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览

2014-12-10 02:47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非政府法规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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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要闻

(2014年5月)

■5月6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听取市未保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5月6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召开拆违法律问题协调会,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本市拆违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汇报,并进行了研讨交流。

■5月6日,市人大内司委召开《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监督调研动员部署暨培训会议。

■5月8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立法论证会在沪举行。苏浙皖沪四省市人大以及部分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就十项论证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

■5月8日,市人大内司委对本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调研,赴徐汇区法院旁听有关受贿案的庭审,并与法院、检察院同志座谈交流。

■5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要情通报会,听取市委政法委关于本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准备工作情况的通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

■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并讲话。

■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赴长宁法院调研,参观了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并听取了有关工作汇报。

■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做好市人大常委会要情通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草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规定(草案)》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主立法的规定(草案)》。

■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听取上海海关关于自贸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工作情况的汇报。

■5月15日、16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本市部分非公企业负责人、外资企业负责人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5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赴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参加市、区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座谈会,并听取了2013年两次联系社区以来居民反映问题的办理、解决情况汇报。

■5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召开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专题座谈会,听取市食安办等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5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应邀为上海市委党校学员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体会”的报告。

■5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议,并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要求。

人大动态

河北

启动公众参与环保立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召开首次研讨会,正式启动立法程序。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届时将成为全国首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地方性法规。

针对一些地方群众监督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不通畅、信息不明了、权益无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自身权益时常受到侵害的情况,此次地方立法将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与公众参与的相关职责,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渠道、途径和程序,公众环境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据了解,此次条例起草工作专门邀请了国家环境保护部宣教中心全程参与指导,这种省级立法机关联合国家部委共同起草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也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式上开先河之举。

浙江

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数据库

根据今年3月份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落实,向全体省人大代表发函,请代表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一类项目中选择重点参与的法规项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结合代表的职业、专业和特长等因素进行汇总整理,确定每件法规的重点参与代表,建立起了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数据库。

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发挥代表在地方立法中作用,提高代表参与立法深度和实效的一项新的重要举措。经确定为“重点参与立法”的代表,要参与所选法规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等各个环节工作,并结合自身职业或所在行业优势,对所选法规项目提出更反映实际情况、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深圳

出台法规即时清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即时清理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人大申请清理不适用法规。这标志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建立起法规即时清理制度。

该办法规定,法规即时清理工作由法规实施部门、机构具体负责。上位法颁布实施3个月之内,法规实施部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即时清理报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调研确定该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将调整立法计划即时清理法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上位法可能影响本市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适用的,也可以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法工委应当在十日内将申请交由法规实施部门、机构进行对照检查,并要求其提出法规即时清理报告。法工委在接到法规即时清理报告后,十日内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环球时讯

(2014年5月)

国内

5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赴北京大学考察,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青年致以节日问候,向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工作者致以崇高敬意。

5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河南省兰考县,指导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5月14日,国家卫计委发布首个《中国家庭发展报告》,指出我国约有4.3亿户家庭,有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已超过880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的比重超过20%,给家庭养老带来挑战。

5月20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意见》从转变政府职能、财税金融价格改革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深化改革重点任务。

5月2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造成39人死亡。

5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启动。

5月23日至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深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企业、园区、科研基地,调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强调上海要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

5月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

国际

5月4日至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和非洲联盟总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肯尼亚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并出席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举行的第24届世界经济论坛非洲峰会全会。这是中国新一届政府总理首次访问非洲。

5月17日至18日,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部长会议在青岛召开。本次会议围绕“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主题,就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等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

5月20日至21日,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信)第四次峰会在上海举行,来自46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领导人和代表出席。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主旨讲话。这是亚信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盛会。

5月21日至24日,中俄“海上联合-2014”军事演习实兵演练在东海某海域举行。此次演习是两国海军间的第三次联合演习,并首次组织潜艇与水面舰艇编队进行自主对抗。

5月25日,乌克兰举行总统选举,被称为“巧克力大王”的乌克兰巨富、发展改革党候选人波罗申科击败包括前任总理季莫申科在内的多名竞争对手获胜。

观点

2014年5月5日《学习时报》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须严格工作环节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须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把推行举措落到实处。梳理工作职责,依法设定职权。认真梳理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编制行权清单。分析履职状况,合理确定权限。注重合法合规与合时合需、运行内容和运行程序、运行结果和运行效率、权力行使和责任承担。开展职权清理,做好科学配权。通过标准化管理的“刚性效应”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制度在执行环节变形走样,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优化权力流程,实施全程控权。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控权,促进权力运行由无限到有度。加大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相关制度,深化阳光示权。如,建立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职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2014年5月19日《人民日报》

“大部门”不是简单的“小政府”

衡量大部门制改革成效,不能仅仅将合并了多少机构、压缩了多少编制作为单一标准,还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看改革之后的决策是否更科学、执行是否更有力、监督是否更有效。首先,应将适度合理的政府规模作为大部门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大部门制改革重在结构调整,不应止于做“减法”,还要按照完善职能的内在要求,在有需要的地方做“加法”,通过适当调整编制结构甚至适度增加编制,弥补职能缺失。其次,大部门制改革应去粗取精,重视运行机制建设。大部门制的运行重在加强政策沟通、协商和统筹,以增强政府决策效能和回应能力。实现大部门制的稳定运行机制,还取决于一系列“软支撑”。改革实践中,只有将结构调整、职能配备、运行机制建设以及相应的财政预算与人事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齐头并进,才能找准大部门制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2014年5月24日《光明日报》

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

重视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是现阶段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转变思想观念,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充分认识非政府组织对于社会发展、公民利益的重要意义。转变政府职能,提升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政府要学会释放权力,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只有这样,非政府组织才能够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独立提出自己的意见,与政府共同推进社会治理。提升立法工作速度,规范非政府组织的运作。要着力为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发展和运作制定配套法律体系,确保非政府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公民志愿精神培育,提升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性。通过教育、舆论等手段培育公民志愿精神,通过公民志愿精神的塑造把民众的公共意识、公共精神、和谐共生理念等培育起来,推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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