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江瑞
对依法治军的认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与深化。1988年,中央军委提出:全军工作以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从严治军,依法治军,运用思想教育、法规制度、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军队的松散乱现象。1990年,依法治军作为军队建设的基本要求,被写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1997年,依法治军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方针,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经过20多年依法治军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依法治军的基本含义,已经形成了普遍共识。所谓依法治军,是指依据和依靠宪法和军事法,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过程。从这一界定看,依法治军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即依法治军表征着治军的理念、治军的实践、治军的价值、治军的状态。
依法治军所表征的治军理念,就是把依据与依靠宪法和军事法,作为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主要手段的意识与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治军理念就是治军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治军的法律意识,是指对治军所依据和依靠的宪法与军事法内部要素的认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
主体意识。是指对治军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认识。积极的主体意识表现为,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和公民都能正确认识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法律地位,并在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中自觉接受宪法与军事法的调整与约束。
权利意识。是指对治军中法律关系主体权能和利益的认识。包括:一是对治军利益的认识。依法治军所追求的利益,就是宪法与军事法所确认和维护的价值目标。所以,对治军利益的认识,集中表现为无论是权利的确认和维护,还是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既要考虑国家安全、军事利益等普遍和整体的利益,又要考虑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军人权利等特殊和具体的利益。二是对治军自由的认识。依法治军所要实现的自由,就是权利主体在宪法与军事法保障下任意活动的能力与状态。所以,对治军自由的认识,集中表现为权利主体在享有宪法与军事法确认的自身自由的同时,要尊重和不得损害他人的法定自由;权利主体的自由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选择享有或放弃自由。三是对法律许可的认识。治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宪法与军事法所规定范围内的权利,不允许任何超出宪法与军事法之外的特权存在。四是对国家保障的认识。国家只有对治军主体的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军事利益的维护才能得以实现;治军主体只有在国家的充分保障之下,治军主体的权利才能得以充分行使和享有。
义务意识。是指对治军中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责任的认识。包括:一是对利益付出的认识。一方面,治军主体的一定利益获取,与一定利益付出相对应、相平衡。另一方面,治军主体的利益付出与享有,在总量上是等值的,但也存在利益资源分配不均的特殊情况,有时利益付出大于利益获取。二是对承担责任的认识。宪法与军事法所确定的军事义务具有不可选择性。治军主体无论主观意向如何,都必须根据宪法与军事法的规定来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三是对国家强制的认识。治军主体如果不按照宪法与军事法履行军事义务,那么国家会运用权力强制其履行。
治军的法治理念,是指对治军所依据和依靠的宪法与军事法外部功能的认识。主要包括崇法理念、依法理念、平等理念。
崇法理念。是指治军主体对宪法与军事法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宪法和军事法规范与政策规范、道德规范等其他规范相比,具有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势,进而使治军主体必须遵守而不得违反。所以,宪法与军事法的优势地位,决定了它成为治军所依据和依靠的主要手段。宪法与军事法有着指引、评价、预测、警示等规范功能和确认、调节、整合、制约、组织等社会功能,这些法律功能对于治军中军事关系的调整、军事活动的管理、军事安全的维护、军事权益的保障等,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依法理念。是指治军主体对宪法与军事法建立与运用的认识。只有制定完备的宪法与军事法,才能使治军具有基本的行为准则,进而使治军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但有了宪法与军事法,如果不付诸实施,那么其必然形同虚设、名存实亡。治军主体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才能使宪法与军事法为治军发挥作用。
平等理念。是指治军主体对宪法与军事法约束与规范的认识。治军的各类主体,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与军事法的规范,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治军主体的行为,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与军事法的约束,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行为;治军主体的各项法定权利,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与军事法的保护,不允许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定权利;治军主体的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与军事法的追究,不允许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特例做法。
所谓治军实践,是指治军的活动与过程。依法治军所要求的治军实践,就是把依据和依靠宪法与军事法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不仅仅作为治军的理念、口号、方针、谋略,更要作为国防和军队法治化的活动和过程。在我国的依法治军实践中,依法办事、民主管理、遵守程序是最基本的活动和要求。
依法办事。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和处置相关的工作事务、生产事务和生活事务。治军实践中的依法办事,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依法监督;要求军队机关依法组织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等工作,依法指挥作战和其他军事行动;要求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完成国防科研生产、国防动员等任务,依法做好边海(空)防、人民防空、军事设施保护、国防教育等方面与此相关的工作;要求军队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国防法律与军队法规,依法完成训练、战备、作战及其他军事任务,依法处理与个人相关的生活事务、家庭事务和社会事务。
民主管理。社会主义法治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民主管理。在依法治军的实践中,民主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治军实行的民主要法治化,另一方面,治军实行的法治要民主化。也就是说,在民主的法治化方面,要把体现治军主体整体意志和利益,把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务的权利,用宪法与军事法的形式确认和固定下来,并不断巩固民主发展的成果。同时,要切实保证宪法与军事法所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对违反宪法与军事法而破坏民主的行为,要用法治的强制手段予以制裁。在法治的民主化方面,要在军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中,反映官兵心声,传递官兵诉求,保障官兵生活,维护官兵利益。只有达到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在依法治军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
遵守程序。依法治军不是一种人为无序的实践活动,而是一种通过遵守程序而规律有序的活动。就是说,参与治军的任何主体在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时,要按照法定程序从事治军活动。遵守程序是治军中依法办事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和环节。只有遵守程序,才能制约治军主体的权力,平衡治军主体的利益,协调治军主体的关系,调整治军活动的秩序,避免治军活动的混乱,保证治军活动健康发展。
依法治军所追求的治军价值,就是依据和依靠宪法与军事法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推动和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治军价值集中反映在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治军的法律价值。是指宪法与军事法合理满足治军客观需要的效用关系。这实际上是宪法与军事法的价值在治军中的体现。一方面,治军需要依据和依靠宪法与军事法。宪法与军事法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等本质属性,及其确认、协调、制约和组织的社会功能,最能适应治军的客观需要,实现治军效益最大化。当然,这并非说依据和依靠宪法与军事法是治军的唯一手段,而是突出其在治军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宪法与军事法要满足治军的需要。建立形式完备的宪法与军事法只是依法治军的条件。只有在形式方面满足治军要求的同时,其在内容上更加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要求,使治军所依据和依靠的是形式完备、内容完善的宪法与军事法,才能实现依法治军目的。
治军的社会价值。是指依法治军与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之间的效用关系。依法治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一是治军价值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中的体现。即通过依法治军,确立现代化的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现代化的国防科研、试验、生产和武器装备列编、使用、维修、退役等运行机制,造就大批现代化的军事科技人才,实现现代化的国防管理;通过依法治军,实现军事人员的军事素质、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的现代化,实现国防和军队体制编制的现代化,实现教育训练、行政管理、作战指挥的现代化。二是治军价值在军队革命化中的体现。就是通过依法治军,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军人崇高的革命理想和爱国主义精神,坚持军人压倒一切困难、战胜一切敌人的勇气和斗志。三是治军价值在军队正规化中的体现。就是通过依法治军,实现“五统四性”,即军队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加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
所谓治军状态,是指治军所形成的秩序。依法治军所要求的治军状态,就是通过依据和依靠宪法与军事法的治理,形成国防和军队建设稳定、规律、有效的法律秩序。它包括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工作秩序。是指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工作主体,实际遵守和执行宪法与军事法,行使法定的权力或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职责或承担法定的义务,进而形成稳定有序的工作关系。一是日常工作秩序。它是指日常工作关系的稳定化、有序化状态。主要表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内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相互之间,与外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相互之间,在日常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各个主体能够实际地行使权力或享有权利,能够实际地履行职责或承担义务,进而使日常工作能够有序地开展和进行。二是战备工作秩序。战备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一项特殊工作。所以,依法治军对战备工作的主体及工作状态有着特殊的要求。战备工作秩序表现为:为适应战争需要和赢得战争胜利,在军事、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等方面的组织、物质、精神准备的有序化。在组织准备方面,表现为国防动员体制的建设与运转,武装力量建设与运用,各项战备制度的建立与落实等实现有序化。在物质准备方面,表现为武器装备的储备性研制与应用,军事设施的建设与战时使用,战略物资的储备,后方建设的组织等实现有序化。在精神准备方面,表现为全民国防教育的实施,全社会国防观念、爱军习武意识的培育,政治动员、媒体动员、舆论动员的依法有序运行。三是训练工作秩序。训练工作是战备工作的一项内容,但与战备工作等其他工作相比,具有更重要的地位。训练工作秩序表现为:在训练体制上,针对不同的训练对象、内容和要求,依法规范并有序实行部队训练、院校培训和预备役训练等不同的训练体制。在训练内容上,根据实践需要,依法规范并有序实行基础训练、联合训练和特殊训练。在训练方法上,根据训练对象的接受程度,依法规范并有序实行讲课、示范、操练、演习等不同的训练方式。
生产秩序。是指通过宪法与军事法对国防经济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使生产与交换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我国的国防经济关系包括国防科研生产、国防交通运输、国防工程与设施建设、军事订货与供货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简言之,就是对这些经济关系的规范与调整的有序化。一是实现宪法与军事法关于自然人或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避免和消除由于出现不合格的经济关系主体而影响生产和交换正常进行的现象。二是在运用市场机制的同时,实现宪法与军事法对国防科研、生产、分配、交换的规则与计划的规定,从宏观上避免生产比例失调和生产与交换的盲目性,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三是实现宪法与军事法对契约自由及违约责任的规定,保证军工产品的质量,创造自愿交换的条件,促进资源合理流转,使国防经济关系主体合理、合法地进行国防经济交往。四是实现宪法与军事法对工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协调国防经济活动中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活秩序。战争对军事活动的要求,决定了军事生活秩序与一般社会生活不同。依法治军所要建立的生活秩序,就是指军事生活处于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一是在作息方面,实现法规对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规定,使军事生活中的每个成员、每个单位的生活秩序,既步调一致、整齐划一,又张弛有度、按时作息,以保证每个成员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完成战备、训练、工作和学习任务。二是在礼节方面,实现军事法对军事人员内外部礼节的规定,体现官兵之间、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的团结友善和相互尊重,树立军事人员和军队的良好形象。三是在军容方面,实现军事法对着装、仪容、称呼和举止的规定,保持严整军容、良好仪表,规范称呼、庄重举止。四是在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宪法与军事法对服役和退役人员生活保障的规定,使他们充分享有与履行军事义务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医疗、抚恤、保险及家属优待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