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旭彬,任培明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 100037)
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现状研究
陈旭彬,任培明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 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我国划分无线电频率的法定依据,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提供了依据。本文从新版无线电划分规定入手,对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现状进行的阐述,介绍了划分原则,分析的划分依据,列举了典型的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情况。
频率划分;无线电业务;频段特性
2000年之后,我国总共颁发过四次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现行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在2010版划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2014版划分规定较2010版修订了535处,修订范围涉及我国20种无线电业务和161个频段,内容涵盖无线电定位、航空、水上移动、卫星、气象辅助和卫星气象、空间研究、射电天文等各类无线电业务。
早期版本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虽为我国无线电管理事业作出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我国各行业、各部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日益强烈,且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不断对《无线电规则》中的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修订,我国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也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与时俱进。下面,我们将以2014版无线电划分规定为基础,对当前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情况进行分析。
无线电频率是宝贵而有限的自然资源。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设备有效、正常地工作,防止产生相互有害干扰,就必须通过频率划分方式,充分、有效和科学地使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在进行总体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修订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理分配资源。体现合理、有效、节约的划分原则,在规划新业务、新技术的频谱需求时,充分考虑我国频谱使用的现实状况,尽力做到既鼓励采用新技术又不脱离实际。
(2)积极国际接轨。在根据国际电联最新进展已有频率划分规定进行新的频率规划时,既要符合国情,又要尽量与国际频率划分一致,与国际标准接轨。
(3)营造良性氛围。选择技术成熟、先进可靠的标准和体制,积极支持频谱利用率高、协议开放的通信方式,既要保护民族工业又要鼓励不同厂商、不同体制间的竞争。
(4)充分考虑兼容。深入研究各类业务之间的电磁兼容特性及频率共用的可能性,以提高频谱利用率,同时还要兼顾长远需求,使同一频段上的新旧业务之间实现平滑过渡。
(5)做好前期研究。为了科学、公平、合理地分配和充分、有效地利用频率资源,要研究各种无线电业务中的频谱需求、频率分配带宽、载频带宽、电磁兼容特性及各类通信业务之间的保护带宽、相互干扰解决办法及频率共用等,从理论上做好频段划分的准备工作。
(6)具备扩展能力。统筹各类无线电业务的实际需要,促使所有业务健康发展。在满足当前无线电频率需求的同时,还要同时兼顾无线电频率的长远及近期需求,分步实施,便于调整,有利平滑过渡。
2014版无线电频率划分各频段所涉业务分类情况见表1。
表1 按频段统计的无线电业务分布情况
虽然不同的无线电业务承担着不同的业务种类,实现不同的任务,但这些业务之间存在着一定关系,构成了整体拓扑结构,各无线电业务类型关系可由图1反映。
不同频段应用于不同业务,主要是由其各不相同的电磁特性和传播特性决定的。不同频段的电磁波具有不相同的传播方式和特点,用途也就不同。频率划分表是对各种无线电业务所用频段所做的划分。影响划分的因素是无线电的本质特性,体现在其传播特性及资源的业务容纳能力,同时也体现在技术及应用发展的历程和现状。下面从无线电电波传播特性的角度来分析无线电频谱划分及应用的特点。
(1)甚低频及以下频段(30kHz及以下)。该频段主要是靠地波进行传播,有较好地衍射和透射海水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强。因此,该频段主要用于海岸和远航船舶/潜艇间的通信、水上导航、固定,全球性频率和时间信号发布,特别是国际性长距离无线电导航通信。
(2)低频(30-300kHz)。该频段主要是靠地波进行传播,也有天波,有较好的衍射和透射海水的性能,稳定性和可靠性强。该频段主要用于在大气层的中程通信、地下通信、水上导航,特别是国际性长距离无线电导航通信。
(3)中频(300-3000kHz)。该频段主要是靠地波进行传播,也有天波,稳定性和可靠性强。主要用于国内广播和导航、固定、移动,特别是中距离点对点广播和航海。
(4)高频(3-30MHz)。主要是靠长距离的天波通信,但容易受到电离层的影响。主要用于导航、广播、固定、移动和其他业务,特别是远程或短程点对点通信、广播和移动。
(5)甚高频(30-300MHz)。该频段的电离层散射通信频率一般为30-60MHz;人工电离层通信一般为30-144MHz;流星余迹通信频率一般为30-1000MHz(40-80MHz最适合)。主要用于导航、电视、FM广播、雷达、固定、移动业务,特别是短距和中等距离点对点、移动、LAN、广播(TV),以及与大气层内外的飞行目标(例如卫星/导弹)通信。
(6)特高频(300-3000MHz)。该频段主要用于视距和非视距,其中非视距业务主要是对流层散射通信,其频段一般为700-1000MHz。该频段主要业务包括导航、电视、雷达、固定、移动、空间、对流层散射业务,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点对点、移动、LAN、广播(TV)、卫星通信业务。
(7)超高频(3-30GHz)。该频段一般采用视距、非视距传输。主要用于导航、电视、雷达、固定、移动、空间、航空业务,特别是短距离和中等距离点对点、LAN、广播(TV)、移动/个人可操作通信、卫星通信。
(8)极高频及以上(大于30GHz)。该频段属于视距传播。主要用于导航、固定、移动、空间业务,特别是短距离点对点、微蜂窝、LAN、移动/个人通信、卫星通信、重返大气层通信等。
(1)30MHz以下。该频段涉及甚低频、低频、中频和高频等频率。因为这个频段内频率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信号可以跨越很多国家,传输很远的距离,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基本遵照ITU对此频段的划分原则进行划分。在我国,甚低频和低频频段主要用于海岸和远航船舶/潜艇间的通信、大气层的中程通信、地下通信、水上导航及固定业务,尤其是国际性长距离无线电导航通信;而中频和高频频段主要用于导航、广播、固定、移动和其他业务,特别是远程或短程点对点的通信、广播和移动业务,例如:在3200kHz-3230kHz和3230kHz-3400kHz频段内,我国与ITU规则完全相同,都划分给了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
图1 无线电业务间拓扑图
(2)30-1000MHz频段。该频段集中了甚高频以上的所有无线电频段。该频段由于传输距离短且可承载信息容量大,被世界各国作为主要的无线电频段进行应用。因此,在ITU三个区域中同一频段的使用上会有差异,同区域各个国家的划分也会有差异。这一波段是甚高频(米波)和特高频(分米波)的一部分,是一个“中间”波段。它基本上不能被电离层反射,但在米波波段的低端还可以被反射(在太阳活动性高的年份以及E1层),一般在60MHz以下。这往往也是构成干扰的一个原因。地波传播的距离更短,但是军用战术电台还有用地波作短距离通信的,主要是用这个波段的低端。
在该频段起主要作用的传播方式是视距内的空间波传播,以及对流层散射和电离层散射。和高频波段相比,该频段的优点是,对于低容量系统可以用小尺寸天线,这种特点特别适宜于移动通信。在无线电中继系统中,采用较高一些频率,虽然传播损耗增加,但是高的天线增益可以补偿这部分损耗。因此,采用这个频段的高频端是合适的,而且容量也可增大,可以通过更多的路数。对流层散射在某些场合代替了无线电接力系统,因为它可以不用中继站,一跳数百公里,同时还可具有大容量(多路传输),而这在低频率是不可能的。
该频段主要划分用于广播、陆上移动通信、航空移动通信、海上移动通信、定点通信、空间通信、雷达等。
(3)1-10GHz频段。该频段属于分米波到厘米波的波段(30厘米至3厘米),其传播特点是视距传播,大气噪声低,但在某些频率区域(3厘米波长),大气(水汽)吸收比较大。另外,该频段也用散射方式传播。
该频段主要用于固定通信和移动通信业务,以极大容量的无线电微波接力系统为主。另外,由于对流层散射通信的发展,也有很多固定通信站使用对流层散射。移动通信在该频段以车辆电台形式出现的比较少,多数是属于临时性的定点通信(即属于可运式设备),运动中通信则极少使用这个波段。在该频段中,由于没有大气噪声的干扰,同时波长短的天线的波束容易做得很窄,所以无线电导航和雷达特别合适。在1-10GHz的范围内,有18%分配给导航用,而有30%分配给雷达和定位。事实上,在该频段的导航,基本上也是采用雷达技术。
各种无线电业务的用频相对比较分散,有的业务只占用1~2个频段,甚至几个频点,但有的业务则要跨越若干个频段。下面就几种典型的无线电业务在我国的频段划分情况进行总结。
(1)广播电视业务频率划分。我国调频广播分配在88-108MHz,而电视广播则分配在41-100MHz,170-216MHz,470-960MHz。
(2)陆上移动通信业务频率划分。陆上移动通信主要是车辆电台或背负电台使用,其主要频段在500兆赫以下。在较低频率端,由于大气噪声干扰较大,故不宜在城市中应用(因为城市中人为噪声电平很高),因此城市中宜用在450MHz左右。
(3)航空移动业务频率划分。航空移动通信中的空对地通信使用118-139MHz,它们为近距移动通信,以视距方式进行。海上移动通信主要用于港内水路上、海港范围内或公海上船舶之间(短距)通信。其中,156.8MHz为国际规定的甚高频段呼救频率。
(4)空间遥测遥控频率划分。136-137MHz供空间研究的遥测和跟踪用,137-138MHz供操作系统的遥测和跟踪用,400-401MHz供气象卫星用,401-402MHz供空间遥测用。
(5)航空导航频率划分。108-118MHz分配给盲目着陆系统,75MHz为航空机场信标使用,420-460MHz供无线电高度计用。
(6)集群通信频率划分。集群由于其出色的调度指挥功能,特别使用于专业通信调度网络。目前,为数字集群专网划分频率范围806-821MHz/851-866MHz,信道间隔25kHz,共计600组使用频率。工作是频分双工FDD方式。
(7)微波频率划分。数字微波频率共包括了1.5GHz频段、4.0GHz频段、5.0GHz频段、6.0GHz频段[低段(L)]、6.0GHz频段[高段(U)]、7.0GHz频段[低段(L)]、7.0GHz频段[高段(U)]、8.0GHz频段[低段(L)]、8.0GHz频段[中段(M)]、11.0GHz频段、13.0GHz频段、14.0GHz频段、15.0GHz频段、18.0GHz频段、23.0GHz频段等在内的共计15段频率。划分中保留了使用范围广泛的一点多址系统的配置,以及大、中、小容量的多种配置方式,较适用于长距离的大容量数字微波接力系统使用,和短距离的点对点微波数据传输,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频率的有效使用。同时与国际标准相一致,避免与大容量方式在频率分配时产生矛盾或阻碍大容量微波干线的发展。
(8)无线宽带接入频率划分。目前,无线宽带接入是发展最快、潜在影响力最大技术,各国对此都投入非常大关注。我国已经划分可以使用的共有5个频段:1.8GHz,2.4GHz,3.5GHz,5.8GHz,26GHz。
⊙ 1.8GHz频段频率范围包括1785-1805MHz。
⊙ 2.4GHz频段频率范围为2400-2483.5MHz,采用时分双工的TDD模式,最大辐射功率不得超过100mW。在此频段,主要是基于IEEE802.11b/g的无线局域网应用。由于工业、科学、医疗设备也共用该频段,因此相对干扰较大。
⊙ 3.5GHz频段主要频率范围是3400-3430MHz和3500-3530MHz,主要工作方式是FDD频分双工,我国在该频段首次采用了评选招标的方式分配频率,目前在30多个城市展开应用。由于频率资源限制,仅有30MHz带宽供
接入使用,发展相对较慢。
⊙ 5.8GHz频段频率范围为5725-5850MHz,采用时分双工的TDD模式,最大辐射功率不得超过500mW,基站需要领取无线电发射执照。在此频段,积极鼓励采用IEEE802.11a标准无线局域网的应用,与2.4GHz是相适应的。但该频段技术应用比较少。
⊙ 26GHz频段使用频率范围为24.507-25.515GHz和25.757-26.765GHz,主要工作方式是FDD频分双工。我国2003年划分出该频段,在这个频段我国有2000MHz资源可以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因为这个频段设备昂贵,再加上技术自身的一些原因以及市场需求不迫切,产品相对较少,目前使用得也不是很好。
(9)星间链路的频率划分。星间链路的频率包括:400.15-401MHz段、410-420MHz段、1164-1215MHz段、1215-1300MHz段、1215-1300MHz段、1559-1610MHz段、1645.5-1646.5MHz段、2025-2110MHz段、2200-2290MHz段、22.55-23.55GHz段、24.45-24.75GHz段、25.25-27.5GHz段、29.95-30GHz段、32-33GHz段、50GHz以上频段等。
⊙ 400.15-401MHz用于空间研究,限于载人航天器之间的通信,但不被视为安全业务。
⊙ 410-420MHz用于空间研究,限于与一个在轨的载人航天器在5km内通信使用,载人航天器外的发射功率通量密度受限,同时,不得要求得到地面业务的保护,也不得限制地面业务的未来发展。
⊙ 1164-1215MHz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
⊙ 1215-1300MHz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不倾向于提供安全业务,也不得对其他系统或业务强加任何其他限制。
⊙ 1559-1610MHz用于卫星无线电导航不倾向于提供安全业务,也不得对其他系统或业务强加任何其他限制。
⊙ 1645.5-1646.5MHz用于卫星移动,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
⊙ 2025-2110MHz用于空间操作、卫星地球探测、空间研究,就使用地位而言,非静止卫星之间的星间链路低于静止卫星与非静止卫星之间的。
⊙ 2200-2290MHz用于空间操作、卫星地球探测、空间研究,与2025-2110MHz频段相同。
⊙ 22.55-23.55GHz用于卫星间业务,须注意对射电天文业务的保护。
⊙ 24.45-24.75GHz用于卫星间业务,在第2,3区的使用不得要求得到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的机场地面探测设备的保护。
⊙ 25.25-27.5GHz用于卫星间业务,仅限于空间研究和卫星地球探测的应用,并且传输的数据源于空间中的工业和医学活动。另外,在第2,3区,非静止卫星的使用在27-27.5GHz频段上有一定优先权。
⊙ 29.95-30GHz用于卫星地球探测,限于遥测遥控和跟踪的用途,且是次要业务。
⊙ 32-33GHz用于卫星间业务,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卫星间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和空间研究(深空)业务之间的有害干扰,同时,无线电导航业务在这个频段有一定的优先权。
⊙ 50GHz以上频段星际间链路用频情况较复杂,本文不展开说明。
本文以2014年无线电频谱划分规定为蓝本,向读者描述了目前我国无线电频谱划分的概况,并就诸多典型应用的频率划分依据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这些依据主要是来源于相对应的频率和频谱特性,以及无线电传播规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
[2] 谢益溪.无线电波传播原理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1)
Study on the Situation of Radio Frequency Allocation
Chen Xubin, Ren Peiming
(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 Beijing, 100037)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ulations on the Radio Frequency Allocation” are the legal basis for our country allocating the frequency. Considering to use the radio spectrum resources rationally and effective and ensure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radio business and prevent the mutual interference between the various 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s, the Regulations are provided to the radio station and the radio system as the basis. This paper start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radio frequency allocation, introduces the allocation principles and analysis the allocation basis then and lists the typical business situation of radio frequency at last.
Radio Frequency Allocation; radio service; frequency band characteristic
10.3969/J.ISSN.1672-7274.2015.09.003
TN01,TN92 文献标示码:B
1672-7274(2015)09-0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