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娟娟
(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3;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金融市场】
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经营模式的新探索
田娟娟
(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3;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近年来,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保险业商业化经营运作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风险相对较大的矛盾下,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对我国来说,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应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同时辅以指数化、证券化等市场化发展模式。辽宁省应进一步完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相关政策,寻求市场化的发展之路,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农业指数保险;风险证券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一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不仅农业生产的利益相关方会面临巨大损失的风险,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因此,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2013年3月,国务院施行《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逐步走向完善。中共中央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再次加大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扶持力度。但是,在实践中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矛盾仍然存在,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不足仍亟须解决。如何化解矛盾、转化问题,是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成为“三农”推手的关键所在。
辽宁省是我国的自然灾害多发区和重灾区。自然灾害的最大特点是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突发性强、影响时间长和范围广。在国家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背景下,辽宁省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始于1983年的人保辽宁省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和辽宁保监局在阜新、铁岭、辽阳等地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试点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发展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到2012年辽宁省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业务已经全面铺开。从运作模式来看,辽宁省先后已探索了“政府补贴型”“龙头企业牵头型”和“政府主导型”三种模式下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并积极开发出多种包括畜禽和水稻旱作等多种农产品为对象在内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产品。通过一系列措施和多年努力,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取得了很大成效。2013年,辽宁全省大田作物保险投保面积占粮食播种面积的70%,达到3545万亩,同比增加近1200万亩;保费达9.23亿元,同比增加近3亿元。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辽宁省在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方面投入很大,全省已经有过半的耕地参与了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从几年来农业政策的连续性看,参保耕地面积及人数还会呈增加的趋势。
虽然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总体形势良好,但是相对于其他保险品种的发展势头,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在保险业商业化经营运作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风险相对大的矛盾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发展。从农民角度来看,大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使其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淡薄,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普遍在农村展开,但是广大农民对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了解和认识普遍不够。即使是认识到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重要性,但是农业产品自身的低收益性又限制了农民在保险产品上的投入。例如,2013年朝阳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200元,养鸡户每只鸡的收入约有10元钱;种植大田的农民好年景1亩地能收入1000~3000元,扣除种子化肥等支出后,农民收益较低,加之经济基础薄弱,部分农民不得不靠贷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无力再承担高额保费支出。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风险过大降低了担保的积极性。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和风险高的农户愿意投保,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和风险低的农户则不愿意投保。此外,一些地方的农户虽主动上门要求投保,但只愿意选择地势低洼、年年受灾的部分农田投保,而对相对不容易受灾的农田则不愿意投保。这种典型的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使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成了“不赚钱的买卖”。保险定损是存在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动植物的范围较大,每种动植物发生灾害的生长期不同,损失程度也不同,对其价值和保险利益的评估鉴定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要求保险部门的业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术,加上一些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防范困难,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业务的开展。以2013年辽东地区特大暴雨为例,庄稼损失比较严重,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因为这种属于普遍受灾情况,所以基本按照150%比例进行“封顶赔付”,加之根据条例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也就说保险公司无权动用农民土地和庄稼,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基本属于收益持平甚至亏损的状况。除此之外,我国的现实国国情又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性质相矛盾。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是“政策性”而非“商业性”的。《农业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从《农业法》《保险法》以及中央历年的“一号文件”等相关法规和文件来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保险制度保障都要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因此,对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补偿如果大部分依赖于“政策性保险”的投入,不仅对国家来说将是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对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补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从辽宁省角度来看,就有必要结合自身农业发展特点,在现有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模式基础上,探索更多的市场化发展路径,以解决当前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际上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已经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资金有限.他们经常寻求办法来增加在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上的资金,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求助于资本市场和国际市场。比较成熟的市场化模式有指数化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本文着重对这两种模式进行详细探讨。
资金投入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政府一直致力于尝试一种新型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模式——农业指数保险。农业指数保险是以设定的天气、价格等指数为标准,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触发点时,即进行赔付的保险模式。指数化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好地实现风险转移,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以在国内发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并且可以将不可分散的风险向全球市场转移。2002年墨西哥开始试行由政府管理的国有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业务转给联邦和州救济署。这一天气指数农业保险着重于两个方面:首先,它提供了资金,是在干旱的情况下建立的救助计划和国际市场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的替代。其次,它使救济方案处在一个更合理的基础上,针对最脆弱的小农。从联邦救助基金支付目标人群与当地的降雨指数、主要粮食作物的产量增长高度相关。自2002年以来这一项目平稳实施,在2010年收到保费6.28亿美元,赔付8100万美元,使约320万低收入的农民受益,在33个州中覆盖了77%。与以前政府直接在干旱年份提供援助补助金相比,提供的新方案更具成本效益,有更好的针对性且更快捷。
针对农业自然灾害,另一种有效的市场化保险模式就是风险证券化。风险证券化是指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构造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保险连接型证券,使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得以分割和标准化,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它涉及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并且取代了保险公司原来把保险业风险转嫁给再保险人的做法,而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更广泛的资本市场。这是典型地通过金融工具买卖来实现风险转移的做法,如可流通可交易的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实施风险证券化的典型国家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一系列自然灾害的发生使美国保险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保险业尝试用金融手段为大规模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来源,其中运用的最成功就是巨灾债券,即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机构或特定的专业公司发行承担债务的附息证券,保险公司保留根据公司特定损失或全行业损失的情况改变债券利息率的权利。美国政府通过发行农业巨灾债券,以农业巨灾保险证券化方式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来获得大量资本,应付发生巨灾时的资金需求,以弥补农业巨灾风险损失补偿的不足,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1.完善相关政策,规范政府主导型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模式
目前,辽宁省各地市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赔偿大部分来自于省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受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人财物力限制,基层政府客观上无法为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试点提供足够的政策支持。从历年受险赔偿情况来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业务总体体现为亏损,一旦出现较大的农业灾害,保险机构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再保险保障机制,迫切需要分散风险的途径。长远来看,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模式仍将以政府主导型为主,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条件,特别是保费补贴和风险控制以及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部门互相合作和配合,特别是保费全额补贴政策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将极大解决农民保险意识差、保费支付能力弱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协同推动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的新机制,推动政府设立促进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的专项资金,保证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
2.寻求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化发展之路
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机构要开拓创新,积极主动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寻求解决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难题的市场化发展之路,不断推出广大农民欢迎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省内农业保险机构应加大产品创新探索力度,在结合国内外成功经验和自身优势的基础上,设计市场化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积极开发价格指数、天气指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丰富险种市场,提升产品种类的覆盖范围。尝试风险证券化的农业保险,积极引入国际资本,分散风险。将市场化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产品资金用于扶持高投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经营农户的保费支出,以缓解农民无力承担的高额保费支出问题。通过市场化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发展模式,可以缓解政府主导型模式下的财政补贴压力。两种模式相辅相成,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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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洪波)
F840.66
A
2095-3283(2014)11-0112-03
田娟娟(1981-),女,汉族,吉林人,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讲师,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3DJY090);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镇化与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研究”(项目编号:L13DJY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