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思考

2014-12-12 22:02寿东来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法院监督

文/寿东来

对人大助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思考

文/寿东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些论述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法谚云“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能否及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直接关系到胜诉人权益的兑现、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司法权威的彰显。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人大支持、监督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多年来,通过人大监督、法院努力、各方支持,执行难问题已得到较大改进。尤其是2011年9月市人大作出加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决议后,全市法院开展了“清积案、反规避、护民生”专项活动,2013年1-11月全市法院执结率同比上升2.86%,案件平均执行天数同比减少1.72天。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影响,生效法律文书难以变现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中共上海市委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开展“执行难”专项整治。如何充分发挥人大制度优势,监督并支持法院持续推进解决执行难?笔者结合在某基层法院执行局挂职经历,尝试作些粗浅思考。

通过参与一系列执行实践,笔者感到,“执行难”是由主、客观多种复杂因素形成的,至少可分为“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两种情况。“执行不力”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的主观因素。多年来,法院从自身角度分析和破解“执行难”,取得了很大成效,对此社会评价是充分肯定的。但正如上海法院系统在“五查”专项整治活动中自查所述,极少数干警还存在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消极执行等问题,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执行不能”是造成“执行难”最直接、最主要的客观原因,除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执行以外,还有许多社会因素。如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诚信体系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协助执行配合不力,以及法律法规授予法院强制措施有限等,导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拒执成本较低。因“执行不能”造成的“执行难”绝不可一概归结于人民法院,人大对此宜实事求是地评价,可建议法院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宣传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再重启执行程序;对涉民生、且因被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暂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可建议通过司法救助和民政救助机制予以解决。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人大进一步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在监督和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时,将破解“执行难”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关注。一是完善立法“顶层设计”与细化相关规定相结合。适时建议国家层面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拒执罪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如明确“犯罪主体”、“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健全公检法之间拒执罪案件办理的配套机制等,并加快强制执行立法调研。积极开展相关地方立法研究,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为基础,借鉴深圳等地经验,以地方立法形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信息曝光、拒执认定和惩戒、执行信用征信系统、执行联动、救济和监督机制等作具体规范。二是支持法院发挥主体作用与整合各方资源相结合。各级法院应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主体的理念,竭尽所能、依法履职。然而执行并非法院一家的事,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人大应进一步为法院提供支持,根据《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听取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加大监督力度,了解协助执行联动中的难点并提出对策,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检察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密切配合,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并督促上级法院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同时,充分发挥本市860余名市人大代表、13000余名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宣传作用,共同营造崇尚法治和诚信的大环境。三是推动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与自动履行激励机制相结合。如果对有能力却恶意不履行等行为一味迁就,将使执行难难上加难。人大应支持法院加强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协调,制裁严重拒执行为,提升裁判公信力。比如虹口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对拒执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最高法院拒执罪课题调研。另一方面,可建议法院通过完善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等方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境、经营等行为,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强制执行无法取得较好效果的情况下,法院可适当引导,依法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同时,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如立审执兼顾衔接、执行措施穷尽的标准及实行、执行流程规范、执行信息公开和法官安全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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