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失独老人养老困境中的政府责任

2014-12-16 03:21周媛媛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3期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家庭

周媛媛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失独老人的人数逐步增加,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不断出现在广大媒体中进入人们的视野。失独父母在失去唯一的孩子后,会出现精神孤独、疾病缠身、无人养老等问题,如何让这些曾经为我国的人口政策作出重要贡献的老人安度晚年,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失独老人的产生是广大家庭在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的一个必然结果,为此,各级政府对此类老人的养老问题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

失独老人;养老;途径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02401

1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为解决落后的经济状况和社会人口快速增长的矛盾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号召全国的家庭“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出生的人所组成的家庭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在本质上是风险家庭,风险性就体现在“独”字上,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在生命的早期“独生子女”出现问题以致于离世,可以通过再次生育进行补偿,但如果子女成年后出现问题,其母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其打击对整个家庭来说是毁灭性的。“失独”现象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的必然结果,因为根据人口统计学,15岁至30岁的年龄段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若子女在此年龄段,可以推断一部分母亲已失去生育能力,因此也就造成了大批失独老人的存在。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生育一个子女并非父母自愿作出的选择,而是响应国家号召“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初期,中央及各地政府虽然没有颁布正式的法律法规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由“政府养老”,但在一些主流媒体或遍及城乡的计生标语“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的字眼随处可见。既然政府当年并未对此种宣传进行撤换,那么作为普通公民就有理由相信这是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承诺。政府无论是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还是为当年对宣传标语的默认或“不作为”进行弥补的需要,都应该主动积极的承担起失独老人养老的责任。因为,失独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个家庭面临的困境,当失独家庭累计到一定数量时,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价值观,还影响着人们对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持久性的信任。

2 失独老人面临的问题

2.1 失独老人的心理问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孩子不仅仅是父母双方生命的延续,同时也是家庭稳固和谐的重要纽带。而且父母通常会把自身未完成、未做过的事情寄托在孩子这一代人身上,这是中国父母的特色,孩子承载的更是父母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希望。因此,处于一个家庭中核心地位的唯一的孩子一旦孩子发生意外离去,会使父母的生活目标瞬间瓦解,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以“天塌下来了”来形容也不为过。这样的老人情绪会长期处于悲痛、哀伤的状态之中,不愿与常人交流,逐渐会形成孤僻的性格。老人不愿与人交流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老人害怕与人交流,尤其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当亲朋好友的家庭都处在合家团圆、儿孙绕膝、其乐融融的时候,联想到自身的处境,孩子的音容笑貌只能存在记忆中,更加衬托自身的不幸和伤痛。失独老人的那份孤独与恐惧是常人不能想象的。“别人过节,我们过劫”是失独家庭真实的写照。

2.2 经济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镇老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的退休金,另一方面就是孩子的日常孝敬。由于我国双轨制的养老标准使得绝大部分的老人自身的养老金在通货膨胀日益加剧的今天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孩子的离去,迫使失独老人失去了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而且,有的家庭在孩子生前为了给孩子看病治疗,花光了所有积蓄,甚至还欠下巨额债务,经济本已处于崩溃的边缘,再加上年龄越来越大,身体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自身的医疗也需要费用。因此,他们在失去仅有的血脉的同时,还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和人生的希望。

2.3 失独老人的生活养老问题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和社会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居家养老依然是我国人民养老的主要模式,那么子女就成为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资源。独生子女一旦出现问题,家庭养老的功能就随之弱化甚至消失。对于不可能再生育的父母而言就只能被动地选择自己养老或社会养老。但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通常都需签订一份入住协议,这份协议需要有担保人通常是自己的子女签字才可以入住。然而失独老人就存在无人签字,即不能入住养老院的状况。同样失独老人在医疗手术时也存在无子女签字的问题。因此,有的老人说“我不怕死,我怕老”。人一旦步入老年,身体状况本来就会每况愈下,一旦遭受丧子之痛,更会雪上加霜。当老人生病、住院、衣食起居都需要人照顾,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通常都是孩子担负着照顾老人的工作。失去孩子,相当于失去了养老的保障。

3 政府在失独老人养老中的责任

政府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者,理所当然的应是此政策对公民影响后果的责任承担者。政府主动承担起失独老人的养老责任不仅是对失独者的人格尊重,也是对独生子女户“失独”风险的制度性补偿,更是对国家责任的一种检验。

3.1 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责任主体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对于普通公民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对于公民承担失独风险的补偿仅在第二十七条有所体现:“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然而,“必要的帮助”具体指的是什么,由哪个具体部门操作以及如何操作等问题,法律并未给出一个准确答案。因此,我国应完善法律,明确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赡养扶持的义务,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明确具体执行的部门,防止政府部门间推诿扯皮,真正让失独老人老有所依,安度晚年。endprint

3.2 建立专门的养老机构

子女签字成为失独老人不能入住一般养老机构的门槛。政府可以考虑为失独老人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简化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手续,这样也可以将失独老人聚集在一起产生“抱团取暖”的效应。由于大家都拥有相同的经历,老人之间可以相互倾诉,双方能够切实体会对方感受,精神上容易产生共鸣,起到释放痛苦、减缓精神压力的作用。养老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为失独老人提供咨询治疗服务,以使失独老人尽早摆脱孤独的折磨,重拾生活的兴趣和目标,恢复原来的精神面貌。

3.3 鼓励公益性组织和私人机构进入养老领域

除了建立公立养老机构外,政府也可通过降低行业门槛、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慈善机构、私人机构、民间团体等社会团体进入养老领域。它们植根于民间,对特殊的社会需求有更具体的感知。政府可充分发挥他们灵活多变、针对性强的特点,及时有效地为失独老人提供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满足失独家庭的个性化需求。

3.4 完善医疗和护理体系,保障失独老人的生活

政府应加大对失独老人在医疗方面的投入,减少失独老人在疾病治疗方面的费用。如发放爱心卡等方式使失独老人到医院就医时按特殊人群对待,免去失独老人奔波劳累的时间和体力,防止本已虚弱的身体更加恶化。失独老人在生病住院无人照料期间,依附的养老机构或责任主体可派遣护理人或志愿者护理老人的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应由政府承担。

3.5 发挥社区的帮扶作用

社区是每个居民基本的聚集地,有些老人即便感到孤独也不愿离开熟悉的环境和熟悉的朋友,甚至有些老人幻想不定哪天开门,也许孩子就回来了。对这些不愿到养老机构的失独老人,政府应积极动员社区工作人员对失独老人的救助。政府可号召社区工作人员对本社区的失独老人做一些生活方面、精神方面的调查,利用现有的设施为失独老人提供聚会场所,安排专职人员到失独家庭定期慰问,增加对身体长期不适老人的巡视,积极倡导义工到失独老人家里进行服务,以此改善失独老人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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