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的一天深夜,樊某像往常一样拉满货物准备运往目的地,也许是白天搬运货物太累,也许是深夜中的睡意太浓,樊某在迷糊打盹中忽然觉得货车撞了一个东西,惊吓中急踩刹车,下车一看,一身冷汗,车头下挂着一辆摩托车,车后面有一个人一动不动地躺在血泊中。六神无主的樊某不知如何是好,便未加思索地将躺在路中央的受伤人抱到旁边的树林里,把车头下挂着的摩托车也拉出来放到树林里,自己恍恍惚惚地将货车开回了家。
妻子看到一身血渍六神无主的丈夫,一追问才得知丈夫闯下大祸,赶紧随丈夫返回现场,现场已被警车和救护车包围,警察看到一身血渍的樊某,在追问下樊某交代了自己就是肇事司机。
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指控樊某不仅犯有交通肇事罪,还犯有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是非故意的犯罪,可樊某却在肇事后不但没有及时救助受害人,反而藏匿受害人,让原本有可能得到救助的受害人没有一点生还的希望。虽然尸体检验报告已经明确受害人系颅脑受损车祸现场直接死亡,可依然不能平息受害人家属对樊某这种行为的愤怒。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本案法官对受害人家属指控交通肇事人樊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支持,判决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家属所指控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法官之所以没有支持,是因为受害人死亡原因系交通肇事直接导致,即非肇事人有第二次犯罪动机以另外的方式致受害人死亡,也非因逃逸没有及时救助受害人而死亡,所以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官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提醒广大司机,交通肇事罪本系过失犯罪,法律对其量刑标准是很人性化的。因此,无论发生多么重大的交通事故都不要逃逸,或者不及时救助受害人,更不要为了解除后患,干脆二次犯罪将受害人一了百了,使原本简单的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法律是公平的,任何想要掩盖事实真相、蒙蔽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法律也不会没有事实根据,给交通肇事人加上罪名,冤枉一个好人。
( 杭锦旗法院 吴小婷)
(本栏编辑/麦力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