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缘何要与公婆对簿公堂

2015-01-20 13:37吴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8期
关键词:补助金补偿金赔偿金

吴云+张涛

2014年3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家庭财产纠纷案,判决第三人南昌某公司给付死者熊某妻儿272180元;给付被告死者父母110000元。

2006年6月21日,熊俊与妻子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1月13日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11年11月1日,熊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12月23日,熊某妻子、父母与熊某生前服务单位即第三人南昌某公司签订《关于熊某交通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书》,约定:丧葬补助金17520元整,一次性发放;供养2个小孩的抚恤金,每个小孩每月按2010年南昌市社平工资2920元的30%发放;一次性死亡补助金382180元,一次性发放;另给予熊某父母精神补助金20000元。因熊某妻子与其父母就382180元死亡补助金的分配长期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该款还存放在某公司账上。为此,熊某妻子及儿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父母共同分割熊某的死亡补助金。

熊某父母共生育包括熊某在内的二子一女三个小孩。其父亲每月退休工资2000余元;其母亲每月退休工资1000余元。

法庭上,熊某妻子及儿子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告丈夫熊某因车祸不幸身故,顿时整个家庭陷入深深的悲痛之中。在亲朋好友的鼎力协助和熊某生前工作单位的同情、调解下,原告和被告代表全体家属与熊某生前工作单位达成了《关于熊某交通事故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书》,明确了相关死亡补偿事宜。目前,因原告与被告就房产、继承和两双胞胎儿子抚养等问题,一直争执不下,相关补偿金等还存在公司的单位账户上,拖延至今未作领取和分割。原告为消除媳妇与公、婆之间的财产分歧,与被告一同参与了各种调解,包括前往江西电视台“金牌调解”节目,以及随后委托律师进行非诉讼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在照顾原告孤儿寡母的基础上,依法分割熊某身故的死亡补助金382180元;依法判决第三人依据生效的本案判决书内容,对原、被告的上述分割款项据实分别支付。

被告熊某父母辩称,我们系死者熊某的父母,有权分割该案诉争标的死亡补助金382180元。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其分配方式原则上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我们为死者熊某的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理应享有分配该死亡补偿金的权利,且有多分该补偿金的权利。我们都是年过六十的老人,缺乏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我们现身患重病,没有劳动的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高额的医疗费用使我们捉襟见肘,后续医疗费用与生活费用全指望此补偿金;在儿熊某身故之前,我们帮儿子儿媳照顾其中一个孙子长达五年之久,含辛茹苦一直没有收取相关费用,儿子儿媳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在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时刻没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故我们理应拿到相应的报酬。我们是死者熊某的被抚养人,熊某有抚养的义务,理应把熊某应负担的抚养份额事先扣除。

第三人某公司辩称,死者熊某的死亡补偿金在其单位的账户上,总计382180元。其单位只承担保管责任。原、被告双方到场且签字,我单位就会按各人所得支付这笔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被告与第三人某公司签订《关于熊某交通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书》是各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作为死者熊某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配该382180元;庭审中,第三人南昌某公司认可上述382180元仍存放在其单位账户上,并表示将按生效法律规定支付各原、被告应得份额,法院予以准许。

死亡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损害赔偿。它的分配,应在死者近亲属之间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进行合理分配。被告虽年老多病,但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就医也有医疗保险予以一定比例的报销,且另有一子一女对其尽赡养义务。熊某此次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相对于被告,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熊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子,即本案的三原告。结合当事人的上述状况及对死亡补助金的依赖程度,在分配死亡补助金时应适当照顾原告。法院认为该死亡补助金382180元,三原告得272180元、二被告得110000元较为适宜。二被告辩称其帮助熊某照顾儿子五年,发生的抚养费用应从382180元中扣除,对此,法院认为,二被告照顾孙子发生的抚养费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一并审理。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方式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故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在审判实践当中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熊某此次因交通事故死亡,相对于被告,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熊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子,故在死亡赔偿金分割方面应予以适当照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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