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

2014-12-24 08:46焦莹刘欢
北方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

焦莹 刘欢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和网络融资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地位。但是,监管缺位,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速化等带来的风险日益显现,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对于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服务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探讨,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188-01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

近几年来,信息技术、电子通讯手段在社会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推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由此应运而生。从目前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看,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多种形式,总的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网络银行,是指在互联网络拥有独立网站,利用网络设备和其他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产品及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按组成架构可分为纯粹型和混合型 :纯粹型网络银行是完全虚拟化的银行,除了后台处理中心外,没有任何物理上的营业网点,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互联网上进行。

二是网络信贷,是指以网络信贷平台为媒介和载体,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

三是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严格上讲,为商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不能算作是纯粹的金融机构,但随着其支付服务向金融交易领域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越来越强。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与金融监管的影响

尽管有关互联网金融将取代传统金融的观点曾经一度喧嚣至上,但从世界范围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数量、资金规模以及业务交易量等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比重非常小。但它的快速发展确已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消费方式,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变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成为消费者普遍接受的方式,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成为消费者的主要选择,这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消费、经理接洽的消费模式。

第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业的竞争模式,使得金融业发展更富有效率。金融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准入门槛高,且发展面临的资金成本约束较多,容易出现大型机构自然垄断的情况。互联网金融的投入相对固定,业务量的扩大不会引起交易总成本的明显上升。

第三,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业服务的不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层面的支持。长期以来,由于金融机构天然具有的资本逐利性,导致金融服务资源主要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中小企业、弱势群体难以从中获得有效支持。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发展过程中,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但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及其业务风险特征,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始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

监管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监管重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区域问题,包括银行间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二是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风险等;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扩大而增加的信誉和律风险,包括不同的监管当局、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在网络信贷监管方面

根据网络信贷本身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且与真实交易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国主要是通过规范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信贷进行规制。例如,作为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将网络信贷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的范畴,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日本主要是通过《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借贷进行管理,强化对贷金业者的行为规范。

(三)对策

第一,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需求为出发点,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更多是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不是供给过度的问题。

第二,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双重特征,且普遍存在跨界、跨领域经营的情况,从国际通行实践看,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而是应当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以此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与不足。

参考文献:

[1] 谢 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 巴曙松,杨 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1).

[3] 付 云.互联网业务:银行的金融“危机”[J].互联网周刊,2012(2).

[责任编辑:文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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