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京吾
回顾1949年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中国法治状况,与改革开放后30年的法治状况进行对照,不能不看到,法治存在与否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尤其是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律基础遭到彻底破坏,导致中国经济严重倒退,社会剧烈动荡。
新中国建立后的法制草创
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家机构被彻底推翻,新的国家机构尚处于建设之中,在全国人大建立之前的临时立法机构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直到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较大范围的立法活动是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次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五部组织法。
“五四宪法”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好评。这部宪法继承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主要原则,直到目前,法学界也认为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它的指导原则、一些具体条款上的规定也符合一般的司法原则。
但当时社会深受无产阶级革命理论支配,有着极为强烈的革命意识和斗争意识,所有个人权利都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在这一意识形态指导下,一切法律,包括宪法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治运动大多不是在法律指导下进行的,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这为“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埋下祸根,没有人去思考政府、政党、领袖的活动是否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个问题是,自新中国建立,始终没有制定一部刑法,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9年才有了第一部刑法。
没有刑法,意味着没有法定罪名,也没有一致的量刑标准。那么,司法判决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主要是根据一些专门条例来执行的,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大量“条例”。例如:1950年7月23日公布了由政务院(国务院前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历时三年的“镇反”运动;1951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如何处理反革命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全面规定。在非战时期,集中处决反革命,涉及众多家庭。从被处决者的身份上看,其中不乏有对抗新政权的“反革命分子”,但更多的是传统士绅、地主等中间阶层,他们对新政权固然存在各种不满,却并没有什么对抗性。“镇反”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士绅结构遭到毁灭性打击。
更为严峻的是,这些条例的制定大多数都不是由立法机构而是由政府部门来完成的,换言之,立法、司法都被政府部门所掌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冤假错案现象不断发生的原因也在于此。这样,虽然制定了一批法律法规,但社会发展没有按照法治的道路前行。不仅一般的法律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对“宪法”的认识也是极不严肃的,还出现过“农业八字宪法”“鞍钢宪法”之类“宪法”,严重破坏了宪法的严肃性。
“文化大革命”对法律的彻底破坏
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展开,长达十年的浩劫从天而降。“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完全是执行领袖意图、秉承领袖指示进行的。到1968年3月下旬,已经进行了“五大回合”的斗争,分别是打倒彭、罗、陆、杨;打倒刘、邓、陶;击退“二月逆流”;打倒了关锋、王力、戚本禹;打倒了杨成武、余立金、傅崇碧。这些所谓的“斗争”都是在路线斗争指引下完成的,公检法被彻底砸烂(仅保留了部分公安系统),斗和被斗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除政治路线斗争外,具体执行上则另有依据。
首先是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公安六条”的全称叫《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于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颁布,因颁布时共有六条,简称 “公安六条”,连题目在内总字数不到1000字,是陈伯达、江青提议,由谢富治起草,其目的是为了“保卫文化大革命”。这六项条款中,第二条规定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否则“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第四条规定地、富、反、坏、右等类人员“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这两条规定为制造冤假错案大开方便之门,许多人因为读错一句话,说错一个字就被打成“恶毒攻击”,加以逮捕、判刑。
造成“文化大革命”大量冤假错案的是一系列“指示”“规定”“通知”。1967年6月28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抓叛徒”的通知》,1967年10月16日又发布了《关于不准地、富、反、坏、右乘机翻案问题的规定》。这几个文件构成“文化大革命”揪斗的基础文件,规定了哪一类人不得参加“文化大革命”的造反、串联等活动,剥夺了这些人的“政治权利”。
导致冤假错案剧增的重要事件是“清理阶级队伍”,简称“清队”。“清理阶级队伍”的提法是江青首先提出的,1967年11月27日,她在北京工人座谈会上说:“在整党建党的过程中,在整个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都要逐渐地清理阶级队伍。”1968年由新华社发行的第1220期《文化革命动向》上刊登了一篇《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通讯,5月13日,姚文元批示道:“呈主席参阅。此间总结了清理队伍中的一些政策性问题。”5月19日,毛泽东作出批示:“建议此件批发全国。”随后,中共中央、“中央文革”于5月25日发布《转发毛主席关于〈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批示的通知》:“决定将此件转发全国,参照执行。”
这个材料其中一段写道:“北京新华印刷厂的军管人员,在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中,是很坚决的,不论是对特务、叛徒,还是对一小撮走资派,他们都带领群众,狠揭狠批。特别是对那些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恶毒攻击中央文革、反对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一旦发现,就狠狠打击,毫不留情。”
《“文化大革命”简史》在相关章节评价道,清理阶级队伍 “由于破坏了最基本的民主和法制,人权没有保证,司法监察机构被砸烂,各种名目的组织都可以任意揪斗、关押、审讯被他们认为是‘阶级敌人的人”,同时“在审查中,滥用专政手段,大搞逼供信,制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冤假错案。加上他们的亲属和有各种社会联系的人,全国被株连的群众多达1亿人”,导致“冤假错案剧增”。
从“文化大革命”爆发到1968年9月,全国(除台湾省外)29个省、市、自治区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夺权”运动全面结束,武斗也渐渐得到控制,国家进入了在各级革委会领导下运行的相对稳定期。但政治运动并没有结束,其中“一打三反”又是制造大量冤假错案的一个运动。同时也意味着对“敌人”的打击开始组织化、系统化和国家行为化。“一打三反”运动全面加强了打击“敌对分子”的力度。
1970年初,中共中央连续发布三个文件:1月31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2月5日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和《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以此为依据,对社会各类“有问题”的人采取了严厉打击手段。
“一打三反”的审查方式是“清理阶级队伍”的继续,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在于:它是“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想的继续,也是政治运动的继续,对此前抓捕的囚犯开始大面积判决,而且对许多原本已经判决的案件又进行了重新判决,且多为重判。为了在短期内达到规模、产生震慑效果,把原本应该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审核权下放到省一级,省一级只要把杀人人数报到中央备案即可。但有些省份又将此进一步下放,一直放到县一级都有权力宣布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的一律立即执行。这样,杀人就变成了数字任务的完成。
“文化大革命”惨痛一页成为过去。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世界交流的密切,我们愈来愈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只有认识到法治对于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时候,国家才会有远大前途。
(本刊编辑部摘自《中国经营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