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怡
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各家银行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评估方法和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发展和项目复杂性不断提升,实务操作中对于铺底流动资金理解与执行情况不统一,易产生混淆。该文拟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项目总投资测算口径
项目投资估算是固定资产贷款的重要环节,其构成是制定项目融资方案的依据,也是确定分年度资金需要量的基础。目前国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一是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编写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二是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组编写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上述规范中项目总投资测算口径如下:
1、《方法与参数》定义
项目评价中总投资。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营所需要的全部投资(其估算范围与现行的投入总资金一致),为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全部流动资金之和。
国家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建设投资+30%的流动资金(即铺底流动资金)
2、《编制规范》定义
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
综上,目前测算项目总投资主要有两种口径:
公式A: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
公式B: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投资)+铺底流动资金
银行对项目进行总投资评估属于项目经济评价范畴,按《编制规范》规定,项目总投资应该采用公式A,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建议选择公式B,原因如下: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批复以考核建设规模的总投资(即公式B)为主,若采用公式A计算项目总投资,易引起内外部监管审计部门混淆,认为项目超概应重新出具批复。
目前国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部分以公式B计算总投资(配合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尤其是部分银团贷款。
从风险角度考虑,公式A在测算项目总投资时就需考虑除铺底流动资金外的其他流动资金需求,公式B中总投资已由资本金及项目贷款全部覆盖,不需要考虑其他流动资金。两个公式对比起来A更全面,但用公式B计算时,只要单独分析投产年其他流动资金需求,并根据项目每年利润逐步测算分析至达产年流动资金需求量,更能够清晰反映项目运营资金分年需求及来源。
二、固定资产贷款能否用于支付铺底流动资金
根据项目资本金比例公式,若某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全部由我行支持,則“项目资本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做法:
1、铺底资金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能由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支用
某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提款条件,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经到位或已使用于项目。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因此,若铺底资金必须由企业自筹解决,项目资本金支用比例存在瑕疵。下面我们以案例说明:
假设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为10000万元,投产年流动资金4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3360万元,我行贷款7840万元,资本金比例30%。
由于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为项目建成试运营时投入,假设全部由客户自筹,不考虑前期备料和工程尾款,则案例中企业用于支付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筹资金为3360-1200=2160万元。
若按照30%的资本金比例同比例支用贷款,则对应可支用我行贷款504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缺口。
要使项目顺利建成,贷款在铺底流动资金投入前需全部支用。若企业未在固定资产建设期间将自筹的铺底流动资金到位并锁定,则贷款支用对应的资本金到位比例仅为21.74%,违反银行相关规定,放大资金杠杆。
2、铺底流动资金可用固定资产贷款支用
银监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铺底流动资金能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存在争议。
综上,铺底流动资金是计划经济时代(拨改贷)的产物,实质已将其作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在实际操作中,30%的比例并不一定能够满足企业运营需求,但一方面,截至目前,项目经济评价仍主要沿用《方法与参数》,未对铺底流动资金定义、用途及比例进行修改;另一方面,近年来内外部监管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是否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管理较严。
因此,笔者建议可将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支付铺底流动资金。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