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一种责任的话语

2014-12-13 10:49李金龙
人大研究 2014年12期
关键词:公正依法治国公民

李金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实质是公共权力依法高效行使,并能受到广泛的监督和制约。当公权逾越法律疆界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违法能够得到严格惩罚,制度话语和公民话语能够在法制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实现国家良法和社会善治。

依法治国,关键是党委权力的正确行使问题。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委权力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发动枢纽。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党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与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从根本上理顺党委决策权、人大立法权和监督权、政府行政权、政协民主协商权和“两院”司法权,使各自权力都能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依法治国,要大力发挥人大立法权和监督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同时,各级人大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依法严格监督“一府两院”公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公民主人地位得到法律的强大支撑。

依法治国,关键是政府权力的运行。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权的边界就是要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关系。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要重构政府责任,关键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要树立与市场主体平等的法人关系理念,践行“法不授权不可为”的公权精神,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的良性运转。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要重建政府责任,政府要松绑社会,实现各种社会组织的自我维续和自主发展的良性循环,弥补和均衡政府与市场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盲区。就政府与公民的关系而言,要重塑政府责任,让行政权发挥公民主人地位的价值导向和工具手段的作用,保证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和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上,真正实现政府与市场、社会和公民的均衡、互强和互动。

依法治国,另一个关键就是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司法责任的要义在于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促使社会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轨道,从而实现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终极目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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