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俊香
摘 要: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本文重点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存在的风险及其系统传染性进行研究,最后就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1)-0054-04
2012年以来,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贷款(以下简称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猛发展。作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的新兴业态,其给国内金融体系注入了新生活力,但也因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而成为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全面梳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并研究其主要风险,对于探索新兴金融业态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本文依据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不同,将互联网金融分为两大类: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运营和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一)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运营。在互联网时代下,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网络化的服务模式去满足更加多元化的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可以明显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由此,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运营成为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的必然趋势,也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发展模式。
从国内外实践看,其可细分为三种情形:传统金融业务的电子化模式,即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柜台交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形态的创新服务模式,即金融机构摒弃传统物理形态的经营模式,完全以虚拟化的网络主体身份提供金融服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等;金融电商模式,即传统金融机构通过自建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构建电商平台的形式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
(二)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跨行业、多领域渗透,游离于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层出不穷。按照其服务内容不同,可以归纳为三类:支付型、融资型以及资讯型。其中,支付型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国内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另一种是以快钱为代表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融资型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模式,包括P2P、众筹以及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等。资讯型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互联网金融门户,提供包括金融产品及服务信息以及金融产品在线销售等综合性服务。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文并未将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列入分析范畴,主要是考虑到其更多的是一种价值交换媒介,从根本上讲属于货币发行范畴,而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仍在于“资金融通”属性,所以两者之间是不同维度的两种事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多种模式竞相发展,但同质化程度较高、异变性较强,部分模式具有“影子银行”特征。在我国,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运营争相发展,且前者更加强劲,不仅总量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各种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已成为国内金融创新的主力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共有269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全国P2P平台达到1263家,上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预计全年累计成交金额将超过3000亿元;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
但是,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大都是“舶来品”,且多为简单的“形式复制”。在这种低效的发展路径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同质化问题较为突出,如P2P平台的骤然激增随后又频遭行业洗牌。同时,以P2P、众筹、大数据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在国内的运作还表现出较强的“异变性”,使得其脱离了业务模式应有的发展轨迹、改变了风险的分担主体。例如,“担保模式”(提供本金担保甚至利息担保)取代了“纯粹模式”成为我国P2P的主流模式。相应地,P2P机构也不再是独立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其承担了借款人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而平台自身盈亏也与贷款能否如期收回直接挂钩。此外,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实质上是非金融机构向金融领域的切入,从性质上说与“影子银行”如出一辙,并未脱离民间借贷的本质。
(二)非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占据市场主体地位,传统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的角色分工与协同效应不明显。与国外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主导者是非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更多是市场竞争倒逼的结果。例如,当“余额宝”成功引领“碎片化理财”新模式,银行系“宝宝”产品顺势而生;当阿里金融等大数据网贷日渐繁荣,传统金融机构试水“电商模式”步伐不断加快等等。在此市场格局下,传统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角色分工并不清晰,双方更多是抢夺市场的竞争关系。此外,由于两类主体在金融服务供给方面存在较大的趋同性1,这使得国内互联网金融整体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协同效应并不明显,这一点有悖于互联网金融“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的初衷。
(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环境不断改善,但与之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管机制、征信体系建设仍存空白。2013年下半年以来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利好政策信号频频释放,如金融“国十条”强调的“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及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从地方层面看,北京市积极打造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分别从政策研究、人才培养、产业示范等方面推进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上海市力推互联网金融创新新政,着力打造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各级政府的政策引导与支持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产业环境,但还面临着许多现实制约。例如,除第三方支付之外的其他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法律制度缺失问题;金融的分业监管机制加剧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套利;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征信信息共享与协调成本较高等现实因素使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容易引发信用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系统传染性
(一)主要风险分析。互联网金融既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传统金融风险,又面临着专属于其业态的特有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因专项立法不足、行业监管缺失引发的非法经营、消费者权益被侵蚀以及行业内部经营风险聚集等风险。首先,国内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适用于传统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的新特点、新问题无法实施全面有效地参照执行,容易引发非法经营及消费者权益被侵蚀等风险。例如,由于现有法律对机构性质缺乏准确定位,使得债权转让模式和优选理财计划模式的P2P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2。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市场恶性竞争现象较为普遍,容易引发行业内部的经营风险聚集。例如,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片面强调高收益、低风险,这种价格的比拼短期内会带来市场收益率的持续走高,但长期看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行业的持续发展。
2、由于网络系统、信息技术以及信息价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系统性冲击。一是软硬件设施出现故障或存在缺陷导致的交易不确定性。例如,一旦计算机设备、网络系统等出现故障便会迅速中断交易,不仅会带来直接的资金损失还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声誉。二是信息处理技术和风险分析模型趋同导致的风险识别遗漏甚至失效。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机构运用的信息处理技术和风险分析模型多数为国外引进,具有较高的技术选择趋同性。当宏观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据此进行的风险识别很有可能遗漏关键性风险因素,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三是信息失真、信息泄露导致的决策失误和交易损失。例如,大数据征信及网贷模式主要依托于从先前交易中积累的海量数据进行用户行为的判断,但如果不能将其中的虚假信息进行有效过滤剔除,将会导致投资人的决策失误。
3、来自互联网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商以及客户等不同参与主体的操作风险。其中,来自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多数是指由于内控及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业务人员违规操作等带来的风险,如2013年光大银行的乌龙指事件。来自第三方服务商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提供网络交易系统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由于自身水平有限、保障投入不足甚至恶意破坏等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损失,如网上银行交易中的安全漏洞。此外,互联网金融中的客户端也潜藏操作风险隐患,包括基于公共网络的客户操作存在信息泄漏风险,各种形式的网络诈骗容易引发客户交易误操作等。
4、借款人违约风险放大以及部分互联网平台的主观恶意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风险被赋予了更多含义,一是基于虚拟交易以及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导致的借款人违约风险放大。一方面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双方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有所加剧,容易造成借款人违约可能性放大。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必要的征信体系支持以及成熟的风险管控能力,非金融机构网贷的借款人违约成本更低。如,目前国内P2P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和数据的信息共享,容易出现借款人信用叠加下的违约风险激增问题。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主观恶意违约风险。如,P2P跑路多数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方式骗取出借人资金后卷钱而逃。再如,众筹平台由于缺少专门的资金托管部门,平台完全凭借自己的信用经营募集来的资金,投资人权益将面临平台信用风险的考验。
5、交易网络化带来的流动性管理压力以及产品设计潜藏的流动性风险因素。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进一步加大,如网络银行等业务的快速发展对资金支付的时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当日流动性管理压力迅速增加。二是以“余额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当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出现集体性赎回”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的承诺,当市场资金收益率下降,理财产品固有的期限错配问题将会因投资者的集体性赎回而迅速转变为现实的流动性风险,且由于缺少传统金融机构享有的央行“最后贷款人”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将更为严重。三是以P2P为代表的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在机制安排、产品设计等方面存在流动性风险因素,典型的如平台的本息担保承诺和“拆标”行为。前者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需要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出借人的本息;后者则是造成了借贷资金的期限错配,平台同样需要足够的资金应对投资人的提现需求。当两者在自有资金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时,都将面临流动性危机。
据《第一财经日报》梳理的2013年至2014年1季度3倒闭的近90家P2P平台发现,有近80家出现提现困难、逾期提现或限制提现等问题,占比高达88%。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传染性。与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传染相比,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传染性具有速度更快、交叉性更强、表现形式更加隐蔽等特点。结合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运作模式以及已曝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本文认为应重点关注两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系统传染性。一是信息流模式下的风险传染。具体是指某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风险时,市场上会产生与之相关的负面信息、并借助于网络技术实现全系统的穿透式流动,进而造成客户恐慌心理、影响同业机构及关联主体的行为选择,最终导致单一机构的风险演变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甚至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例如,部分P2P平台因“拆标”不当出现流动性困难,但由此引发的行业信任危机使得投资者挤兑形成了恶性循环,进而造成该行业系统流动性风险加剧。二是资金流模式下的风险传染。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领域的资金流向,当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时,也将引起相关主体资金流的变化,最终给同业机构以及关联交易主体的经营稳健性带来冲击。例如,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政策调控类企业、高杠杆率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一旦发生违约风险,此类平台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会迅速传递给作为“共同债权人”的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平台机构。
四、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体系,循序渐进地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首先,应根据不同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风险程度,分别明确监管主体,厘清监管权限,实施差别化的分类监管。其次,监管主体应重点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运营流程的监控,及时提示风险、纠正机构的非审慎行为,有效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再次,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建议在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填补法律空白,在立法的初期可以采用低位阶法律进行从业约束,同时对产业中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及时规制,待产业发展平稳后出台较为完善的专项法律制度。最后,建议采取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赋予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其产业优势。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体产业规划,探索有关风险系统性传染的缓冲机制。建议从总体产业规化角度,适度引导各类机构有序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引导传统金融机构主要致力于大额度、复杂金融服务的供给,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非金融机构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重点向技术平台转变,通过不断开发新的流程设计来满足现实中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的融资需求,其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应当是非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领域。此外,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超级传染性,应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系统性传染的缓冲机制,如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流动性风险,可探索建立类似传统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市场”或是建立流动性最后提供商制度,使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机构可以得到一定救助,从而抑制了个别机构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向行业内快速传递及向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外溢。
参考文献
[1]刘澜飚,沈鑫,郭步超.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3,(8):73-83。
[2]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张松,史经伟,雷鼎.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J].新金融,2013,(9):33-36。
[5]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D].www.pbc.gov.cn。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and Risk in China
HAO Junxia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 Based on the overall analysis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the paper focuses on a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s, existing risks and its systematic infe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bout how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t last.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risk
责任编辑、校对:张德进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体产业规划,探索有关风险系统性传染的缓冲机制。建议从总体产业规化角度,适度引导各类机构有序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引导传统金融机构主要致力于大额度、复杂金融服务的供给,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非金融机构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重点向技术平台转变,通过不断开发新的流程设计来满足现实中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的融资需求,其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应当是非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领域。此外,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超级传染性,应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系统性传染的缓冲机制,如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流动性风险,可探索建立类似传统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市场”或是建立流动性最后提供商制度,使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机构可以得到一定救助,从而抑制了个别机构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向行业内快速传递及向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外溢。
参考文献
[1]刘澜飚,沈鑫,郭步超.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3,(8):73-83。
[2]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张松,史经伟,雷鼎.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J].新金融,2013,(9):33-36。
[5]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D].www.pbc.gov.cn。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and Risk in China
HAO Junxia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 Based on the overall analysis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the paper focuses on a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s, existing risks and its systematic infe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bout how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t last.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risk
责任编辑、校对:张德进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体产业规划,探索有关风险系统性传染的缓冲机制。建议从总体产业规化角度,适度引导各类机构有序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引导传统金融机构主要致力于大额度、复杂金融服务的供给,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经营成本。非金融机构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重点向技术平台转变,通过不断开发新的流程设计来满足现实中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的融资需求,其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应当是非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领域。此外,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超级传染性,应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系统性传染的缓冲机制,如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流动性风险,可探索建立类似传统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市场”或是建立流动性最后提供商制度,使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机构可以得到一定救助,从而抑制了个别机构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向行业内快速传递及向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外溢。
参考文献
[1]刘澜飚,沈鑫,郭步超.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探讨[J].经济学动态,2013,(8):73-83。
[2]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张松,史经伟,雷鼎.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J].新金融,2013,(9):33-36。
[5]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D].www.pbc.gov.cn。
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and Risk in China
HAO Junxia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 Based on the overall analysis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the paper focuses on a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characters, existing risks and its systematic infec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bout how to regul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at last.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patterns; risk
责任编辑、校对:张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