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241)
自明性、先天性和反思:奥迪论伦理直觉主义
陈海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200241)
罗伯特•奥迪是伦理直觉主义在当代最著名的捍卫者之一。他认为,我们的某些道德知识是非推理性的先天知识,这种先天知识是基于某些自明性命题,而反思是达到这种知识的适当方式。在奥迪看来,由于人们的道德直觉是对自明性伦理命题的理解,那么这本身就已经为伦理直觉主义提供了充分的辩护。但是,“自明性概念难以解释”“自明性与先天性关系错综”“反思方式难以界定”等问题,都构成了对奥迪理论的巨大挑战。
罗伯特•奥迪;伦理直觉主义;自明性;先天性;反思
罗伯特·奥迪(Robert Audi)是当代最著名的伦理直觉主义(Ethical Intuitionism)捍卫者之一。他在近二十年连续发表多篇论文和多部著作,对伦理直觉主义进行澄清、辩护和再发展。他的努力颇有成效,在哲学界也引起了一系列的讨论。本文就试图对奥迪的伦理直觉主义理论进行一番考察,同时结合其他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奥迪的理论做出评述,并指出奥迪的辩护存在的困难,以及可能的补救。
奥迪对伦理直觉主义的论述出处众多,但简而言之,他所坚持的伦理直觉主义主张:我们的某些道德知识是非推理性的(non-inferential)先天知识(a priori knowledge);而这种先天知识是基于某些自明性(self-evident)命题;反思(reflection)是达到这种知识的适当方式;由于人们的道德直觉是对自明性伦理命题的理解,那么这本身就已经为伦理直觉主义提供了充分的辩护。
(一) 直觉是什么
关于“直觉究竟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哲学家们有不同的看法。奥迪将直觉分为“命题性直觉”和与之相对的“属性直觉”,而他所要考察的“直觉”即被限制在“命题性直觉”的范围内。①[1]
奥迪列举了直觉的三个主要特征:①直觉必须是非推理性的命题,也就是说直觉到的命题并非以其他前提作为基础;②直觉必须是根据对命题对象的合适的理解而形成的、相当稳固的认知;③直觉是“前理论的(pre-theoretical)”[1]。关于③,奥迪又进一步解释道,直觉是前理论的并不意味着直觉是不可废止的(indefeasible),同时,前理论性的直觉也可以逐渐形成以理论为根基的判断[1]。后来,他又将直觉的三特征扩展为四特征,即直觉必须要符合以下四方面的要求:a.非推理性(或直接性)要求;b.稳固性要求;c.理解性要求;d.前理论性要求[2−3](33−36)。其中,a对应①,b和c对应②,d对应③。
从奥迪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仅仅是给直觉做出了一个描述性的定义,并没有规定性的定义。这就对我们的理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避免这样的困难,奥迪找到了一个具体的范例,以便我们的理解。他将罗斯(W. D. Ross)的显见义务(prima facie duties)②作为对道德直觉理解的范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奥迪认为这是一个完美的范本),他称之为“普通直觉主义(Moderate Intuitionism)”[4]。而罗斯提出了另一个重要的观念就是“显见义务是自明的”。罗斯没有对这个观点进行进一步的阐释,但奥迪看到了通过对自明性的阐发来证成伦理直觉主义的可能性。奥迪对伦理直觉主义的辩护,就是从“自明性”这个观念入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确立一种先天知识的尝试。
(二) 自明性是什么
关于自明性的观念,在17、18世纪的哲学家那里就有谈到,如:约翰·洛克(John Locke)认为一个命题是自明的,就意味着这个命题本身就可以为自己提供证据而不需要其他的证明;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认为自明命题是即刻的,并且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的,自明命题仅需要我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赞同它即可[5](350);普莱斯(也包括其他认识论基础主义者)更是坚持认为,所有的推理和知识到最后都必然是依赖于通过直觉所获得的、自明的真理[5](350)③。到了20世纪,在道德哲学领域中重提自明性这一说法的应该是罗斯。在《正当与善》中,罗斯提到:
一种行为,作为实现承诺,或作为“影响对善的一种公正的分配”,或作为“回报他人提供的服务”,或作为“增进他人的善”,或作为“促进行动者的德性或洞见”,是显见地正当的,这一点是自明的;这话不是在它从我们生命的开始、或早在我们初次接触那命题的时候就变得很明显的意义上说的,而是在如下意义上说的:当我们达到了足够的智力成熟阶段并对那命题给以足够的注意时,它就是显而易见的,而不需要任何证据或超出它本身之外的根据。[6](85)
罗斯的说法,与我们对“自明”一词的日常理解较为相近。而奥迪对“自明性”的说明,则不仅仅像罗斯那样依赖经验事实,他做了更一般化的处理:
我将把基本的自明性命题粗略地定义为一种真命题,对它的任何合适的理解都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由于有这样合适的理解,那么有这种理解的人就获得了相信该命题的辩护(比如,有人获得了相信该命题的辩护,但和他事实上信不信并无关系);(b)如果某人基于这样的理解而相信该命题,那么这对他而言就是知识。[7]
在此基础上,奥迪对他所下的定义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他提醒有三个方面需要进行澄清:“理解”和“相信”的关系;何为“合适的理解”;“第二知识条件(即条件b)”是否有必要。
首先,一个人可以理解一个自明性命题,但他并不必然就相信该命题。原因有两种可能:人的怀疑、谨慎以及较慢的领悟造成了这种状况;自明命题(比如“德摩根定律”)本身并不明显[7]。
其次,关于何为“合适的理解”,奥迪给出了如下解释:合适的理解,就是与错误的、不充分的、歪曲的、不清楚的理解相对的理解;合适的理解,是无瑕疵的(non-defective)理解;合适的理解不仅仅是掌握句子所表达的意思,还要能够应用;但并不要求看到所有的逻辑意蕴。[7]
最后,关于“第二知识条件”是否有必要,奥迪倾向于肯定的回答。他提出了两条理由:第一,人们对不确定的、非自明性真命题的理解可能也能为人们相信这样的命题提供一定程度辩护,但是这种理解不是那种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知识性的相信;第二,有些对真命题足够好的理解(比如,在数学和逻辑学领域中的某些情况正是如此,奥迪举了“哥德巴赫猜想”这个例子)可以为相信这些命题提供很大程度的辩护,但仍不足以使它称为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知识[7]。换句话说,在奥迪看来,从“理解”到“知道”之间的桥梁——“相信”——并不是冗余的。
在对基本类型的自明性命题进行澄清后,奥迪又把自明性分为“即刻自明(immediately self-evident)”和“非即刻自明(mediately self-evident)”④:即刻自明命题是指,可以很容易被正常的成年人(或类似的说法,比如“成熟的道德行为者”)接受的命题;非即刻自明命题则是指那些需要通过反思(比如通过举例来说明)才能适当地理解的命题。[7]
(三) 自明性为先天知识提供基础
奥迪认为,如果对自明性命题的理解为相信这种命题提供了辩护,那么自明性命题就是先天的。[7]奥迪以自明性为基础,把先天命题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先天命题要么是(a)自明的(即上一节中所提奥迪自己定义的“自明”,可称之为直接自明的);要么是(b)虽不自明,但至少被一个自明命题自明地蕴含(称之为间接自明的);要么是(c)既非直接自明也非间接自明,但是可以通过自明的步骤从自明的命题中被证明(称之为终极先天的)。其中(a)又被称为狭义先天的,(b)(c)又被称为广义先天的。广义的先天命题知识与狭义的先天命题知识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某些自明命题的知识为基础的,但两者都是独立于经验的。[7,8]
(四) 道德反思作为方法
奥迪认为,直觉可以是理性探究的结果。奥迪将理性探究划分为“推理”和“反思”两类。所谓推理判断,就是以某些命题作为前提而做出的判断,做出判断的人有意识地将这些命题作为判断的依据;所谓反思判断,则是出现在对问题进行整体考虑之后的判断,但这类判断并不是来自某一或某些作为论据的前提的。[1]由于奥迪已经明确地将直觉界定为“非推理性的”,因此,适用于奥迪所说的与直觉相关的理性探究,就是“反思”。
不仅如此,奥迪还把反思作为使直觉主义变得更有说服力的主要方法。他认为,反思方法既不包含特殊主义的观点,也不包含一般主义的观点;同时,在元伦理方面,对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也是持中立态度;对非认知主义也持中立态度。[1]
奥迪关于自明性的论述,引起了他人的许多讨论,包括支持的和反对的。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批评性意见,我们从他人的角度,对奥迪的直觉主义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理解。
(一) 卡普佩尔:存在自明的道德命题吗?
克莱门斯·卡普佩尔(Klemens Kappel)在引述了奥迪对自明性的定义之后,指出了奥迪的直觉主义的五个重要属性:奥迪对自明性的界定要比传统的对自明性命题的界定要弱⑤;奥迪区分了即刻自明命题和非即刻自明命题;自明性的属性并不显然(transparent);奥迪的直觉主义并不承诺不可废止性;奥迪的自明概念给某种可错性(fallibility)留有余地。[9]
但卡普佩尔觉察到奥迪并没有花太大的篇幅去讨论“是否存在自明的道德命题”这一问题,至少他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不过,卡普佩尔意识到,奥迪有明确提到“如果在文明人当中,对道德实践有一种广泛的共识(agreement),那么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直觉主义在理论上想要取得成功所需要的最重要的一致看法(consensus),就在于此。而相关原则的真实性和非推理的可辩护性,最好地解释了文明人在日常道德实践中具有很大程度的共识”[4,9]。卡普佩尔认为奥迪应该会主张,对实践共识最好的解释就是存在自明的、基本的道德原则。但卡普佩尔发现了这样的主张所面临的困难:首先,实践共识是否真的像奥迪所说的那么广泛;其次,其他竞争性的解释是否真的那么轻易地就被排除在外了;再次,前面提到真实的、非推理地可辩护的道德原则是“最好的解释”,而有的命题也是非推理性地可知的真命题,但它们可以是非自明的,所以这不能推出“最好地解释”一定是就是自明的;最后,人们相信或持有某些相同的非推理性的道德命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命题是得到辩护的。[9]
(二) 贝德克:自明性理论难以做出解释
马修·S·贝德克(Matthew S Bedke)认为自明性理论的拥护者总是在告诉人们“自明性不是什么”,而不是告诉人们“自明性是什么”。[10]在引述了奥迪对自明性的定义之后,贝德克进一步概括了奥迪试图把自明概念表述得更清楚的努力:自明性并不必然包含不可废止性;自明性命题可以被非直觉模式的辩护增强或削弱;适当、简易的直觉主义并不要求我们看到一个自明性命题是自明的;一个人可以理解一个自明性命题,但不一定会赞成或相信。[10]
但是,贝德克还是认为,像奥迪这样光说还是不够的。奥迪把自明性伦理命题看做分析性的真理,但事实上伦理直觉主义者并不认同真正的伦理真理是分析性的。不做任何解释就要他人接受自明性命题真的很难成为一个合适的直觉主义理论,贝德克将自明性理论的这一困境称为“未偿清的解释重担(undischarged explanatory burden)”[10]。
此外,在面对例如“电车难题”这样的道德两难时,自明性理论也无法做出合适的回应,严格地说,如贝德克所强调的那样,自明性理论本身就不需要、也无法做出回应。[10]
(三) 特鲁普曼:没有给特殊的道德真理留有余地
同样,伊丽莎白·特鲁普曼(Elizabeth Tropman)也援引了奥迪关于自明性的经典定义。但是,她首先做出的质疑在于奥迪的用词,在她看来,“‘理解’一个‘命题’”这样的说法很是奇怪,因为命题是一个非语言学构造物,我们可以理解句子而非命题,我们对句子的理解才涉及到对句子所表达出的命题的把握。[11,12]
特鲁普曼认为,奥迪关于自明性的图景,兴许可以揭示一般的道德真理(比如罗斯关于的显见义务的原则)是如何以它们自己的方式向我们呈现的,但是这幅图景着实没有给特殊的道德真理(比如关于某些特殊事件的道德真理)明显的余地。[11]特鲁普曼提到“史密斯这样做显然是错的”这样一个信念,是不可能单独依赖对语词的概念意义的理解而得到的。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对“史密斯的行为”的概念意义的掌握而得到一个真实的道德事实。但在奥迪那里,关于自明真理的知识仅仅是纯粹地和概念相关的事。因此,他对自明性的分析没有为“非推理性的特殊道德责任”这一真实世界中的知识留出空间。当然,奥迪也承认这一点。[11]
(四) 寇普:自明命题是后天的
大卫·宼普(David Copp)从他的自然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即使存在自明的道德知识,那么也不足以确保奥迪这样的理性主义者把道德真理看作是先天的,这种道德真理最多也仅仅是后天可知的(knowable a posteriori)”[12,13]。
宼普先对“先天”这个概念进行了分疏。他在此采纳了哈特里·菲尔德(Hartry Field)关于“先天”概念的区分:菲尔德区分了三种命题,即“弱先天的”“经验上不可废止的”以及“既是弱先天所谓又是经验上不可废止的”。[13](97)宼普把菲尔德的第三种命题称为“强先天命题”,与“弱先天命题”相对。所谓“弱先天命题”就是指一个人在没有经验证据的情况下也能合理地相信的命题;所谓“强先天命题”就是指符合“弱先天命题”条件的同时,也没有受到来自经验证据的反对的命题。[13](97)
特鲁普曼认为宼普反对的目标肯定不是“弱先天”,因为宼普认为一个人一旦接受了某些道德观,那么他是不需要依赖经验证据去使他相信那些道德原则的[12],而那些道德原则,在道德理性主义者那里就是“先天的”,只是宼普并不愿意用“先天知识”来称呼它们。在宼普那里,“后天的”也并不是和“弱先天”相对的,所谓“后天的/经验上可知的”有一方面是指在经验上可废止的,而“弱先天”恰恰并不包含“经验上不可废止的”这一点。[12]所以,宼普反对的是“自明性命题是‘强先天的’”这一说法。
宼普认为,如果只是把一个自明性命题仅仅看成一个分析性的真命题,那么问题就简单多了:他不反对这样的自明命题是强先天的。但事实上,道德自明命题不仅仅是一个分析性命题。也就是说,一个道德自明命题可以是分析的,也可以是综合的[12],而由于宼普坚持“道德自明命题一定是后天的”,因此他所要论证的就是:道德自明命题可以是“后天综合的”,或,综合的道德自明命题在经验上是可废止的。
宼普例举了两种情况来说明道德自明命题在经验上是可以被废止的:一是以社会为中心的道德理论认为道德规范具有相对性,是根据不同的社会而相互不同的;二是关于同一个事件,人们存在道德上的分歧(disagreement)。[12]这两种情况无法得到解释,那么“道德自明命题是一种先天知识”这个观点就很难让人信服。
(五) 辛诺特−阿姆斯特朗:对反思的质疑
沃尔特·辛诺特·阿姆斯特朗(Walter Sinnott Armstrong)承认奥迪对推理和反思的区分很重要,但是他仍然对奥迪直觉主义中的“反思”方法提出了四点质疑:
(a) 有没有非反思性的道德直觉是得到辩护的呢?(如果有,是什么使它们获得辩护?如果没有,反思是否仍然是为道德直觉提供辩护所必需的?)
(b) 为何从反思的信念到反思的结论这样的认知过渡不能算作是推理?推理究竟缺失了何种属于反思的本质特征?
(c) 反思的结论在排除了“反思是可靠的”这个暗含的二阶信念的情况下,还能获得辩护吗?如果能,那么是如何获得辩护的?如果不能,那么从这个二阶信念到反思的结论这样的认知过渡为什么不是另一种推理呢?
(d) 反思的结论可以在没有任何一种推理能力的情况下得到辩护吗?如果不能,那么怀疑主义的倒退能被弱形式的直觉主义(即不依赖实际的推理,而非不依赖推理能力)所阻断吗?如果能,那么是如何可能的?如果不能,那么把道德直觉主义看作是一种道德认识论的动机还剩多少?[14]
(一) 奥迪的创见
奥迪关于伦理直觉主义的论述,主要诉诸于自明的道德真理。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辩护路径,但奥迪的工作显然在传统的研究方式上,又有了新的推进。
首先,奥迪把对自明性的定义一般化了。前文我也有提到,在奥迪之前,哲学家们对“自明”的理解就是“自己可以为自己提供证明”。但这显然会让人觉得要么陷入了循环论证,要么是在回避问题。奥迪对自明性的界定,就解释了自明命题是如何给自己提供证明的,虽然也有人质疑这种解释能否成功,但至少奥迪的努力是将问题清晰化了。
其次,奥迪认为自明命题为先天知识提供了基础。如果奥迪针对自明命题的观点是可信的,那么根据奥迪的理解,我们就找到了先天知识的基础。这个论证一旦成立,那么,对道德知识的怀疑和诘难,都可以迎刃而解了,我们也就找到了道德真理的认识论根基了。
最后,奥迪区分了“推理”和“反思”这两个概念。奥迪极为强调反思在掌握自明道德命题时起的作用。并且,对反思概念的澄清,也让人们摆脱了对道德真理的获得方式只可能是徘徊在理性的和非理性的两者之间的窘境。
(二) 奥迪的盲点
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到奥迪的直觉主义存在不少问题。以下将结合上述在我看来相当有分量的那些质疑,提出我自己对奥迪的理论的异议。
第一,比如奥迪对“合适的理解”的理解真的让人很难理解。奥迪辛辛苦苦列举了多条说明,来阐释何为“合适的理解”,但我们还是无法把握何种理解是合适的。比如,他认为合适的理解就不应该是不清楚的,但是他没有说明白什么样的理解才是清楚的。
第二,奥迪对即刻自明性和非即刻自明性的区分,在我看来,意义也不大。因为我们很难确定“即刻”和“非即刻”之间究竟是以何种度量来区别的。我们可以说,我对有的自明性命题的理解比较快,对有的自明性命题的理解比较慢,但是孰快孰慢是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所以即刻和非即刻之间是难以精确划分的。实际上,不做此区分,对自明命题的理解也不会有更多的困难。
第三,我赞同宼普“自明命题不是先天的”的观点,但我也认为“自明命题不一定是后天的”。如宼普自己所认同的那样,自明命题可以是“弱先天的”,也可以是分析的“强先天的”。而我想说明的是,在对自明命题做先天还是后天的区别,也是多余的。“先天”“后天”在对道德真理是否可以被我们知觉到这个问题上,没什么发挥作用的空间。
第四,我们暂且接受“自明命题是先天的”,那么,又根据奥迪“自明命题为先天知识提供基础”这个观点,自明性和先天性两者在逻辑上的前后问题就变得模糊不清了。究竟是自明性保证了先天性,还是先天性保证了自明性,奥迪似乎没有表态。
第五,我非常认同辛诺特−阿姆斯特朗关于“反思”所提出的质疑。推理和反思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同的,这一点奥迪似乎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在我们的日常理解看来,反思也应该是某种程度上的推理,也许是不彻底的或有瑕疵的推理,但不能排除包含了“从前提到结论”这样的推理过程。
第六,虽然奥迪认为罗斯的显见义务可以作为自明道德命题的一个的范本,但他也认为这只能勉强算一个范本。奥迪始终没有明确地说出一条自明的道德真理。所以,自明的道德真理在我看来仅仅变成了一种形式,而并不具备实质内容。或许说,奥迪的考虑如此谨慎是对的,因为,很有可能的情况就是,任何一条他所举出的自明性道德真理都可能会被证明并非是严格意义上自明的。
通过以上对奥迪对伦理直觉主义的论述、以及其他学者的讨论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奥迪的直觉主义理论作为一种道德认识论,还是会受到不小的挑战。但是这并不是说奥迪的理论是无法补救的。在奥迪晚近的一些论著当中,他自己也开始寻找除了“一味强调道德真理是自明的”之外的其他方式,为直觉主义做进一步的辩护,比如通过对道德知觉(moral perception)的研究来为直觉主义提供新的论据。[3]但总的来说,奥迪对自明性概念的讨论,为伦理直觉主义在近二十年的全面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注释:
① 奥迪在受到来自各方的评论和挑战之后,对“直觉”的研究视野拓宽到了不仅仅局限于对“命题性直觉”的关注,但本文的讨论将主要限定在奥迪在道德认识论方面的讨论,即命题性直觉主义。因为他在此论题的研究最瞩目,也是引领性的角色。在伦理直觉主义的其他研究方面,如属性直觉主义方面的论述,奥迪的观点是众多研究者中的观点一种,所以暂不在此处作单独地考察。
② 罗斯提及的显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某些义务基于我们自己先前的行为,包括(a)那些基于诺言或固有诺言的义务,比如对不要撒谎的固有的承诺。这些可谓是忠诚方面的义务。(b)那些基于先前某种错误行为的义务。这些可被称作补偿的义务。(2)某些基于别人先前的行为,比如他们对我们的服务。这些可以宽泛地称作感激的义务。(3)某些基于对快乐或幸福(或于此涉及的手段)进行分配的事实或可能性,这种分配与所涉及的人的功过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种颠覆或阻止这种分配的义务。这是正义的义务。(4)在世界上有其他一些人,我们可使他们在德性、才智或快乐方面的状况获得改善。这是仁慈的义务。(5)某些基于如下事实:我们可以提高我们在德性或才智方面的境况。这是自我提高的义务。详见:罗斯.正当与善[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76页。
③ 关于truth的翻译,一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由于truth本身就具有“真”“真实(性)”“真理”“真命题”等多种含义,所以本文将根据语境以及行文习惯选择对应的中译文,而不做统一的翻译。
④ 这里提到的“即刻自明/非即刻自明”与下节提到的“直接自明/间接自明”很容易混淆,在奥迪这里,两组概念是要区别对待的,主要区别在于,“即刻/非即刻自明命题”是针对接受命题的对象而言的,而“直接/间接自明命题”则可以不涉及接受对象进行讨论。但我个人会倾向于认为奥迪特地构造“即刻自明/非即刻自明”这组概念的意义并不大,我将在最后一节中进一步阐述我的理由。
⑤ 传统的自明性概念主张,只要一个真命题是自明的,只要某人在理智上足够成熟,那么此人对该命题的理解就必然包含了他相信该命题是得到辩护的,并因此成为他的知识。详见Klemens Kappel. Challenges to Audi's Ethical Intuitionism [J].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2002(4): 391-413.
[1] Robert Audi. Ethical reflectionism [J]. The Monist,1993(3): 295−315.
[2] Robert Audi. Moral knowledge and ethical character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 42−43.
[3] Robert Audi. Moral perception [M].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3.
[4] Robert Audi. Moderate intuitionism and the epistemology of moral judgment [J].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1998(3): 15−44.
[5] Philip Stratton-Lake. Rational intuitionism [C]// Roger Crisp.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Eth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6] 罗斯. 正当与善[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85.
[7] Robert Audi. Self-evidence [J]. Noûs,1999(33),Supplement: 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13): 205−228.
[8] Robert Audi. Skepticism about a priori justification:self-evidence,defeasibility,and Cogito propositions [C]// John Greco. The Oxford Handbook of Skeptic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157.
[9] Klemens Kappel. Challenges to audi’s ethical intuitionism [J]. 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2002 (4): 391−413.
[10] Matthew S. Bedke. Ethical intuitions: What they are,what they are not,and how they justify [J].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2008(3): 253−270.
[11] Elizabeth Tropman. Renewing moral intuitionism [J]. 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2009(4): 440–463.
[12] Elizabeth Tropman. Self-evidence and a priori moral knowledge [J]. Disputatio,2012(33): 459−467.
[13] David Copp. Morality in a natural world: selected essays in metaethics [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14] Walter Sinnott-Armstrong. Reflections on reflection in robert audi’s moral intuitionism [C]// Mark Timmons,John Greco,Alfred R. Mele. Rationality and the Good: Critical Essays on the Ethics and Epistemology of Robert Aud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29.
Self-evidence,apriority,and reflection: Audi on ethical intuitionism
CHEN Hai
(Th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41,China)
Robert Audi is one of the most famous defenders of ethical intuitionism in the recent years. He believes that some of our moral knowledge is non-inferential and a priori,which is based on some self-evident propositions,and that the reflection is an appropriate way to acquire such knowledge. Moreover,from Audi’s perspective,people’s moral intuitions are understandings of self-evident moral propositions,which provides sufficient justification for ethical intuitionism itself. However,Audi’s theory is also challenged by such problems as how to explain the concept self-evidence,the labyrinth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self-evidence and apriority,and the difficulty of defining reflection.
Robert Audi; ethical intuitionism; self-evidence; apriority; reflection
B82
A
1672-3104(2015)05−0014−06
[编辑: 颜关明]
2014−11−17;
2015−01−12
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实践知性与行动动机”(15JA720003);2014—2015年度联校教育社科医学研究论文奖计划资助课题“直觉与反思:对伦理直觉主义的辩护和捍卫”(ZS14004)
陈海(1986−),男,浙江新昌人,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道德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