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英姿 柳杰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内容,某县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中也取得一些成就,但任何制度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随着历史的前进不断发展的,在新形势下,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也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对其进行完善、构建从而从而使项制度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注入鲜活血液。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改革 监督范围 监督程序
作者简介:吕英姿,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柳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30-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科学发展,近期某县检察院对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某县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改革探索
严格按照上级院相关规定,扎实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探索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取得明显提升。
(一)健全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建立人民监督员联系检察室制度,探索实现两者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利用人民监督员的基层优势和各种有利条件,让人民监督员参与到检察室具体的业务中,增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感性认识。建立邀请人民监督员定期座谈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了解掌握检察工作情况的及时性。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全面通报各项检察工作,检察长亲自参与,当面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极大地调动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近年来,多次组织人民监督员召开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通报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总结大会、专项教育总结大会,保障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监督内容。
(二)完善机制,促进规范监督
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见》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七种情形”告知办法》等5份规范性文件,并制定人民监督员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图表,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方式,细化了监督程序,使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制定出台《关于对刑事和解案件听证程序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听证程序流程》,并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现场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公开听证,取得良好效果。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涉检信访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涉检信访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进行监督的办法(试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工作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强技术证据审查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制定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派驻基层检察室及各业务部门对接联系暂行办法》主动加强与检察室、反贪、反渎、控申、公诉、侦监、预防、民刑等部门对接,明确应监督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三)强化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
把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业务需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为人民监督员订阅《方圆》、《人民检察》、《检察日报》、《山东法制报》等报刊杂志,寄送新修订、出台的法律法规和“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更新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使其对检察工作提出更多专业性、有针对性的意见。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考评制度,使其与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紧密结合,发挥激励作用,树立正确导向。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向人民监督员每人发放补贴3000元,为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应扩大
人民监督员制度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了不同的待遇,出现程序不公的问题。 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二)监督程序设置不尽合理
“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实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无疑十分关键。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了解是书面的、间接的,本身并不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一般说来,这种只对案件书面审理的情况,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显然,送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并非都是如此。同时,人民监督员在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简要回答相关问题之后,要当场进行评议、表决和提出监督意见,而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准备时间。在目前我国人民监督员大众化的情况下,要使其短时间内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情况,并进而提出客观、公正、有参考价值的监督意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三)人民监督员监督效力问题
制度运行中的效力及其与效力相关的所有问题是研究一项制度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的基本标准。制度的效力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拘束力。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有关监督效力的推进步伐缓慢,没有取得实质性地突破。现行制度运行中省也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委会决定有异议时请求上级院复核的程序。
(四)人民监督员缺乏硬性问责规定
现行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