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及网购方式均增加了监管内容。
此次出台的《条例》增加了对于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义务的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条例》规定,(违规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如未尽到相关义务,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追溯信息的,也将由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