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尚鸿 刘光明
摘 要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商业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随着金融票据市场倍增的发展,金融技术发展、票据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导致该类犯罪近年来呈现出侦查诉讼进退两难的境地。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维护金融秩序安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银行承兑 票据中介 金融犯罪 漏洞
作者简介:法尚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刘光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95-02
2004年以来,山东省基层检察院共办理涉及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涉及37个罪名。其中,票据诈骗犯罪案件94件137人,占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总数65.9%(件比)72.2%(人比),涉案金额6350万元,占涉案资金总额的58.3%。
一、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诈骗的基本情况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呈逐年猖獗趋势
经统计,2004年至2011年共审查起诉票据诈骗犯罪案件32件38人,2011年票据诈骗犯罪案件12件19人,2012年26件42人,2013年24件38人,2012年、2013年案件数分别比2011年上升116.7%、100%。2011年以来的三年票据诈骗案件占十年的65.9%,案件数量出现激增。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其中使用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抵押、贴现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占所有票据诈骗犯罪的73.6%,成为金融犯罪的首选。
(二)银行承兑汇票出现高仿真度、高防伪度趋势
近年涉案的伪造汇票案89.5%为“克隆版”的银行承兑汇票。即犯罪嫌疑人使用与真汇票质地相似的纸张,利用掌握的较大金额的真实银行承兑汇票,采用电子分色复制等高科技手段照原样复制多份 “克隆版”的银行承兑汇票,克隆票与真票同时流通,真假难辨。
(三)伪造汇票出现跨地区化、规模化趋势
犯罪嫌疑人通过跨地区销售克隆的银行承兑汇票,致使该类犯罪取证难度大,难以对犯罪进行有效预防、打击。经统计,基层院办理的票据诈骗类犯罪中87.2%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源于金融票据经济发达的广东、浙江等南方省份。购买者与伪造票据的犯罪嫌疑人仅通过电话联系,造成了案发后公安机关既无法查明上游犯罪也无法印证犯罪嫌疑人诈骗犯罪主观故意的进退两难局面。
(四)伪造票据呈现依托快递公司交易的趋势
经统计, 2012年以后办理的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案件大多通过机场快递交易。如魏某票据诈骗案,魏某称票据是通过广州白云机场航空快递至济南遥墙国际机场。但公安机关经对所有案发时段的快递记录进行查询,未发现相关快递。机场工作人员称快递公司为防止小件快递丢失,往往将大量小件快递包装在一个较大的快递包裹中,在投递过程中再重新分拆,所以查询不到小件快递的相关记录,造成了的刑事证据链条无法弥补的缺陷。
(五)伪造汇票交易多经民间票据中介背书流转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流通性强、灵活性高的优点,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民间票据中介在银行承兑从出票到贴现长达六个月的过程中,长期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交易对手不固定,转账交易基本上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近三年涉案的伪造票据案件,少则经过一个民间票据中介进行背书交易,多则历经十几手交易,致使票据诈骗犯罪交织在正常的民间票据中介交易活动中,案发后出现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只能全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尴尬局面。
(六)伪造银行承兑涉案金额大,附带证明材料多
经统计,基层院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中,伪造银行承兑出票行均是各地较小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本地流转过程中均有银行查询真伪证明。但银行证明为统一格式的制式文书,证实查询到流通票据存在,但真假自辨。
二、防范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防伪和真伪查询水平是解决真假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流通的当务之急
虽然央行2011年3月1日全面启用2010版银行承兑汇票,但银行承兑汇票不像人民币一样防伪公开。因此,一是尽快研究制定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公开制度,加强金融票据的防伪性能、防伪印制技术、防伪检测技术,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二是由中央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立银行业智能识别预警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票据数据查询中心,存放各商业银行签开票据的各种要素及图像,将各商业银行与企业纳入到系统中来,既可以解决银行承兑汇票真假识别问题,又能降低业务风险,同时可将票据背书、转让纳入监测范围,防止无贸易背景的票据倒买倒卖现象发生从而规范票据流转秩序。三是设立便捷的票据查询中心,解决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交流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可让市场参与者了解票据贴现市场的及时信息。以便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该系统迅速查询到票据真伪,防止克隆承兑汇票同时流通的现状。
(二)严格快递行业快递物品检视制度,逐步推行快递寄送实名制是遏制犯罪分子搭乘快递行业快车的必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虽然2012年5月1日出台的快递服务标准已经规定寄件人拒绝检视可不予收寄,但法律和行业标准并未强制规定快递公司必须对包裹进行检视。出于对公共安全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快递货物进行把关,是快递公司最基本的责任。快递行业应当引入强制检查、验货制度,要求快递员收件时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并对物品进行检视,明确快递公司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与物流快递行业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第一时间发现并查处犯罪行为。同时,逐步推行寄送实名制,从根源上杜绝犯罪分子搭乘快递行业快车。
(三)两高应尽快完善民间票据中介的法律定位,规范相关票据流转活动的法律保障
民间票据中介经常打着票据贴现的旗号,在一定程度上从事类似银行的“票据贴现”行为。但民间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贴现,因为一方面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也未改变票据流通性,另一方面央行在1998年《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效力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如贴现人支付了票据贴现款,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取得票据权利,虽然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上有国家赋予的专营地位,但银行和普通的票据流转人地位一致。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常专指地下钱庄业务而不包含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同时《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而民间票据中介行为参与的只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还没有到最后的结算环节,单纯的支付行为并非是银行和往来经济组织之间的结算行为。故应当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更好地明确票据中介的法律地位,规范票据中介交易行为。
(四)加强商业银行对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建立健全银行业票据管理问责制度是防止票据诈骗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贴现银行要对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合同及增值税发票,但这种审查目前只是流于形式。贴现银行无明确查询增值税发票真伪的渠道,且仅关注银行承兑汇票本身的真伪,只要银行承兑汇票真实,增值税发票、合同等书面材料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甚至默认被票据中介包装过的承兑汇票。因此,应当建立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制度,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真实性、资金需求合理性、票据有效性进行详细审查,严控商业银行票据签发这一源头,从制度上杜绝倒卖票据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银行业票据管理问责制度,规范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系统,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辨别票据真伪。针对目前犯罪嫌疑人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资金活动较为猖獗的状况,银行业应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积极利用查询、查复手段,证实票据的真伪。对认真审核票据、堵截假票避免资金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票据专营机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
有计划有步骤地吸收更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企业加入票据贴现市场,充分发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网点遍布的地理布局优势,真正落实对地方性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防止为追求更高的利润,不合理设置贴现额度甚至以信用不好不予贴现的银行之间票据贴现市场现状,从源头上消除民间票据中介的存在环境。同时,建立健全票据专营机构,使持票单位因业务需要急需融资时,能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杜绝其寻找能为其办理贴现的个人或票据中介这一催生票据中介因由的市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