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案件的审判体现公平正义

2015-01-03 03:34张启元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6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公民权利

文/张启元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父母获赔205万余元。

199新 6城年区4第月一9毛日纺,厂呼家和属浩特区市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一名叫呼格吉勒图的18岁青年被认定为此案的凶犯。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5年,另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坦白凶案是其所为。其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在一个青年沉冤18年后,其法院对该案重启再审撤销原判,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样的判决,还本人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公正。在让人唏嘘叹息的同时,也让人感到了“迟来的正义”。

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每一起冤假错案的纠正,都是对公平正义的宣扬,也有利于增强百姓对法律的信心。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如果一个社会丧失了司法公正,也就没有了基本的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司法是维系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从呼格吉勒图一案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必须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贯彻于法治活动全过程,体现在法治工作各方面。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可剥夺的,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手段和最有效的方式,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的武器。只有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很多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进步。2004年3月,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郑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推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依然任重道远。

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要制定和完善保护公民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保障公民权利有法可依。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运行机制,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确保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权作为一种权威的裁判权力,它要求执法者面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任何非法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属于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

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体现。实行司法公开,是不断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持续推进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通过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构和生效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只有公开,使执法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廉洁司法,压缩徇私舞弊的空间。

要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参与司法。要真正把司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要建立司法公开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

五、要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伤害,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要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定罪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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