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贝贝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杭州 310024)
融资租赁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是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双轨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不能抵扣的难题。“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的惠民工程,但融资租赁行业本身“融资”与“融物”的行业特殊性,并未享受到目前的税收政策带来的实惠,融资租赁行业仍很脆弱,一项政策就可以使整个行业陷于困境。
在浙江,“浙租模式”的融资租赁具备程序简单、租约灵活、节约成本、单独核算、促进销售等优势,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浙江自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3年的测算数据显示,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由上年同期的5.2%上升到8.2%,税负水平明显提高,税制变化还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税制变化前后政策衔接有漏洞,内部政策还没有理顺,配套的税收法规及优惠政策的欠缺,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主要遇到如下难题。
从浙江各类融资租赁企业及税务统计数据显示来看,与多数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明显减少相比,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水平较之前缴纳营业税时却大幅增加。税负的增加,直接导致融资租赁丧失了价格和税务的优势,无疑将大大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售后回租业务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主要业务类型,占融资租赁业的60%以上。“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因此,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是不言而喻的。
“营改增”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2]86号文出台,对增值税3%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承租方的融资行为是适用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形成了前后矛盾,直接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中断。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企业来获取租金回报。但“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中断,致使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由于融资租赁业实行增值税购进抵扣法,租赁业的融资与融物、供应商及付款方式的特殊性决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主要难题就是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利息抵扣也是租赁公司“营改增”后遇到的棘手的问题。营业税下,银行开具的利息流水单可以作为租赁公司利息支出的扣减依据,而增值税下,利息流水单据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合法凭证。由于银行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无法从银行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租赁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交税时无法进行抵扣。
“营改增”是国家为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税收政策应当兼顾融资租赁的行业属性、租赁企业分类和融资租赁交易类型等多重因素,融资租赁税制内部优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其本质属性应当是现代金融保险业,应当实行金融保险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建议采用“融资”与“融物”分开征税的方式。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的方式完成了融物的目的,既有金融属性又有贸易属性,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按设备的价款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即平票平走);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就租息收入部分按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从而解决三流不一致的问题。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涉及的企业、行业、地区很多,应当通盘考虑,综合设计税基、税率和发票问题,使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能够实现法治化和规范化。
建议税制设计上应该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内容,而不是按经营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来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区别金融租赁和商贸服务,采用“两种税率”的应对策略。两种税率的应对策略是将融资租赁应税收入划分为价款和租息两部分。融资租赁业务内容应当根据是否介入有形动产所有权转让的购买交接环节为边界,如不介入有形动产所有权转让的购买交接环节,应视为金融租赁,有形动产价款部分税率为17%,租息部分税率为6%(和现代服务业税率持平);如介入有形动产所有权转让购买交接环节,应视为商贸服务,有形动产价款实行17%税率,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这样既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小型的、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融资租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当前经济形势下浙江的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外围需求环境,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是未来发展空间巨大的“朝阳产业”,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关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应当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从税收制度与行业特殊性结合入手,并制定过渡性的措施,积极引导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统一、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统计体系基础薄弱、业务模式及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亟需解决。重要的是要理顺税制政策,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法制建设,推动出台融资租赁业专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推动建立租赁物登记制度,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配套完善融资租赁业相关的所得税制度、印花税制度和折旧政策。融资租赁业“营改増”应当加快立法步伐,改变目前由行政部门临时出台应急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做法,避免造成税收政策前后矛盾和“碎片化”倾向。
浙江省可以出台一系列融资租赁业税制改革阶段的过渡措施,比如一系列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各项财税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过渡阶段的过渡政策措施,比如在特定时期可以设定地方性的优惠过渡政策:政府为融资租赁企业设置税收返还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计提一般风险损失准备金,并按规定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税负水平的变化除了受正税税率的影响外,减免项目、抵扣项目、抵扣方法的调整,附加税率、计税依据的调整对税负水平的影响也非常大。浙江省级金融、财政、税务部门应研讨对融资租赁机构享受各类财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融资租赁机构运营成本;全面优化融资租赁企业的印花税、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涉税制度,尤其是研究经营出口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涉及的一系列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免税、退税等优惠办法;建立健全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施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为落实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对融资租赁机构享受各类财税优惠政策予以指导监督。
融资租赁作为“大金融”五大支柱之一,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紧密结合,融资与融物紧密结合,在现代金融产业中,租赁占据着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同样重要的地位,并有凌驾于这四者之上的趋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行业更多的扶持,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政府应以“营改增”为契机,紧扣税收政策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结合点,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税收政策设计和安排,支持融资租赁业发挥功能,更好更积极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 陈少英.融资租赁“营改增”问题[J].法学,2012(7).
[2]税务总局解读融资租赁费税前一次性扣除等问题[J].会计之友,2012(30).
[3]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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