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自杀潮解读

2015-01-08 10:06郁风
中国经贸聚焦 2014年11期
关键词:潜规则官员

郁风

今年以来,官员自杀事件频频发生。

9月22日媒体报道,海南临高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李姓副局长21日疑因抑郁症自杀,在住宅楼坠楼身亡。

这是9月有公开报道的第5例官员自杀事件。据《中国经贸聚焦》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今,已至少有31名官员被官方认定为自杀或排除他杀可能。

随着2012年十八大后掀起的反腐风暴强力推进,官员自杀事件正呈现快速上升态势,一些官员在被调查前后自杀。在反腐之外,身患重病或感压力巨大、有抑郁等心理问题,也被认为是一大诱因。而还有相当部分案例无法明确具体自杀原因。

有分析表示,面对官员“自杀潮”,官方不能讳莫如深或是语焉不详,应向公众及时详细披露原因真相,以减少质疑和传言。同时,涉贪官员自杀身亡后,其刑责不再追究,但相关案件调查和非法所得追缴还应继续,避免让自杀成为贪腐最后的“安全港”。

真相有待公开

在《中国经贸聚焦》统计的今年至少31例官员自杀事件中,涉及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政法、税务、金融、国企等多个系统,其中,省部级官员有3人,厅级官员10人,处级官员7人,处级以下官员11人;年龄41-50岁的13人,51-60岁的13人,60岁以上的仅有1人,还有4人未有确切年龄信息。

这些官员中有25人采取跳楼、自缢的自杀方式,占总数的81%,其他则采取开枪、割腕、卧轨、撞车等血腥方式结束生命。明确是在被调查前后自杀的只有6例,占比19%,包括南京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娄学全等。其他除病重、欠债等之外,官方大多以抑郁、压力大等说法概括,或者无法明确具体自杀原因。

另有媒体此前亦曾梳理相关公开报道发现,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各级官方认定为自杀的官员达112人。其中,2011年19人,2012年21人,2013年48人,呈现逐年快速上升态势。这些自杀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年龄也以41-60岁的居多,有76人;自杀方式同样以跳楼、自缢为多。但在被调查前后自杀的只有26人,占23%;除畏罪自杀、病重、欠债等之外,无法明确具体自杀原因的达63%。

事实上,类似统计还仅是冰山一角。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官员自杀常常不对外披露,公开报道的仅占一小部分。比如2003年公开报道了4名官员自杀身亡,但据时任中纪委特别研究员王华超透露:仅2003年上半年就有1252人自杀(含未遂)。据统计,中国自杀未遂人员是自杀成功人员的大约8倍。由此推断,官员群体自杀问题已较为严重。

媒体评论表示,在职官员的自杀涉及公权力的运用、涉及公众知情权,外界有权知晓。及时查清原因公布真相既是回应公众的呼声需求,也是对死者负责任的态度。

同时,官员自杀也并非就是“畏罪自杀”,不少官员遗书中都提到身患抑郁症或工作压力极大。一方面,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问题、矛盾层出不穷,官员们面临着政绩考核、一票否决、问责等重重压力;另一方面,在潜规则盛行的官场,人际关系复杂微妙,官员与上司之间往往形成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把大量心思用在取悦领导上面,身心俱疲。

前述统计发现,自杀的112名各级官员,绝大多数都在一些重要部门任职,如地方党委、政府、法院、公安、检察院、国土、纪委、教育、卫生、交通、信访等部门,没有一人是在团委、妇联等相对权轻的部门工作的。

《人民论坛》杂志曾对全国100多名官员的心理健康进行过调查,发现有34.5%的官员存在抑郁倾向,有80%以上的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普遍存在较大的心理压力和一定程度的心理不平衡、心理疲劳及心理压抑。其中,64.65%的受调查者认为,官员的压力源主要来自“官场潜规则对个人政治前途的压力”。

有专家认为,破解官员自杀问题,最根本的是从政治生态入手,用制度而不是潜规则,用法律而不是暗箱操作,让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针对患抑郁症的官员(公务员)群体,国家还应重视精神卫生救济。

更应关注“身后事”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反腐的推进,那些所谓“畏罪自杀”的官员的“身后事”。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这或意味着,腐败官员可以以死来终止诉讼程序,无异于法律提供了一个缺口,让自杀的腐败官员及其他受益人逍遥法外。

在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看来,“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自杀官员,对他本人的追责已不可能,但对于跟他相关的涉事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还是要追究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认为,想用死亡来保住“政治声誉”,基本不可能。很多贪官就是在死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如,2007年6月3日,天津市原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之后中纪委就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了其党籍。

但死亡肯定将对案件的调查带来一定难度。竹立家称:“涉案官员的畏罪自杀或者畏罪潜逃,都会造成关键证词的缺失,会对破案的效率造成压力。”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由于潜规则和集体腐败的存在,一些官员自杀后往往不再被追责,以往的问题一笔勾销,家人和腐败群体得到保全。

除了调查是否继续进行之外,对于这些涉嫌职务犯罪官员的非法所得如何处理同样重要,尤其是近些年来,出现非法所得数额向着千万元以上的级别攀升的情况。

收缴非法所得的前提是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而《刑法》第12条又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涉事官员自杀身亡情况下,对其却是无法审判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目前中国法律并未明确对“官员死后案件调查和财产追缴”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官员去世后相关的案件和财产调查多被停滞。“我个人认为,经济问题要查清楚,至少要有个报告,如果有行贿行为是绝对不能保留的,都应该追缴收回。”他建议,“人大常委会应该在这方面的问题上做个立法解释或决定,或者由涉及的公检法系统联合发布法律解释,来明确对官员死后的调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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