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微杜渐,影子银行监管加码

2014-12-14 01:42吴学安林华
检察风云 2014年4期
关键词:影子融资银行

文/吴学安 林华

防微杜渐,影子银行监管加码

文/吴学安 林华

新年伊始,当人们还在欢呼从单周8连发到18连发的“史上最猛IPO重启”之时,监管层又送出了一份“大礼”。近日,大量媒体报道称,国务院办公厅向相关部委和各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7号文),该文件厘清了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并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如何完善各相关公司股票走势类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

影子银行究竟是什么?监管如何界定?又由谁来监管?坊间热传的国务院“107号文”似乎令这些话题变得更加清晰。据了解,此次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影子银行的监督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等。由于市场热传期间相关各方都保持沉默,因此对于“107号文”的真实性,分析人士认为,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可信度很高”。

影子银行极具杀伤力

2013年1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宣告酝酿近一年的中国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框架敲定。这一文件的出台也让影子银行进入公众视野。

影子银行是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金融学概念,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美国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3年10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占中国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据悉,目前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不仅包括储蓄资金、企业闲置资金,还包括从银行融资便利的企业和个人从银行套取的低利率贷款资金,再转手贷给大量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分析人士指出,不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连治理结构甚严的上市公司,也进行民间借贷业务。这些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一个简单操作链条,就是从银行搬运贷款资金,再到民间放贷,从中赚取丰厚息差。

在中国,企业之间直接拆借资金是被严格禁止的。不过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利率由委托方决定,银行则充当中介角色,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

那么,巨量的委托贷款流向了何方?有关调查显示,一类流向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而大多数的委托贷款则流向了受政策调控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中小企业。

由于货币紧缩使得中小企业更加难以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而大型国企等国有部门的借款人能以低廉利率从银行获得大笔贷款,并间接向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投放资金。中小民企则普遍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

据估计,影子放贷机构当中有90%为国有企业。影子市场每年的资金流量可能已达2万亿之多,相当于GDP的5%左右。

分析人士表示,影子信贷可能会重新回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并加大货币流通的速度。这将使得央行行使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抑制通胀的常规手段的效果大打折扣。

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但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尚未制定整体性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权责脱离。

影子银行的大量资金不但扰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潮,这个游离在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引发一场前景难测的金融危机。

中国的影子银行目前还没形成庞大的体系,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不过,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鉴于银根紧缩、房地产调控,房地产无疑成为影子银行资金集中地,房地产业过度信用扩展,风险增大。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一旦让国内的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会比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更快更严重。

影子银行进入监管视野

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简单地说,影子银行就是那些可以提供信贷,但是不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总体呈现出机构众多、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

一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迷雾重重,一般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据了解,“107号文”明确定义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长期以来,中国影子银行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不足。民间借贷、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融资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典当行等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真空。虽然信托、委托贷款、理财、金融租赁等由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监管,但因为这些传统银行业务与证券业、保险业的融合日趋复杂,业务结构涉及多个市场,存在监管套利动机,使得跨行业监管合作进展慢于业务发展实际,存在监管不足。尤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实施监管,而地方政府监管能力普遍不足。

业界普遍预计,继2013年出现两次“钱荒”后,2014年金融机构仍会受到流动性的较大冲击。从监管层的态度看,放松银根的可能性并不大,机构预测的2014年降准是否会成真仍是一部悬念剧。考虑到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当前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重点应是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监管新规被称为是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份最全面的监管文件,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第三方支付等,就连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业务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也被收入囊中。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107号文”主要是确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比如监管的范围和监管机构的职责。据悉,“107号文”还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划分,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107号文”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合理分工监管责任。在这一原则下,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将涵盖“一行三会”,并从中央政府延伸到地方政府。在这样复杂的多头管理格局之下,监管的重叠和漏洞在所难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仍然存在,需要更加细致的细则出台。

监管升级捅破地产泡沫?

因为难以监管,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流通速度和规模,就没办法准确估算,所以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受到了更多关注。

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影子银行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归其根本,还在于影子银行对房地产泡沫的助推。面对当前动辄9%到10%乃至更高的信托收益率,哪怕其伪装得再好,稍有一些经济常识的人就能分析出其资金的投向——房地产之外,别无他处。有信托类金融机构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有90%的影子银行资金投向都是房地产或者与房地产相关。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规模最大的是信托公司,流向房地产的影子银行融资也主要是信托融资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有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房地产信托直接融资规模约3000亿元;通过信托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有一大部分也进入到了房地产领域,而国家审计署近期公布的地方债务通过信托平台来源为1.43万亿元。可以说,严管影子银行对房地产行业影响最大,甚至可能会出现局部资金链断裂及信用违约事件。

虽然“107号文”正面肯定了影子银行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是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子银行确实存在着一定风险,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文件消息面世前后,地产股的连续下跌已经说明了问题。有分析人士认为,房地产类贷款将是2014年金融监管的重点。“107号文”要求对影子银行的严加监管,特别是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并对信托受益权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预示2014年房地产企业融资将会变得艰难。

金融地产不分家,没有金融的支持,房地产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尤其令市场担忧的是,房地产企业流动性将受到影子银行监管的冲击,因为影子银行资金主要流向房地产,特别是中小房企。对于流动性极度敏感的中国房地产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本来不多,在多年调控下,银行早已被严格限制对地产企业放贷,开发商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因此,房企通过信托、基金等第三方或者说影子银行渠道获取资金,在近年来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表面上看,从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中央并未出台具体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但事实上,我们看到,从2013年6月起银行业爆发“钱荒”事件以来,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一直居高不下,从很大程度上推高了影子银行的融资成本,间接大幅推高了房地产的融资成本,对房地产业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防范市场风险为重中之重

多数媒体评价认为,107号文“堪称中国史上最为严格的影子银行监管文件”。

“107号文”,确定了中国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框架。虽然中国式影子银行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基于证券化模式下的影子银行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存在信用转换、期限转换与流动性转换等金融中介的共同特征,因而将其纳入全面监管框架势在必行。考虑到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重点应是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

虽说,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但其融资规模庞大、杠杆率高、形式多样易变且不透明则为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有关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的内容中,也强调要防范四种业务风险。其中,对于理财业务,需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等,这些内容也刚好与“107号文”的相关内容吻合。

国内银行2013年中期以来持续推进同业“去杠杆”,2014年或将延续2013年下半年的格局,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通过多元化金融业务谋求转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机构必须要对其影子银行业务进行清理,以消除潜在风险。监管新规进一步对融资端的扩张给予了限制,因此2014年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可能会下降(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1月-11月社会融资规模为16.06万亿元,比2012年同期多1.92万亿元),随之而来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减速。避免出现这种状况的办法是出台存量债务重组配套措施以及金融机构主动“调错配”和“去杠杆”,否则不能排除部分领域出现资金链断裂甚至信用违约情况的发生。

中国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要率先实现转型升级。那些以短期内实现盈利最大化的做法已经不符合中国经济的现状了,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做出重大战略调整。随着影子银行发展壮大,跨市场风险传染可能性急剧增加,强化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可能是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挑战的一个现实选择。在不触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明确央行在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责与手段,赋予中央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如此,将会形成在中央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下各监管当局在各自领域监管的“伞形”监管架构,有效避免影子银行监管真空、监管不足及监管套利问题,也能促进金融监管合作,减少重复监管。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声 明

刊登于本刊2014年第2期的文章《“风水”腐败》,其配图中使用了与道教有关的太极八卦图案。此配图为本刊从商业网站购买,使用的本意纯粹出于版式设计的考虑,并没有将腐败与道教相联系,文章中也没有任何内容提示道教与腐败有关。但考虑到太极八卦图是道教的标志性图案,用于此内文章配图,有严重不妥之处,对此组配图可能造成的误读,给道教带来的负面影响,本刊表示真诚的歉意。

特此声明。

《检察风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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