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美艳
摘 要:电子司法是指与传统审判模式有别的一种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图像传输及相关设备实现审判的新型审判模式,它的突出特点在于迅捷性、透明性、低成本性。电子司法的运用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的法院也在有限的条件下于这一变革浪潮中进行了有益尝试。文章旨在对法院现有电子司法的实践图像进行分类梳理,分析电子司法可能衍生的弊端,对电子司法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展开憧憬。
关键词:电子司法 实践图像 电子数据 远程审判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2-100-03
一、我国电子司法的实践图像
即使是在西方,电子司法相较于其他成熟的法律概念来讲仍然是崭新的事物,其兴起和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受到了极大关注。“电子化的审判方式发端于澳大利亚,以后逐渐风靡其他西方国家。但是,西方国家在电子司法化方面的发展参差不齐,但在趋势上都对司法和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命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积极探索实践,这一切都正如沃尔夫爵士所说的那样:“IT不仅在帮助使我们现有的诉讼程序和体制更加合理,更加长进,而且将要让正当程序自身充当媒介以取得更快的进展……IT将作为法院系统的基础,在眼前,在不久的将来,它应当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我们的关注。”{1}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我国也开始对电子司法的探索,并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1.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材料的送达方式。作为为数极少的在现阶段就被立法明确规定{2}的电子司法化形态,电子送达的实践运用已在我国取得突破性进展。从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用电子邮件向被告送达传票{3}起,随后重庆、广东、四川、北京等部分地区法院启动了电子送达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针对电子送达适用的瓶颈问题,如难以确认收悉、不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受送达人权益保障等做了有益探索和尝试,{4}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这种高效便捷且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电子司法形式将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破解“送达难”问题开拓出另一片广阔天地。
2.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虽然电子数据获得独立证据地位是在2013年,但这并不妨碍其早已被当作“视听资料”的形式作为呈堂证供{5}。电子数据的采用在我国电子司法实践中应属较为成熟的形式,实务中针对其易复制性、易篡改丢失等特性已在探索相应的程序规则{6}。
3.电子签章。电子签章的概念绝不仅仅只存在于司法领域,在电子司法的场域中它是指凭借个人识别系统,快速进入司法文书系统程序,实现司法文书盖章嵌印的程序,引入电子签章最大的好处在于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从全国范围来看,浙江省三级法院已于2006年3月就完成了电子签章系统的全覆盖{7},走在了这一领域的前沿。此外,北京、广东、福建、广西、湖南、云南、河南、山东、辽宁、吉林、陕西、内蒙古、新疆等也基本上实现了电子签章的覆盖网络。{8}
4.远程审判。远程审判是借助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在当事人无需“面对面”到场的情况下完成庭审活动的一种全新审判方式。对比传统庭审模式而言,远程审判具有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优点,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大大减少押解被告人风险和往返时间,所以很多法院运用该技术都从刑事案件开始,逐渐向民商、行政审判延伸。在我国,远程审判实践从2007年开始,安徽、上海、浙江、山东、北京等地不同级别法院均已实现了技术运用{9},可以看出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法院。
5.庭审网络直播。庭审网络直播的兴起,从根本上来讲是为了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一个平台,让群众走近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程序的运行,正是司法公开层面上的价值促使了庭审网络直播在我国的较快发展。河南省是第一个在三级法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地区{10},除此之外,成都高新区法院、深圳宝安区法院、温州中院、广州中院等多家法院也在民事、刑事领域摸索开展庭审网络直播{11}。
6.信息技术化的审判管理运行系统。该系统是通过开发专门的软件,将审判管理的流程构造、职权界定、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等全部纳入信息化控制之中,以此把握整个法院案件审理的节奏和节点,实时了解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辅以审判节点期限提示、指标分析查询、人员业绩评价记录等功能,以刚性的制度实现管理到位,达到充分运用集体智慧和整体资源处理各类案件的目的。这方面的司法实践还处于初步阶段,它给传统审判管理披上了“信息技术”的外衣,通过创设办案平台和审判管理平台,将审判职权配置和审判流程控制的各项规定、资料、指标全部植入两大平台当中,辅以多个分析软件,使法院内部的审判运行基本通过网络得以实现。{12}从这一趋势可以看出,信息技术与司法的融合正在逐渐加深,它带给司法的“红利”效应可能还将以一种我们所无法估计的速度递增。
通过对电子司法实践图像的梳理,笔者认为其有三个较为明显的特点:1.形态多样性。拥有无限发展可能的电子信息技术为电子司法提供了形式多样的载体,并且这种载体还在不断扩充,没有人可以预判未来会出现多少种电子司法的实践形态。2.发展的不均衡性。从地域上来讲,我国电子司法的实践主要集中于东部发达地区法院,从运用程度来讲,多数法院还停留在电子送达、签章等层面,主要原因在于技术要求低、容易操作。3.无法穷尽性。电子司法的内涵和外延必将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延展,任何时期我们对该领域的探究和总结都只能是阶段性和无法穷尽的。
二、电子司法可能衍生的弊端
1.高昂的成本加剧司法地区不平衡化。通过对电子司法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运用这一新型审判模式的法院大多集中于我国的东部发达地区,呈现出突出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其实这绝非偶然,因为电子司法的适用是以先进的技术载体为前提的,换言之,电子司法需要高昂的资金技术成本作支撑,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根本承受不起这样的花费。例如想象中不复杂的电子签章系统也花费不菲。广东省高院于2010年采购的电子签章管理系统最后的中标价格显示为190万元人民币。{13}事实上,无论是何种电子司法形式,为确保其运行顺利,系统研发和必要的相关电子设备的配置都是不可逾越的环节,现实中法院往往向第三方科技公司购买相应服务,电子司法对资金、技术、人员的苛刻要求使得我国欠发达地区法院望而却步,这部分地区群众无法充分享受现代科技带给司法的丰厚馈赠,司法的“城乡二元化”在进一步加剧和扩大,顺及这一问题进一步推敲,触动更深的是这背后反映的司法公平问题。以一种成本的付出换取另一种成本的消减,这样的方式是否符合经济学原理值得深思。
2.现实中沦为司法公开“秀场”的不良倾向。在当今社会,绩效考评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和颇受重视的政府部门间的管理模式,包括法院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公共部门。上级法院通过设置种种目标考核指标实现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和评价,从而帮助实现其政策的推行,在下级法院之间营造一种你超我赶的竞争氛围,进而增强下级法院工作责任感、进取心,司法公开的考核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均要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人民法院整体工作考评体系,并通过制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评选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等措施加以落实。{14}事实上,《标准》仅仅是评选的最低要求,要想在全国数千家法院中脱颖而出,司法公开工作的创新性不容忽视,而紧扣时代脉搏、新颖又时髦的电子司法审判模式(尤其是庭审网络直播)顺应时势地走入了法院的视野。于是,以庭审网络直播为代表的电子司法纷纷得以试水,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新闻效应,成为法院司法公开的一道靓丽风景线。然而,笔者不禁要质疑,在电子司法看似繁花锦簇的背后,它的适用频率和取得效应到底有多高?我们追求的阳光司法真的能够通过这样一种形式更快实现吗?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法院在适用电子司法时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1.成本高昂、适用频率低。以网络庭审直播为例,组织一场庭审并不像想象得那么简单,从前期案件的选择、庭审信息预先发布、庭审内容编排设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到庭审进行时人员的组织、拍摄现场的设备支持等都需要动辄几十人团队的精力和成本的付出,在现阶段法院普遍案件压力较大、“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高频率地采用这样的形式显然不太现实。有鉴于此,不少法院对电子司法采取的做法是平时闲置不用,到了需要应付上级检查,搞搞宣传的非常时期才“亮剑”。2.推广有难度、受众偏少。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出于对个人隐私的担忧,比较排斥电子司法,在征求其意见时往往拒绝采用,除此之外也有普通百姓根本不擅长使用手机和操作网络,针对这两类人只能采用传统审判模式;即便是那些对电子司法持认同态度的当事人和群众,如何维持他们的兴趣度也是一个问题,毕竟现有电子司法模式还有很多“硬伤”没有解决,比如电子送达如何“确认收悉”、电子签章如何快速有效辨别真伪等。
3.对传统司法直接言词原则造成冲击。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作出裁判。”这是现代司法制度一项基本原则,法官通过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见证当事人的表情、态度、举止等,揣摩当事人内心的心理活动,分析当事人行为的真实动机,获取裁判的第一手资料,这些在通常情况下均会对判决的最终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电子司法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原则,远程审判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网络和视频技术的运用,法官并不亲自面见当事人,而是通过终端设备传导出的图像和麦克风加以沟通联系,这首先在审理氛围上就会较传统审判有所不同,司法的“剧场化”效应将会减低,更遑论网络信号的好坏可能对画面产生的影响;其次,法官在画面的来回切换之间无法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的细微表现尽收眼底,捕捉到的信息势必有所遗漏;再次,新型审判模式带给法官本人的冲击也是不小的,法官必须尽全力适应这种面对一小块屏幕进行审判的不同;最后,一种不得不事先做好预案的情况是,当庭审出现当事人情绪失控等意外因素时,法官如何及时控制庭审秩序,现有的维护法庭秩序的司法强制措施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都有待思考。
4.众多技术难题有待解决。在电子司法加以推广的漫长征途上,已经出现不少已知的技术性难题,比如电子送达如何确认收悉,远程审判中证人作证的安全性和信息保密等。而这些问题还是在现阶段电子司法运用形式的载体之上涌现出的,在未来未知的技术难题会层出不穷,这些也在某种程度上对电子司法的推广与运用产生了负面影响,会助推民众对于电子司法的质疑和抵制情绪,从长期来看,对于构筑法治国家和实现国民对司法的良性监督都是有所损害的。
三、电子司法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司法的总体发展应遵循“三步走”思路:
1.在电子司法运行初期关注的重点应是各种形式的发展状况,归纳总结各种形式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优点、问题和弊端,在对电子司法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下,综合运用科技、法律、经济等各学科手段最大限度化解电子司法各种形式的弊端、负面影响。
2.应当考虑将部分发展较为成熟的电子司法形式通过“入法”形式加以正名,这样做的积极意义在于从制度层面为电子司法提供保障和进一步推广平台,促使电子司法在更广阔的空间和场域中被关注、被运用、被审视。
3.抛开之前那种简单将电子司法规则安插或者补充到现有诉讼法条文中的做法,代之以完全独立的电子诉讼法体系,进而构建整体的电子化司法系统。这一步骤在现在看来非常大胆,但笔者认为科技发展的空间往往超乎想象,而关于诉讼程序与信息技术之间的密切交融可以到达怎样的一种程度,没有人可以预见。
四、电子司法的未来展望
电子司法的出现才不过二十年时间,即使是走在前面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探索也还处于一个较为基础的阶段。相形之下,我国的电子司法发展堪称稚嫩,还停留在对若干形式的尝新试错阶段,能够走入立法者视野的少之又少,即便是已经立法的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淀也仍然不足。但笔者始终认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科技进步,电子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大量渗入这一根本趋势无法扭转,这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司法不断进步的需要,可能“IT业发展所带来的,是彻底改变诉讼系统基础以及规则上诉讼现实的催化剂”{15}。因此,我国各级法院应顺势而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有的电子司法形式不断完善,消减电子司法的负能量,争取将这一科技进步馈赠给司法的“红利”最大限度地推广至人民群众当中,并以一种永不懈怠的精神去开拓更多更新的电子司法形式。
注释:
{1}[英]Lord Woolf.诉讼的入口:终期报告.伦敦,HMSO,1996年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已成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第七种送达方式。
{3}北京首尝电子邮件送达传票新方式,载法制日报,2008.5.21
{4}江北电子送达的实践与困惑,人民法院报,2013.1.13;东莞第二法院电子送达方式多样化,人民法院报,2011.12.26;破解送达难电子送达手机可看传票,华西都市报,2012.11.26
{5}2010年3月25日上午九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内首次启用远程审判系统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代军、黄大伟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
{6}参见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7}电子签章走近基层法制建设 提速法院信息化,eNet硅谷动力2006.6.20,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6/0620/A20060620111925
.shtml.访问日期:2014.9.23
{8}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66页
{9}2010年3月25日上午九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内首次启用远程审判系统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代军、黄大伟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件;上海启动未成年人案件远程审判,中国青年报,2010.8.2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推民案远程审判,中国广播网2010.10.20,http://www.cnr.cn/newscenter/gnxw/201010/t20101020_507199771.html;
浙江宁波一法院首次利用数字法庭开展远程审判,中国新闻网2010.2.26,http://www.chinanews.com/it/news/2010/02-26/2141444.shtml;定海、嵊泗法院试行跨区网络远程审判,浙江在线2010.4.14,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04/14/016516545.shtml;济南法院使用网络远程诉讼模式提高审判效率,新华网山东频道2013.1.5,http://www.sd.xinhuanet.com/xhsksd/2013-01/05/c_114258479.htm;北京拟推广远程审判数字法庭支持当庭举证示证,法制日报,2010.6.30。网络访问时间:2014.9.23
{10}审判直播让法治的光辉洒满神州,中国法院网2010.11.16,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2/id/1315.shtml;网络访问时间:2014.9.23
{11}开庭审判刑案我省首次网络直播,华西都市报2011.11.22;宝安法院首次网络直播庭审,深圳特区报2011.10.26;多地法院推行庭审网络直播被指成本太高难承受,人民日报2010.12.31
{12}关于成都法院在探索将信息技术引入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建设的相关内容,可参考:牛敏主编,人民法院审判运行机制构建——成都法院的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2
{13}参见广东法院电子签章管理系统采购中标公告2010.3.16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
{15}[英]Lord Woolf.诉讼的入口:终期报告.伦敦,HMSO,1996年
参考文献:
[1] [英]Lord Woolf.诉讼的入口:终期报告.伦敦,HMSO,1996年
[2] 牛敏.人民法院审判运行机制构建——成都法院的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2
[3] 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4] 范黎红: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法学,2010年2月20日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山西太原 030024)(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