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程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区别

2015-01-08 06:11张彦芳
学理论·下 2014年12期

摘 要:非讼程序是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它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特别程序、ADR和确认之诉之间有诸多不同。厘清它们之间的界限有助于澄清对于非讼程序的模糊认识、提高该程序在适用操作上的准确性及对其适用的自觉性。

关键词:非讼程序;诉讼程序;特别程序;ADR;确认之诉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6-0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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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注重弹性,快捷、便利以及经济等特点。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诉讼规则从一元化到多样化转变,司法理念从司法克制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转变,程序理念从追求程序的公平与正义为核心的程序保障理念到公平与效率、程序安定与弹性并重的程序理念的转变。这些转变使得研究非讼程序成为现代社会对民事诉讼提出的必然要求。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非讼程序的概念和立法例,我国的非讼研究才刚刚起步,有不少人对非讼程序了解不够,极易混淆它和其他相关概念。因此,厘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对于更好地研究非讼程序,发展非讼程序相当必要。

一、非讼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非讼程序,是指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它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1]。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使审判权处理的案件可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两种。诉讼案件以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且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为基本特征,非讼案件则以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且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为显著特征。处理非讼案件的非讼程序有其自己的特点:

1.没有对立的两个当事人就实质问题有争议。在非讼程序中,没有对立的两个当事人,也即没有原告与被告的观念。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目的在于要求法院确定一定事实,由于没有对立的当事人,故不可能存在争执。

2.追求案件的简易、迅速处理。由于非讼案件没有讼争性,因此,法院不需要经过复杂的辩论及调查取证才能做出裁判,而以简便易行的程序做出裁判。

3.采职权主义。非讼案件尽管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执,但是,它会引起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因此对案外人权利义务的内容甚至对整个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都可能产生巨大影响。为此,非讼案件有较强的公益性。加之要求做出简易、迅速的裁判,那么非讼程序采取职权主义就相当必要。

4.不同类型的非訟程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非讼程序的类型大体划分为民事非讼程序,商事非讼程序和家事非讼程序。这三种非讼程序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不同类型的程序,在它们之间几乎找不到什么共通性。即便是同属一种非讼程序的不同纠纷之间也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并列关系”。因此,日本学者将非讼事件法戏称为“百货店”式的法律[2]。

二、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比较区别

非讼程序是相对于诉讼程序而言的,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中并行不悖的两种程序。它们之间的区别有:

1.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诉讼程序实行不告不理,程序启动的唯一方式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由于非讼案件没有对立的当事人,非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不是诉,而是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一些非讼案件来说,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启动非讼程序。

2.审理的基本原则不同。(1)诉讼程序原则上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遵从处分原则;非讼程序原则上采取职权进行主义,并不严格实行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中,是否请求启动程序,在什么范围内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做出裁判,诉讼过程中是否变更请求范围,是否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是否坚持诉讼等,所有关系到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事项,都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加干预。但是,在非讼程序中,处分原则的适用遭到限制或者排除。非讼程序的启动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同时,法律一般不限定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法院裁判也不受当事人申请范围的约束。非讼程序进行中,利害关系人一般不能变更申请事项,由于没有对方当事人,也就不存在和解和调解的问题。此外,对没有处分权的事项以及法院依职权决定开始的事项,申请人不得撤回申请以终结非讼程序。

(2)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非讼程序则实行职权探知原则。在诉讼程序中,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收集和提供,即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而在非讼程序中,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调取申请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和没有提供的证据,即非讼程序实行职权探知原则。

(3)诉讼程序主要实行公开原则,非讼程序是否公开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当事人私权尖锐对立、公正价值优于效率价值的诉讼程序来说,主要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是,“非讼程序不需要借助公开原则便能实现它的主导性价值,即确认非讼争议的事实或法律状态,调节正常的生活关系,适用了公开原则,不仅无补于其公正性价值,而且对其客观性与效率性价值的实现,也有产生副作用的可能。当然,对于具体非讼案件的解决,如果法院认为使用公开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其主导性价值,即客观性与效率性,则也保留适用它的自由裁量权。”[3]

(4)诉讼程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非讼程序多实行书面审理。与辩论原则、公开原则相适应,诉讼程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即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但在非讼程序中,由于没有对立的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法官主要依据书面资料进行审理。

3.证据制度不同。由于程序目的与价值不同,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证据制度也有较大差别。首先,诉讼程序的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非讼程序的证据收集程序则不受有关证据方法与证据调查程序的约束[4];其次,诉讼程序原则上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非讼程序则采取自由的证明标准;再次,诉讼程序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是以当事人平等、公开、言词辩论及直接审理等审理原则为基础的,而非讼程序相对宽松的证据收集程序则是与法院职权探知、职权进行、书面审理等原则相适应的。

另外,非讼程序还具有审限短、不收或少收案件受理费、审判组织简单、一般实行一审终审、裁判采取裁定的形式等特点。

三、非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比较

我国民事程序立法没有采用非讼程序的概念,但发挥类似功能的程序却是存在的,典型例就是《民事诉訟法》第十五章的特别程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非讼程序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非讼程序适用的案件除了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外,还有有关法人的信托事件、法人登记事件,有关家事的婚姻和亲权事件、夫妻财产登记事件,有关商事的公司、法人解散事件、票据事件、公司整顿事件等等纷繁复杂的非讼事件。并且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是有限的,都由民事诉讼法做出具体规定,而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却包罗万象,不胜枚举,并不仅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民事案件具有非争讼性,它就是非讼案件,适用非讼程序。

2.非讼程序和特别程序的分类依据不同。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对应,而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对应,也即特别程序并不是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非讼程序,而只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称的特殊审判程序。所以,在特别程序的法律适用方面,应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在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但由于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两种相对的审判程序,它们在基本法理方面的截然不同,决定了非讼程序不能适用诉讼程序的规定。

四、非讼程序与ADR的比较区别

ADR又称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所以,ADR与非讼程序容易混淆。ADR的概念源于美国,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法院外的各种形形色色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时代潮流,它们不仅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日益成为当代社会中与民事诉讼制度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5]。和解、调解、仲裁是ADR的主要形态。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ADR又可分为:民间机构的ADR、行政机构批准的ADR和司法ADR。由此可见,ADR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和非讼程序的区别在于:

1.非讼程序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具有司法性。而ADR不属于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非司法性。即使是司法ADR,它也是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的一种非审判的纠纷解决途径。

2.非讼程序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ADR有存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3.非讼程序的纠纷解决主体仍然是法院,而ADR的纠纷解决主体却不限于此。为此,从中立第三方与纠纷当事人的关系来看,不同于非讼程序,ADR方式体现出更多的平等性,当事人的合意在这里显现出更为重要的意义。

五、非讼程序与确认之诉的比较

确认之诉,也叫宣告之诉,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否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非讼程序也是对某种权利或者事实状态的确认,似与确认之诉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其实是很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确认之诉是诉,具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确认之诉的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存在争议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原告实际上存在法律上的不安定性或有存在着可能损害原告地位的不确定事态,有通过确认判决予以消除的必要。而非讼程序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对该事实申请确认的利害关系方。

2.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虽没有执行力,但存在既判力,即对以后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的效力;在非讼程序中,由于非讼程序裁判结果的继续性,裁判的既判力便受到缓和或者排除,即非讼裁定确定后,如发现错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

参考文献:

[1]蔡虹.非讼程序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4(2).

[2]赵蕾.非讼程序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07-308.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23.

[4]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45-648.

[5]陈桂明,赵蕾.比较与分析.我国非讼程序构架过程中的基本问题[J].河北法学,2010(7).

[6]邓辉辉.民事非讼程序基本问题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9).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张彦芳(1986-),女,山西吕梁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石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