缺陷。
“见V之”式中的“之”附在动词之后,用作代词,要想准确理解它在句中所指代的具体内容,就必须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先行词。只有找到代词“之”的先行词,才能准确理解句子的含意。“见V之”式中的“之”正是通过这种复指功能,在语用上起到了强调受事主语的作用。[7]被动句系统的语义构成要素链条是:受事者—动词—施事者。尽管“见V之”式中的施事者环节仍然缺位,但由于代词宾语的加入,使主语所代表的受事者得以强调,与之相对立的施事者随之凸显出来,施受关系的界限便泾渭分明。
(二)“之”对于上下文句式的规整平衡作用
语言具有对称机制,表现为相邻句子之间音节字数的整齐谐调和句子内部句法结构的平衡,魏晋以来的文言文受到骈体文影响,对称的特点尤为显著。音节字数的对称和句法结构的平衡是相互制约的。以上举“又写众经,甚见重之”为例,若将“见V之”式改为“见……于……”式,用介词“于”引进施事者,未尝不可弥补单纯使用“见”字式导致的施受关系不明的缺陷,同时也形成了谓语动词左右两边修饰语和补语之间的平衡格局,然而这样一来,就跟上文“又写众经”的四字格形式极不和谐。观察上举“见VP”式以及相对应的“见V”式文例,或上下文句式整齐,且大多为四字格;或句子成分左右对称,且大多有修饰成分;或两者兼而有之:无不体现出语言对称机制的调节作用。
观察例(1)至(4),无一例外地在音节上表现为整齐划一的四字格,在句法结构上形成“副词+见+动词+之”格局,这是语言的多余机制同对称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句法和语义方面,代词宾语“之”固然显得多余,但它的出现显示了协调音节、规整句式和平衡句法结构的语用价值。
可见,正是由于代词宾语“之”这一羡余成分的加入,“见V之”式一方面弥补了单纯使用“见”字式的内容缺陷,另一方面也适应了语言对称的形式需要。
就目前已经发现的为数不多的“见V之”式用例而言,它们出现在汉语史的中古时期,贯穿曹魏至南梁三百年历史⑨,其句法渊源可以追溯到上古汉语无形式标记的被动句。
(一) 来源之一:“受事主语+被动动词+之”格式
杨伯峻、何乐士“受事主语”部分举出下面两个例子:
(9) 险阻艰难,备尝之矣;民之情伪,尽知.之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0) 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论语·微子》)
以上两例的主语(标双线)均承担受事角色,这决定着谓语动词(标着重号)含有被动意味,句子可按照无形式标记的被动句式来分析。例(9)意谓:险阻艰难,全被他尝试过了;人间真伪都被他体察到了。例(10)意谓:既然长幼间的关系不可能被废弃,那么君臣间的关系怎么能被废弃呢?句中动词后面的代词宾语“之”(标浪线)与“见V之”式中代词所处的句法位置相同,译文显示,“之”字无论在句法结构抑或语义关系上都是羡余成分,那么它的存在的合理性只能从语用角度来说明。杨伯峻、何乐士指出,“这种句式要求谓语复杂化”,而谓语复杂化的表现之一“是谓语动词后常带宾语,这宾语一定是代词,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之’,它复指前面的受事主语。”[8]这与前文所述“见V之”式中代词宾语的语用功能基本一致。两例中包括四个被动句,动词谓语前面均有修饰语,所以要加入代词宾语“之”求得左右成分的平衡并兼顾音节数量的对称,只是“不可废也”一处,已构成四字格,毋须加一“之”字。
(二) 来源之二:“谓+之+名”结构
受事主语句“谓+之+名”结构中的“之”,通常也被认为是代词性复指宾语。例如:
(11) 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论语·颜渊》)
(12) 教人以善谓之忠。(《孟子·滕文公上》)
例(11),张延俊作为“带有代词性复指宾语的无标记被动式”的例句,明确地将受事主语句“谓+之+名”结构归入无标记被动式,认为“谓之”的“之”属于代词性复指宾语。[9]例(12),杨伯峻、何乐士归入“受事主语所在的固定格式‘主语·谓·之·宾’”,并且说明:“这是对受事主语进行品题或归类的一种惯用句式。受事主语受宾语‘之’的复指。”虽未明言“主语+谓+之+宾”格式属于被动句,但受事主语的前提条件决定了这一固定格式的被动性质。
即使将受事主语句“谓+之+名”结构中的“谓之”看作固定结构,在分析其内部语义关系时,其中的代词“之”通常也被认为所指对象与主语一致。例如:
(13)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子·正名》)
洪成玉将此例中的“谓之”归入动词性固定结构,用法同“之谓”。并且分析说:“当‘谓之’的主语同‘谓之’的‘之’同一内容时,其前为解释性词语,其后为被解释的词语。这种用法的‘谓之’,也对译为‘称做’或‘叫做’。”[10]其实,此例中的“谓之”属于被动用法,当译作“被称为”或“被叫做”,这也是由受事主语的语法条件所决定的。
上述两种无形式标记的被动式,动词之后的代词“之”都具有羡余成分的特点和复指强调受事者的语用功能,且所出文献的时代早于例(1)至例(4),由此不难推断“见V之”式的结构来源。
如前所述,代词性复指宾语在“为”字式和“被”字式中屡见不鲜。这表明“见V之”式并非孤立偶然的现象,同时也涉及到代词性复指宾语在整个被动句系统的发展演变问题。张延俊提出:“带名词性复指宾语的‘特殊被字句’来自带有代词性复指宾语的‘特殊被字句’的类化影响。带有代词性复指宾语的‘特殊被字句’来自带有代词性复指宾语的无标记被动式、‘为’字被动式或‘遭’字被动式的类化影响。”尽管其探讨对象围绕“特殊被字句”,但实际上揭示出有关代词性复指宾语的两个问题:一是代词性复指宾语和名词性复指宾语出现的孰先孰后,二是代词性复指宾语在“见”字式、“为”字式、“被”字式中出现的孰先孰后。⑩回答以上问题,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就是根据用例时代的先后来判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仅就“见”字式而言,代词性复指宾语最早的用例出自三国时魏人鱼豢所著的《魏略》⑪,如前文例(1)至(3),而名词性复指宾语现象早在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就已经出现。例如:
(14) 休居乡不见谓不修,临难不见谓不勇。”(《庄子·外篇·达生》)
(15) 女以知者为必用邪?王子比干不见剖心乎?女以忠者为必用邪?关龙逢不见刑乎?(《荀子·宥坐》)
例(14)两个分句中的被动动词后的宾语“不修”“不勇”,形式上为形容词性结构,而在句法规约下已经名词化,分别表示“不贤德的人”“不勇敢的人”。例(15)“不见剖心”的“心”是一个具体名词,处于被动动词“剖”之后,为隶属性宾语,充当直接受事者。依此推断,带有代词性复指宾语的“特殊见字句”来自带有名词性复指宾语的“特殊见字句”的类化影响。
关于第二个问题,据唐钰明考察:“代词性复指宾语首先见于汉代的‘为’字句,然后逐步进入‘被’字句。”例如:
(16) 吾子,白帝子也,化为蛇,当道,今为赤帝子斩之,故哭。(《史记·高祖本纪》)
(17) 若建耻败而不自归,则亦被匈奴禽之而去。(《汉书·卫青霍去病传》)
如前文所举“见V之”式四例,其中最早的用例也不过出现在三国时代。显然,代词性复指宾语在“为”字式、“被”字式中出现的时间早于“见”字式,它们的时间排列顺序是:“为”字式→“被”字式→“见”字式。
注释:
① 例如:“及其被人捕取宰杀之,其灵能为雷电风雨,比殆神物龙类。”(《太平广记》卷464“鼍鱼”条,出《感应经》)
② 例如:“僧将入佛宇,辄为物拒之。”(《太平广记》卷417“田登娘”条,出《酉阳杂俎》)
③ 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帝王部·求旧》及郑樵《通志·曹爽传》沿用其文。被动句中的受事主语部分标双线。下同。
④ 南宋郑樵《通志·曹爽传》沿用其文,元郝经《续后汉书》该传则改作:“毎言于爽,辄从之。”
⑤ 邱峰另有《〈高僧传〉被动句研究》(见《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一文,其中也未提及“见”字被动式的这一特殊用法。
⑥ 如例(1),《通志》及《册府元龟》均照录旧文;例(3),《通志》也沿袭《魏略》。
⑦ 参见朱恒夫、王学钧、赵益注译《高僧传》第213页,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译文似未为允恰,详见下注辨析。
⑧ 从此例评价康法识书法水平的主旨出发,并体察“见重”与代词宾语“之”的语义关系,“见重”的对象似非“又写众经”的行为,而是由康法识抄写的众经。所以,“甚见重之”意念上的主语应该是一个名词性结构,即“所写众经”。兼顾《高僧传》崇尚骈俪的语言风格,“又写众经,甚见重之”意谓:此外,经他抄写的各种经典,非常被世人推重。
⑨ 如果将《册府元龟》及《通志》传记中沿用例(1)、例(3)考虑在内,那么“见V之”式使用的历史可以下延至南宋时代。
⑩ “遭”字被动式暂不讨论。
⑪ 《史通·外篇·古今正史》:“先是,魏时京兆鱼豢私撰《魏略》,事止明帝。”
[1] 王力.汉语史稿[M].北京: 中华书局, 1980.
[2] 董志翘.中世汉语中的三类特殊句式[J].中国语文, 1986(6): 453−459.
[3] 唐钰明.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唐钰明卷[M].合肥: 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2.
[4] 何亚南.《三国志》和裴注句法专题研究[M].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5] 解植岗.《三国志》及裴注被动式研究[D].济南: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4.
[6] 邱峰.东汉至隋佛经标记被动句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1): 56−61.
[7] 程亚恒.古汉语“谓·之·名”结构的语义语用考察[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 2008(3): 173−178.
[8] 杨伯峻, 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M].北京: 语文出版社, 1992.
[9] 张延俊.“特殊被字句”形成机制研究[J].语言科学, 2010(3): 311−316.
[10] 洪成玉.古汉语复音虚词和固定结构[M].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3.
The origin of the pragmatic function and component of the word “zhi(之)” in passive sentence “jian(见) V zhi(之)”
WANG Ju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 Taiyuan 030012, China)
Although the pronoun object word “zhi(之)” in passive sentence “jian(见) V zhi(之)” show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dundancy in both syntactic structure and semantic relation, the word has the function of double-reference to emphasize the patient subject in pragmatics.The use of the word not only makes up the defect of its indeterminacy existing in “agent-patient” relations, but also satisfies the needs of regulating the sentences and balancing the syntactic structures.The unmarked passive form in ancient Chinese accusative subject sentences, the pronoun word“zhi(之)” behind the verb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dundancy and the pragmatic function of double-reference to emphasize the object.And this can be found earlier than “jian(见) V zhi(之)” passive sentences.In this sense, we can know the origin of the passive sentence “jian(见) V zhi(之)”.
passive sentence “jian(见)V zhi(之)”; patient subject; pronoun object; double-reference
H141
A
1672-3104(2015)06−0235−05
[编辑: 胡兴华]
2015−04−11;
2015−10−28
王娟(1978−),女,山西阳泉人,文学博士,太原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