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工伤保险认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符合下列4种“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将受到法院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此外,针对工伤因第三人所致的索赔难问题,规定指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并已获工伤认定,本人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可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