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小马
法治的正义 胡斌的“二”祸
文 小马
创办了号称“美国最畅销、最低俗”的《风月女郎》杂志(《Hustler》又译《好色客》)的拉里·弗林特是一个所有善良人眼中的“人渣”。1983年,弗林特在自己的杂志封面广告上描写了著名牧师兼道德卫道士法尔维尔所谓的“不堪故事”,下面还加了一行小字“滑稽广告,不要当真”。但他还是吃了官司。法尔维尔牧师立即向当地法院控告弗林特和他的杂志“诽谤、有意对他造成精神伤害”。认为广告确实对牧师造成了精神伤害,要求弗林特赔偿10万美金、罚款10万美金。但弗林特一直上告到联邦法院,他的辩护律师声称“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他将一钱不值,在这个国家,你找不到哪份报纸上没有批评某人的漫画和社论,如果牧师法尔维尔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的话,那么任何公众人物都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最后,所有大法官一致认定弗林特无罪。走出法庭的时候,弗林特对记者说:
“如果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像我这样的人,我相信它能保护所有人,因为我是最下贱最人渣的垃圾。”
这个美国“人渣”后来还竞选州长、出书,好莱坞还为他拍了电影。
我说这个故事的关键在于——我们的法律惩处和保护的是谁?
2009年交通肇事案的主角胡斌在杭州再出车祸,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热议“这货又出山了?怎么又出来惹事了?当年没终身禁驾吗?怎么就减刑了?法律怎么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目前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胡斌在2009年交通事故中即使致人死亡,但并不属于这两种,所以他可以在吊销驾照两年后,按照正常程序重新申领驾照。
由此看来胡斌再次“出山”完全合乎法律,法律给予胡斌再次驾车上路的权利,无论他是个怎样的人。
保障胡斌再次考取驾照的权利也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很多网友质疑,法律怎么订的,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事故怎么还能考取驾照?在质疑胡斌案件的同时,你应该想想,很多公交车、出租车司机常年在路上开,容易会因为一时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如果对终身禁驾订立的过于严苛,是否又会导致许多驾驶人没有改过的机会就丧失了谋生的手段。
2004年5月1日,经过多年的酝酿、论证、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如今已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十年间,从“醉驾入刑”到“123号令”,跟随着中国社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数量剧变,道交法在不停的修改中前进。毋庸置疑,所有制度都有利弊,所有选择都要付出代价,问题仅仅在于,就可能的利弊得失和成本收益而言,哪种制度选择的代价最小,天下没有灵丹妙药,法治也不例外,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法律也不例外。道交法实施十年来,受到过这样那样的质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演变,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许多专家表示,一些有高速行驶、秀车技等“特殊癖好”的发烧友,出事是早晚的,应该对这部分驾驶人予以严惩,从驾照管理环节就减少安全隐患。上世纪90年代,北大朱苏力教授提出法律“本土资源论”的说法,他主张建立现代法治必须得仰仗“本土资源的进化”,现代的法律不仅是精英自上而下的建构,还有自下而上的萌芽。道交法的修订正是这样一个上下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另一方面,胡斌的案件又不能仅仅从简单法律层面去考虑,法律对人的作用是通过激励或惩戒,进而影响人的行为或人的行为倾向,但是无论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这只臂弯如何宽广,总会鞭长莫及。法治不及之处,须有德治补充,“胡斌事件”中胡斌自律的缺失、朋友家人规劝的失语乃至在整个爱好“飙车”人群的集体规范意识的欠缺是我们需要考虑和衡量的。
法律的权威在于它保护一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治的意义在于摒除人治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探讨胡斌的“二”祸,不是狡辩谁的责任,而是让大家看清楚法律不等于情感。
探讨胡斌的“二”祸,不是指责过去如何,而是为了防止未来还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当你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某个人,从个人好恶指责某件事的时候,你应该仔细想想,说好的法律呢?
以上言论仅代表“小马”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