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的证据审查和判断义务

2014-12-12 09:21张维
决策与信息 2014年15期
关键词:公证员证照公证

张维

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

论公证的证据审查和判断义务

张维

山东省莱州市公证处

公证证据是指能够在公证案件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办理公证中,公证证据往往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收集的证据有真有假,有的与案件有联系,有的没联系。所以,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仔细判断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否证实案件事宜等,从而找出彼此之间的联系,并就事实作出结论。

公证;证据审查和判断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内容是与案件本身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办理案件所依靠的证据,大部分是当事人自行提供,经常有当事人提供假的证明材料或不正确的证明材料以及提供与案件没有关系的证明材料。所以,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公证员认真进行审查,从需得出是否有效的结论。

一、对办理公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

公证中的证据需要公证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审查和认识才能完全了解并掌握。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人员表示案件事实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公证机构借以确定公证案件是否真实的依据。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标准。

1、客观性即该证据必须是客观事实

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是想象和捏造。无论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相关证明和材料,还是证人证言,都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构正是通过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正确把握公证事实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结论。

2、关联性即公证证据必须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这一联系可以表示为直接的联系,如相关借据、欠据、银行明细等可以直接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可以表示为间接的联系。既可以表示为肯定联系,也可表示为否定联系。

3、合法性即公证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⑴、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这主要指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例如:公证人员外出调查,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些规定。

⑵、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⑶、使用证据的合法性。公证员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要进行审查核实。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公证员要注意运用间接证据和证据学原理,来查明事实真相,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只有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任何违反公证管辖办理的公证,应属违法使用证据而出具的错证。

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存在的领域和层次以及时间上并不是相同的或者呈同步状态的,而是由先后顺序的。在观念上或实际时间上,证据的客观性最先产生,是没有主观性的自在之物,它处在事实领域;证据的关联性其次产生,是法律调整后的产物,它处在法律的领域。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包容了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处在证据的最高层次。没有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根本就不可能产生,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也无产生的可能和必要。

二、公证程序中的审查重点

审查证据是一个主观、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以涉外公证为例,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涉外民商事活动日益俱增,涉外公证也成为国际间交往中不可缺少的法律程序,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质量隐患和风险也大大增加,需要公证员提高防范意识。因此对证据的审查是提高办证质量的重要环节,笔者将办理涉外公证过程中的一点体会总结一下。

(一)证照类的审查

在网上能查出的证照比较简单,当事人也不容易造假,重点需要审查的是网上无法查验的证照,甚至有些证照因年代久远也无法核实,就得全凭公证员的经验审查。主要审查一下几点:

1、字体、内容、格式排列、上面的标记,特别注意有的当事人会将证件的部分内容造假,笔者就曾遇到一当事人将健康检查证明书的其中二页造假,因笔者发现血常规的标准值不对,在笔者的一再追问下,当事人才承认造假,因此公证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性知识。

2、证照上有照片的,审查照片是否与发证年代相符(年龄、照片的质量、发型、衣着等),笔者曾遇到一当事人提供的九○年高中毕业证上的照片(烫发)和十几年后办理的职业资格证上的照片一致,显然毕业证是假的。照片是否是原版(如果不是原版,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造假现象)。

3、证照皮上写有其他文字的,需要仔细审查内容是否与年代相符,例如:当事人提供二○○一年的高中毕业证,而毕业证皮上写有十六大报告的内容,显然毕业证存在造假的嫌疑。

4、证照的颜色,特别上证照上图案的颜色。

5、证照上的签名、公章,校长的章是否是当时的校长。不同年代盖章不一样。是否存在虚假签名、私刻公章的嫌疑,曾有当事人拿着八十年代的大学毕业证,毕业证上却是现任校长的盖章。

(二)关于身份关系方面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审查

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经常发生,如审查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出具错证,甚至在国际上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特别在办理出生、亲属关系等公证时,如果审查不严,出具了一个错证,可能导致以后办理的都是错证,因为如果当事人以后想再办理类似的公证,可以将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

在办证过程中曾发现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继父母证明成亲生父母,将继子女证明成亲生子女,有当事人提供假结婚证、甚至有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经核实父亲的身份信息根本不存在,经进一步核实属于非婚生子女,父亲的信息是造假等情况。

为了避免错假证的发生,提高公证质量,除了加强调查核实外,尽量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完整,形成一个证据链。

比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等为了避免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成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证明,还需要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准生证等。公证员要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核实,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认为可疑的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如对结婚证审查除了从形式上审查外,审查结婚时当事人的年龄,结婚时间和子女的出生时间是否存在问题,笔者就曾遇到一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经审查,结婚时女方并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存在问题,经审查结婚证是假的。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笔录不能限于形式,特别要对存在疑问的或者感觉不清楚的方面详细的询问。

当前对当事人造假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处罚措施,因此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日益猖獗,公证现已成为高风险职业,特别是涉外公证,“涉外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关系到中国公证的形象和信誉,涉外公证在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高度负责,提高防范意识,决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巫宇.《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4年

[3]E•博登海默(美).《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4]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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