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
(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分行,山东枣庄 277100)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赵静
(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分行,山东枣庄 277100)
近年来,银行同业业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规范不断强化。如何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目前商业银行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问题;建议
2014年1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意见。五部委专门就这一问题出台政策文件,说明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在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促进商业银行利润持续稳定增长,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已经成为有关部门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文结合国家最新相关政策和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同业投融资业务设立初衷原本在于加强流动性管理,促进银行之间资金调剂,但后来由于其具有跨行、跨业、跨市场的特点,逐渐发展出了商业银行利用同业拆入资金或吸收理财资金的功能,科目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又衍生出同业代付、同业偿付、买入返售等各种“创新”。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据央行数据统计,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分别为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1.73倍;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236%,为同期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1.87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
(1)同业业务成本较低,可以为商业银行获得丰厚的利润。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商业银行融资比重和存款稳定性下降较大,需要通过新型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客户需求。同业业务的对象是大型金融性公司,风险控制较为严格,其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往往高于其它客户。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流程中除了必要的资金划转外,几乎不从事任何实质工作,但其作为将信贷业务转化为同业业务的催化剂,通常能够获取可观的收益。
(2)同业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监管。2011年后,我国开始改变原来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政府对房地产和融资平台信贷限制条件较多,但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相对较松,约束程度较小。例如,同业存款无需缴纳20%的准备金,同业业务不受存贷比、信贷规模和信贷政策约束等。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信贷公司或其他金融公司平台将对企业的融资转换成权益或资产项目,而后借助同业业务项下的“买入返售”科目,绕开信贷规模调控。
(3)金融机构寻求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为同业业务的竞争创造了条件。在我国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改革逐步深入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各金融机构的差异化日益显著,业务趋于多样化,业务需求各有不同,同业间有了合作的基础和需求。例如,商业银行具有庞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但在信贷资金运用上存在规模和投资渠道等的诸多限制,并且受到严格的资本约束;而信托、证券的资金运用则较为灵活,但却在筹资渠道上受限。总之,同业业务的互补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得同业业务创新不断繁荣。
(1)同业业务不断创新加剧了金融风险。同业业务类型繁多,交易内容复杂,交易双方关系关联度高。如果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问题,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上下游相关金融机构出现兑付困难或者流动性阻滞。此外,很多商业银行为逃避监管,将同业理财产品、进行定期存款、同业代付等许多本应反映在“短期投资”的项目纳入监管相对较松的“存放同业”科目,形成所谓表外资产和负责。如果市场形势出现较大变化,表外资产与负债严重失衡,同业风险通过风险加权侵蚀利润形式转移到表内,资金流断裂,连带的正常贷款融资也无法按期偿还,导致多个授信主体集体陷入资金困境,有可能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
(2)阻碍了资金从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的转移。在国家鼓励投资创业、发展实体经济的背景下,迅速发展的同业业务在为商业银行创造丰厚利润的同时也形成所谓“资金黑洞”,对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造成“挤出效应”。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不断创新业务形式,交易流程越来越复杂,无形之中增加了交易成本,交易各方利用针对实体经济的垄断地位,最终将成本转嫁给实体企业。
(3)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同业业务大量在场外进行交易,使得货币市场数据失真,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而商业银行通过同业业务操作,短时期内就能完成监管要求,使得旨在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的调控政策难以达到最佳效果。
3.1 不断加强同业业务形式和内容的创新
目前,虽然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资金量越来越大,但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各个银行之间并无多少差异。但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种类很多,既有工农建中等全国性的大银行,也有大量地区性小银行,这些银行发展定位和服务对象都不尽相同,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资金组织能力、资产负债匹配能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建议各个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对不同区域的同业业务进行分层管理,制定符合区域发展程度的同业业务类型;对与不同类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业务资金流向、业务过程与实质操作等进行监测与跟踪,对业务规模或指标进行量化管理。
3.2 政府部门需要完善监管体系,有效预防各种风险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加强监管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从分类独立监管走向全面综合监管,避免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合。其次,针对同业业务领域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况,要经常重新评估、修订金融统计、货币政策、监管体系中与同业业务相关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中关于同业资产风险权重的规定等,准确衡量评判同业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要从制度基础上保障同业业务规范发展。再次,要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重大监管政策在出台之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以确保相互衔接和一致。最后,相关的监管制度也要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
3.3 加强商业银行内控建设
同业业务的风险主要通过同业授信业务在各机构间传导。做好同业授信的管理,一是要严控客户准入,择优选择经营体制完善、盈利状况较好、符合监管要求的同业客户。二是要核定恰当的授信额度。如给予银行的基准授信额度可按照拟授信银行所有者权益的一定比例来核定,同时参照其总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上下浮动。三是要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金融同业授信业务涵盖了银行大部分的授信产品,但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原则要以风险低、利润大、有助于带动相关业务发展为准则选择授信产品,同时计提相应的拨备。
综上所述,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产生的各种问题,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各个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在严格遵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投融资审批制度,建立强有力的同业投资团队,加强同业沟通,搭建同业沟通平台,为同业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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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0194.2015.19.086
F832.33
A
1673-0194(2015)19-0150-02
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