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健
今年1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区考察时,对龙头企业和农牧民要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定为今年一项重点改革内容,并出台《关于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稳步推进,培育出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牧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
一、全区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发展状况
目前,全区现有国家级龙头企业38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556家,盟市级龙头企业1037家。今年以来,通过对200多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和走访,了解到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的比例在30%左右,且不同产业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乳产业龙头企业规模大、品牌响,利益联结机制较为完善;肉类、粮油、马铃薯、羊绒等加工企业利益联结普遍较为松散。就全区农企利益联结整体现状而言,主要体现为三个开始注重。
一是目前企业和农牧民开始注重相互间的利益联结。由于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不紧密,近几年,价低伤农、价高伤企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影响产业的发展,也影响农牧民的增收。现在,很多企业和农牧民开始认识到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的重要性,目前全区有80%以上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农牧民有着利益联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类型。股份合作型,就是龙头企业出资金、技术,农牧民出土地、劳动力,形成一定比例的股份,企业采取按股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和农牧民分享利润;订单合同型,就是农牧民根据订单合同组织生产,按约定交售产品,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要求回收产品;价格保护型,是指国家或企业通过制定最低收购价或目标价格的方式,对特定农畜产品进行全部收购;服务协作型,就是龙头企业通过统一原料供应、统一管理,为农牧民提供技术服务,农牧民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农畜产品;流转聘用型,就是农牧民将土地草牧场流转给龙头企业,获得土地流转费,同时进入龙头企业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赚取相应的劳动报酬。这几种模式使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初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为今后产业化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
二是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开始注重原料基地建设。
在调研中了解到,我区有的羊肉加工企业每斤羊肉卖到几百元,但仍以较低的价格从农牧民手里收购肉羊。与企业获得高额利益相比,农牧民获得的收益少得可怜。这种现象肯定不利于原料基地建设。没有充足的优质原料生产和供应,企业就很难获得持续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开始注重原料基地建设,如内蒙古民丰薯业流转土地7.8万亩用于基地建设,扎鲁特旗正达粮油公司投资200多万元,建设5.2万亩有机种植基地。当然,还有不少企业也在着手建立规模化原料基地,这些龙头企业自发加大原料基地建设,为我区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注入了新的动力。
三是企业在产业链各环节中开始注重农牧民的利益分配。
农牧民在产业化链条各环节中处在最底端,在利益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很难分享到应得利益。当市场出现波动时,受到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农牧民。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农牧民的种养积极性,也不利于农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提升,制约了农牧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目前,不少企业已经开始注重保护农牧民在产业链条中的收益。如兴安盟安达牧业,在受“速生鸡”事件和H7N9禽流感的影响下,仍坚持按每斤4.6元保底价收购肉鸡,保证养殖户每只鸡平均获纯利1.5至3元,企业为此多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企业通过承担市场风险保证养殖户的收益,提高了养殖肉鸡的积极性,保证了加工原料的持续供应,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的来看,我区随着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随着各级党委政府、龙头企业、农牧民认识的不断提高,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良好工作氛围越来越浓,涌现出很多新的紧密利益联结模式。我们认为,只要是双方自愿、互利共赢的利益联结模式,都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
二、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区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的比例仅为30%,与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的2017年达到50%、2020年达到70%的目标相比,差距很大,任务艰巨。
一是利益联结主体规模小、实力弱。龙头企业作为利益联结的主体,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和创新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不高,带动农牧户的增收能力较差。农牧户种养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生产能力不足,不能保质保量地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的原材料,制约了双方利益的密切联结。
二是部分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均缺乏诚信履约意识。在生产经营中,有些企业和农牧户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或订单合同,但在原料供应充足时,个别企业存在失信或压价收购等损害农牧民利益的现象。在农畜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价格较高时,农牧民常有不履约,将产品高价卖给其他企业的现象,缺乏有效约束,联结企业与农牧户的运作管理不规范,诚信履约意识不强。
三是合作社管理松散,运行不规范。合作社是龙头企业和农牧民利益联结的关键中介组织。目前,全区3.7万家合作社中运行规范、组织有效的不足三分之一,大部分合作社主要以争取项目资金为主,管理松散、运行不规范,组织带动农牧民的作用不明显,多数合作社名存实亡或名不符实,起不到联结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的作用。
四是在利益联结中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土地、草牧场流转缓慢、不规范,影响了农牧业生产规模化水平的提高。同时农牧民缺乏抵押物,银行信贷门槛高、额度小、时间短,农牧业生产融资渠道不畅,限制了农牧业生产的规模扩大和技术更新。
三、推进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龙头企业与农牧民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利益联结机制是龙头企业与农牧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其联结的紧密程度同农牧业产业类型、产业发展阶段、龙头企业发展实力和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有着直接关系。这就要求在工作推进中不能生拉硬扯,不能下达强制性指标,充分尊重农企双方意愿,发挥好政府的引导和服务职能。同时也要尊重市场规律,避免出现扶持龙头企业损害农牧户利益的现象,也要避免只顾农牧民眼前利益而伤害企业的现象。
第一、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龙头企业是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主体,只有龙头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才能更好地分配利益,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各级政府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分级分梯次培育龙头领军企业,使其不断发展壮大,使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更为紧密。一是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种养示范基地建设,尽快建成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示范基地。二是推进实施农牧业品牌带动战略,加大农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认证。三是加快实施绿色农畜产品输出工程,探索建立“电商平台+展示直销中心+零售体验店”的绿色农畜产品展示、体验和销售新模式。四是对利益联结机制做得好的企业,要加大项目资金、金融贷款、税收优惠等扶持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农牧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在自治区级、国家级龙头企业评定上,在满足评定条件下,对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要给予优先评定。通过积极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培育出一批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二、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农牧业生产规模小,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低,缺乏同龙头企业对等谈判的条件和能力,在同企业合作中,很难争取到应得的利益。今后,要加快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进程,提升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合理利益分配,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一是探索建立新型合作社管理体系。强化农牧业部门管理职责,在旗县开展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工作,调动基层组织领办合作社,开展农牧民合作社法人培训工程,加强科技、法律、市场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提升合作社带动农牧民的能力。二是规范家庭农牧场的认定管理,制定《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组织开展家庭农牧场经营情况全面统计和抽样监测,并且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发挥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三是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民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四是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的财政、金融、保险、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科技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尽快完善利益联结的保障机制。
自治区成立了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将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一是认真分析总结农企利益联结模式。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对现有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包括已建立的联结模式的数量、形式、效果及今后打算等,都要调查清楚。要做好总结提炼工作,对利益联结机制中好的典型企业和好的模式,开展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形成一个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良好氛围。二是同各有关部门经常协调沟通,逐步破解龙头企业同农牧民利益联结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如针对农牧业生产中的风险(农业上旱灾、雹灾、病虫害,畜牧上的雪灾、畜禽疫病等),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不断加大农牧业生产保险力度;针对价格波动较大的主要农畜产品,同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阶段性最低保护价或交易指导价,建立较为固定的购销联系,进而维护好农牧民的切身利益;针对龙头企业或农牧户不履行订单合同的诚信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构建经营主体的诚信体系,对失信主体通过不再给予项目扶持、信贷担保等手段进行惩戒。三是加快土地草牧场经营流转。建立土地草牧场流转评估机构、土地草牧场流转交易平台,启动土地草牧场抵押担保试点,理顺土地草牧场经营流转程序,加快流转进程,促进发展规模种养。同时深入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逐渐建立起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的保障机制。☆
(作者系内蒙古农牧业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