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时,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投资一家房地产公司,投入注册资本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房地产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状况不佳,今年7月,我公司决定撤资。撤资时房地产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600万元,我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请问,我公司这笔业务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撤资与股权转让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区别?
运金华实科贸有限公司 解勇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而“撤回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而撤资在企业所得税上与股权转让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你公司分回的800万元现金中,应确认股息所得(1000+600)×10%=160(万元),剩余的800-500-160=14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你公司取得的160万元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14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