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第I部分已更新至2014年12月。第I部分根据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统一解释和部分建议案制订,IACS统一解释是针对IMO有关公约和规则中某些原则规定或模糊表述而制定,以协调IACS各成员社统一理解和实施。对于第I部分没有提交到IMO且未获得IMO批准的统一解释,均不适用香港旗/新加坡/澳大利亚旗船舶,除非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主管机关明确表示同意实施该统一解释。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第IV部分已更新至2014年12月。第IV部分根据IMO海安会、环保会近期通过的有关通函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