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壮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 100190)
国外文献机构开展企业文献传递服务政策与管理研究
李 壮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 100190)
当今,企业逐渐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对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向科技型企业提供文献保障服务是未来图书馆机构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随着我国文献传递事业不断成熟化、规模化,与国外出版商之间也产生了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传递文献的版权问题更是开展未来服务的主要障碍,本文主要研究国外典型的文献机构对企业服务围绕版权所制订的政策与管理办法,并为国内相关服务提供借鉴。
文献传递;服务;企业版权
国内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指南中对文献传递对象中的企业用户的描述包括: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机构、个人、同图书馆签约的企业用户,针对企业用户提供文献传递与非企业用户服务方面并没有差别。第一,没有对企业用户与其他用户进行区分或针对特定用户群制订文献传递服务政策。第二,采用统一收费标准并没有根据用户使用目的进行区别对待,虽然部分国内图书馆实行内部、外部用户差别价格,但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用户的收费标准。第三,以设置合理使用声明以及版权使用条款为主要手段,对用户文献复制、传播等行为没有控制措施。如加收版权费,限制文献修改复印等相关技术。可以看出,国内文献机构在版权问题上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把“合理使用声明”当作“免责声明”使用,针对企业的文献传递并没采取具体管理措施。
国外机构在版权问题上并不存在模糊地带,在传递文献的过程中,每篇文献都加收版权费用,其区别营利与非营利用户时主要取决于版权费用收取的多少。但围绕版权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国外机构如何界定营利与非营利用户,如何合理收取版权费用,如何规范不同类型用户的文献使用行为等。本文以大英图书馆、德国SUBITO、INFOTRIEVE为例,从这3家国外文献机构在用户分类、版权解决方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内容4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由于版权问题所带来的相关服务政策与管理方法上的变化。
2.1用户分类
用户是文献传递服务政策与管理办法实施的主要对象,用户使用文献的目的是文献机构判断版权费用收取范围的依据。按照大英图书馆2012年的规定,读者的文献传递服务分为注册服务和非注册服务两类。如果用户偶尔使用British Library Direct可以满足少量传递需求则无需注册。如果需要大量申请文献则需要注册,针对机构为单位的用户可进行馆际互借。德国SUBITO对用户管理政策,针对用户的使用目的以及性质,使用分组管理模式。首先,针对德语地区用户与国际用户进行划分;其次,将所有用户划分为商业用户、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图书馆用户共计两大类4个小类,每个组别在费用政策以及使用范围方面均存在差别。INFOTRIEVE通过使用目的划分用户,当把所需文献提交到购物车前,会根据用户的使用目的把用户分为研究学习与其他目的,并且让用户选择一次使用与多次复制使用,不同的选择会对文献传递价格产生不同影响。
2.2版权管理
版权是为企业服务的核心问题,由于欧美等国家不断修订知识产权法,使文献机构“合理使用”权利受到极大限制,严重影响了文献传递服务的开展,但国外文献机构在处理版权问题时所制订的相关服务政策与管理方法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目前国外机构采取的版权解决办法主要有契约方法和技术方法两种。合同契约法可在两个层面上来实现版权清责:一是文献提供者直接与版权所有者如出版商签署合同;二是文献提供者与版权管理中心签订集体协议,如大英图书馆主要与文献出版商版权签订协议,每篇文件加收版权费用。从技术方面,针对用户复制传播文献进行控制,如INFOTRIEVE采用e-100系统传递,如果文献是数字的,用户可以多次浏览和打印,如果文献是纸质的,将被扫描成Tiff,仅可单次浏览、打印。
2.3收费标准
国外文献机构的收费价格各不相同,发达国家主要以传递费用加版权费的形式收取。如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采用单独收取版权费的方式。图书馆结算单位一般是按页或篇计算,文献自动订购系统对超出合理使用部分按照每篇几十美元不等收取版权费;德国SUBITO根据用户类型收取每篇1~12欧元不等版权费。非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收费项仅有服务费,包括台湾地区、俄罗斯、印度和南非,其中南非采取会员年费+按次数请求费用,巴西通过加价40%的方式区分是否为商业性质的文献传递服务。
首先,应改造平台服务模式。从技术手段上规范用户使用习惯,为日后收取版权费用打下基础。其次,开展企业专属服务。面向企业开展个性化可定制服务。一方面平衡企业信息成本,另一方面,可增加文献机构利润点。最后,逐步形成行业模式。完善企业服务政策与管理办法,形成行业服务模式,促进国内各大文献服务机构合作制订相关企业服务政策与办法,为文献服务形成企业服务模式迈出积极的一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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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6.155
G351
A
1673-0194(2015)16-0212-01
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