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月2日发布消息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