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流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体育人文社会学
中国市民社会与社区体育组织发展
汪 流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基于学理层面和现实背景探讨市民社会构建与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关系及市民社会视角下的社区体育组织发展问题,旨在为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些许参考。研究认为,在历史进程、基本价值和驱动力量等方面,中国市民社会构建与社区体育组织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同时,中国市民社会为社区体育组织发展提供了无可回避的社会背景;而作为微观组织,社区体育组织也成为中国市民社会实践的基本场域和平台,并为其提供了从器物到精神的必备条件。研究从培育公民意识、发挥街道和居委会作用等方面提出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思路。
市民社会;社区;体育组织;社会组织
2008年,《中国足球报》中1篇关于“回超”的文章引起本研究最初的思考。“回超”全称“回龙观业主超级足球联赛”,这个在社区里进行的草根体育活动,不仅在国内引起社区居民的热烈追捧、各路媒体的争相报道,还引起了国外媒体和学者的关注。“不看中超看‘回超’”甚至成为了国家体育总局属下《中国足球报》的文章标题。自2004年第1届联赛成功举行,“回超”已奇迹般地走过了10a。一改以往由政府或者其下属机构所组织的社区体育活动,“回超”完全是社区居民自己组织的,不仅满足了队员的体育需求,也给社区的广大居民带去了欢乐。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的缺失,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群众性活动都是依靠政府和单位采用命令式动员的方式组织开展。在此基础上,形成我们的问题意识:“回超”为什么会出现?作为一项草根活动,“回超”为什么会走到现在?“回超”对社区体育发展有何启示?
带着这些问题,自2008年起,对“回超”及其他基层体育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形成“偶然中的必然:‘回超’现象的发生学解析”、“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模式选择”、“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境遇与未来发展”等研究论文,先后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和《体育文化导刊》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在此基础上,2012年申报的“社区市民团体及其体育志研究”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本研究即这一项目的组成部分。
“回超”等基层体育活动兴起的背后是数量庞大的社区体育组织的蓬勃发展。如果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会进一步地想到与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相适应的是其社会基础的变化,即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市场经济繁荣,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中确立,“所有这些变迁都表明,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渐显形”[1]。“30年来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过程演绎了我国社会波澜壮阔的历史变革,即推动着中国社会不可逆转地走向公民社会”[2]。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自治精神、权力意识、参与意识在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同时,也带来了社区体育组织模式和机制的变革,同样,社区体育组织发展中的点点滴滴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本研究通过国家图书馆、中国知网等途径,收集整理相关权威文献,提炼观点,在探讨市民社会与社区体育组织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市民社会视角下的社区体育组织未来建设思路。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政治理论中拥有一个漫长的但含义不同、又极为模糊的历史,其发展规律脉络庞杂且缺乏系统性。诚如哈贝马斯所讲:“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3]。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被国内学者译为“公民社会”。俞可平指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4]。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几乎所有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家都承认,社会组织(2007年以前,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多称其为“民间组织”。自中共十七大中使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后,“社会组织”逐渐取代 “民间组织”一词。这样,引文中两个词汇将可能交替出现)为中国市民社会的萌发提供了最主要的结构性支撑,是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市民社会发展情况的关键指标。“以至于公民社会常被简单地等同于民间组织”[5]。“市民社会是一个政府之外的庞大的并非某一特定组织的社会组织体系”[6]。“公民社会一词与社会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之间关系极为密切。从本质上说,公民社会不过是对社会组织发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变化的另外一种诠释。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中文的‘社会’所包含的宏观政治蕴意,那么完全可以把Civil Society回归到‘公民社团’、‘民间社团’、‘民间组织’等范畴上,这一词汇其实和社会组织一词也就谈不上什么本质的区别了”[2]。因此,以组织作为研究市民社会的起点和重心在逻辑上应该是恰当的。
中国社会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爆炸式的增长过程。据民政部门2014年6月17日印发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比2012年增长9.6%;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基金会3 549个。事实上,这仅仅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仅仅是这个版图上很小一块”[7]。加上免于登记的组织及其地方的分支组织、单位内部不需要登记的组织以及没有办法取得登记以备案形式存在的组织,数据将更为庞大。王名2009年的预测是:“全国各类社会组织的总数大约在300万家左右”[2]。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36.6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 496.6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71.1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2%;接收各类社会捐赠458.8亿元”[8]。
2014年初,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在国家体育总局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全国共有体育类社会组织23 590个,占社会组织总量的5%。在所有体育类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有15 05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8 490个,基金会41个”[9]。同样,这些只是已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进入法律合法性范围的组织数据。其实,在当前的体育社会组织中,存在一类数量更为庞大的组织类型,即学界所称的“草根体育组织”、“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等社区体育组织。这些组织多以健身团队的形式大量充斥城乡各个角落,因为达不到当前登记注册要求,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获得法人资格,往往通过备案的方式活跃在基层。我国到底存在多少这样的体育组织目前尚缺少严格可靠的统计数据。
社区体育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研究这些组织的成长路径、活动形式可能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概括式的理解,当然,这些组织行动过程中折射出的问题也是市民社会中存在问题的反映。
2.1 市民社会构建与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内在统一
2.1.1 历史进程的统一 追溯中国市民社会和社区体育组织产生与发展的历史,2者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
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是一个总体性社会,国家控制着经济和社会领域,自然不会有社区体育组织,特别是一些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的生存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根本性变化,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和合法化,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社区体育组织的形成和完善,也是伴随着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迁、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大背景下完成的。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市民社会与社区体育组织,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们都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构建和发展,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时代背景。不仅如此,它们的历史命运也将与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紧密相连。“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仅要突破制度障碍,而且还要与传统共同体争夺社会资源,不可能一蹴而就”[10]。而我国社区体育组织总体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现状与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社区体育组织体系完善及其作用发挥也任重道远。
2.1.2 基本价值的统一 市民社会的发展取向同社区体育组织的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
市民社会强调人本主义,认为国家和社会都应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社区体育组织就基本定位而言,强调以人为本,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体育需求为出发点,着眼于为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身活动、健身宣传、知识讲座、体质测试等服务;市民社会崇尚多元主义和宽容精神,认为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社会组织方式应该多元化,而社区体育组织发展则强调应处理好政府、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单位、企业、媒体等各方面的关系,通过与外部组织的合作,推动其他社会组织、市民的认可,进而推动官方合法化和社会合法化认同;市民社会强调参与、志愿和自治,强调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的热情投入和体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怀和参与。而社区体育组织作为联结政府和公民的桥梁和纽带,应百姓需求产生,是公民体育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民主和法治更是2者共同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市民社会要求从法律上确保市民社会成为一个自主的领域,保障市民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社区体育组织则要建立起责权明晰、配置合理、和谐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2.1.3 驱动力量的统一 中国市民社会构建与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驱动力量来源于自下而上的民间自发驱动和自上而下的政府有意识地推动,而政府的主导地位在两者中起到决定作用。
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政府权力支配社会是根深蒂固的存在。因此,“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11]。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所有这些都是直接促成市民社会迅速成长的制度因素。可以说,在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进程中,政府主动让渡职权产生了主要作用,政府是促进市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在这一进程中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占据重要地位。
同样,政府是中国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政府体育部门一直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着社区体育组织建设,按政府的设计发展,满足社区居民健身娱乐的旺盛需求。正是在自上而下力量的推动下,社区体育组织迅猛发展,各地都相继建立了街道体协、社区体育服务中心。21世纪开始,体育部门分别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的创建工作,以及按照行政级别划分的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等带有体育服务功能的综合性组织,以上组织类型与民间自发的健身团队等形成社区体育组织体系,成为我国体育组织架构中必要而又必然的组织构成。
2.2 市民社会: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
2.2.1 市民社会有助于公民意识的形成,培养公民体育参与精神 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推动和市场的拉动,
社会的发展无法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公民的积极参与才能真正推动社会发展。早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就把公民参与水平的高低作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一个标尺。1969年,联合国大会发表的 《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公民参与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1981年,联合国《广泛参与作为一种战略推动社区层面的行动和国家发展》文件,更是把“参与”的触角延伸到社区的层面。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必然带动公民自由、自治和志愿服务的意识觉醒,有利于公民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形成,成为公共生活健康运转的必要条件,而体育参与正是这一公共生活的局面展现。
2.2.2 市民社会有助于规范政府的角色定位,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依靠政府和单位,采用宣传鼓动、教育甚至是命令手段动员群众参与体育活动,是以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的组织特征之一。但由于政府力量有限,无法顾及不同层面的人群需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往往流于表面形式,群众也因活动组织形式单一、内容缺乏个性而失去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有意识地让渡功能,国家控制资源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地缩小和减弱。市民社会可以在2个层面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1)推进政府改革,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2)促进公民与政府合作,推进公共治理。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2]。合理界分国家与社会的职能边界,建构一个由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同构成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将是当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方向[13]。
2.2.3 市民社会有助于社会组织的发育,形成体育自治的组织载体 独立自主是市民社会应然特征之一。正如有学者所言:“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14],“无论持哪种定义的论者都强调市民社会的自治性,保持市民社会的相对自主独立性以抵制国家或经济对它的侵蚀”[15]。市民社会的独立品格创造了自治的条件和方式,也培育了社会自治能力。市民正是在这种品格中培养起合作和团队精神,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在市民社会中,“人们相信他们不受政府支配,能够独立地筹措自己的资金,独立地确定自己的方向,独立地实施自己的计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这个叫法也是为了强调这些组织不是政府的附庸和尾巴”[16]。市民社会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品格已经并继续培育和发展着社区体育组织的独立自主能力,从而为其良性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人格前提。
2.3 社区体育组织:市民社会构建的基本平台
2.3.1 社区体育组织造就了市民社会发育的可能途径 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是在国家威权主义的控制下进行。因此,社会的发展并没有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充分发育和成长。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市民社会的发展依赖于其微观构成要素的发育与形成。社区体育组织是市民社会组织的重要类型,也是基层组织中数量最多、活跃程度最高的组织类型。与市民社会相比,社区体育组织属于微观层面而市民社会属于宏观社会,但是,2者在要素、结构、价值、功能上均具有一定的同质性,正是因为如此,才可能将社区体育组织作为市民社会的微观构成要素,并期望通过基层社区体育组织的实践来达到推动市民社会发展的目的。“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所蕴含的包括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等价值性意蕴,不仅直接构成了公民社会理念的重要内容,而且也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理性支持”[17]。
2.3.2 社区体育组织为市民社会构建提供实践场域 社区体育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区域性。社区体育组织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不仅在于其可以更广泛地满足居民所需的体育活动,而且,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就是通过吸引社区居民广泛地参与社区体育活动,增强人们的社区凝聚力和社区意识,使社区成为维系人们感情和情操的共同体,成为带有情感特征的活生生的社区公共生活。而社区体育组织的活动增大了社区的公共空间,强化了城市居民的公共选择,提供体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随之提高。同时,社区作为人们社会参与的基本场所,社区体育组织则是人们体育参与的组织平台和主要载体,也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主要半径。正是由于我国基层的社区体育组织不仅在产生背景、发展主旨、自治主体等方面与市民社会构建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契合,在一定程度上说,其实践的过程就是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它无疑会从微观层面推动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从而成为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的基本平台和实践场域。
2.3.3 社区体育组织为市民社会构建提供从器物到精神的必备条件 社区体育组织社会化的实践和组织化、网络化的基本存在形式,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体主体自觉、参与精神的彰显,都成为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器物、制度和精神条件。在人群、地域、社区服务、社区意识、社区精神这5大构成要素中,“人群”和“地域”是最基本的要素,而最高层次的则是“社区精神”。作为基层社区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在这5个层次的社区要素的互动和整合过程中,社区体育组织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层面。社区体育组织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社区认同感的建立,包括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上的认同感。市民社会是指公民在共同利益、爱好的驱动下,在共同情感意识和精神理念基础上自发或自主组成的非政府、非市场组织。无疑,共同的情感意识和精神理念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居民社区意识的形成和社区精神的培养,也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从器物到精神的必备条件。
近年来,我国群众体育的开展一直强调组织、活动、场地设施为主旨的“三边工程”建设。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重视活动的组织、场地设施的建设,忽略了“身边的组织”这一核心要素。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开始着重加大群众体育组织,特别是基层社区群众体育组织的建设,将2012年定为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年。同时,委托专门机构对社区群众体育组织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大范围的调查、论证,力求出台相关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当然,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其所生存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及所存在的问题是影响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了解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必要前提。
3.1 中国市民社会的两重性
3.1.1 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以依赖性为主 毋庸置疑,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己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自主性的特征。然而,由于当代中国市民社会脱胎于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其发育与成长受到政府政策的扶植,其存在与发挥作用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权力与权威,这又内在地决定了它对政府的相当程度的依赖性[18]。对于体制内的社区体育组织而言,大多都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政府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仅其主要资源来源于政府机关,而且在思想观念、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和管理体制上,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有的社区体育组织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对于体制外的社区体育组织而言,尽管自主性较高,但在合法性身份的争取、资金和人力等社会资源的动员等方面还不得不依赖于政府。因为“毕竟在现在中国的社会里,人们仍然很看重一个组织受政府认可的合法性程度”[19]。
3.1.2 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以人为性为主导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表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引发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其发展所必需的自主社会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催生的,这种自发性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反映。尽管如此,中国市民社会组织与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组织相比,还处于形成的初期,还很不成熟,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特征还不明显。不可否认,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同时又是政治国家自觉扶植的结果,从而表现出很强的人为性。因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出现不仅是市场经济所催生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让渡的空间。很多市民社会组织是由政府创办的,受政府的主导和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志愿性和非政府性,从而表现出人为性。
3.1.3 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以政府为主导 市民社会有时被称作民间社会,市民社会组织有时也被称为民间组织,这表明民间性或者说是非政府性是市民社会的另一内在特征,大量徘徊在体制之外的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就是这一特征的外在反映。也应当看到,中国的市民社会又体现出明显的官方性,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市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两重性。“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足球协会”等国家级体育社会组织,有时用于宽泛地指称所有市民社会组织,但这些组织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一些体育社会组织虽然在形式上存在于现行行政体制之外,开展满足于各组织成员需要的活动,但在实质上却与官方有难以割舍的情结和联系。“回超”最初的主办者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社区体育组织,而目前回龙观地区政府已然成为该活动的主办者。
3.2 市民社会视角下的社区体育组织发展
3.2.1 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引导公众参与 现代公民意识的一个基础性的理念是:人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的权威的附庸。缺少这一理念,平等、自由、民主、法制、责任、义务等都无从谈起。我国市民社会发育尚不成熟,城市居民的自组织意识比较薄弱,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比较差,导致居民很少参与到社区事务中来,居民大都被动地接受社会社区公共服务或产品,很少将自己的愿望表达出来。此外,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基本被单位体制所包围,人们更习惯单位范围内的体育活动,而很少诉求于社区范围内。当然,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人们逐渐转向了社区。但是,当人们转向社区时发现,无论是制度化的还是非制度化的参与渠道都非常缺乏,同时,无论是政府还是作为居民利益代言人的社区居委会也都还停留在行政化时代,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多以动员方式出现,居民往往只是被动地参加活动,原因在于以往形成的对政府的习惯性依赖,养成依赖人格。从培育公民意识出发,采取积极的行动,鼓励社区体育活动的自组织,改变居民参与程度低的现状,是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必要途径。
3.2.2 注重培育与扶持,增强社区体育组织提供服务能力 类型多样的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等社区体育组织在社区体育服务供给中有着政府部门、企业部门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居民不再仅仅需要基本的体育服务产品,而对体育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化的今天,社区体育组织作为民间力量和公益性较强的机构,更加深入和贴近民众,在社区体育服务中的作用愈发突出。许多我们现在社区体育服务不到位的领域,比如基层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社区体育志愿服务等方面,迫切需要类型多样的社区体育组织的加入。目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社区体育组织力量还十分弱小,在绝对数量、规模、人力和活动能力上还有待加强。政府因此要承担其培育、扶持社区体育组织的重任,适时转变从直接提供社区体育服务的全能角色,而在重视培育和发展其他供给主体的角色中加强;在政策和法律等一系列制度上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给予优惠,积极调配和调动辖区范围的各种社会资源,让更多的力量参与到社区体育服务中去,让社区居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体育服务。
3.2.3 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基础作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街道和居委会自身承担着开展社区体育活动、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的任务。2011年2月15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提出: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站、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培育发展基层体育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区体育类社会组织;推进社区体育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扶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提高体育服务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广泛经常的社区体育健身活动。
此外,居委会作为涵盖面最广、最具群众性的社区组织,具有协调社区体育事务、整合社区体育资源的功能。在社区内外,存在着大量的与社区体育有关的分散型资源。这些资源既包括资金、物品等物质要素,也包括人力资源,还包括社会资本这样的非物质要素。目前在大多数社区,社区居委会是社区中人们最熟悉的组织,与业主委员会、社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等代表部分居民利益的组织不同,居委会是社区内最具有合法性基础的自治组织,这使得居委会能够协调社区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动员体制内外的各种体育资源,发动广大社区居民,为社区体育组织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毋庸置疑,脱胎于“全能主义”社会控制模式下的中国市民社会不同于西方的概念,从发育程度上看,中国市民社会是初期的、不成熟的。当前而言,其对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促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应然的方向,或者说是理论上的推论。中国市民社会环境下的社区体育组织当然无法摆脱市民社会两重性的影响,在可以预见的很长时期内,社区体育组织形成方式、发展模式的人为性、对政府的依赖性难以避免。
[1] 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J].天津社会科学,1993(4):45-48.
[2] 王名.走向公民社会——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及趋势[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49(3):5-12.
[3] [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9.
[4]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109-122.
[5]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328.
[6] 吴忠泽,李勇,刑军.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218.
[7] 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J].浙江学刊,2004(6):71-77.
[8] 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R].2014-06-17.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 mzyw/201406/20140600654488.shtml.
[9] 梁璇.体育类社会组织或能降低登记门槛[N].中国青年报,2014-1-19(04).
[10] 史敏.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构建路径的选择[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8(9):77-80.
[1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11(6):14-22.
[12]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
[13] 郁建兴.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306.
[14] 侯一夫.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现状、问题与前景[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42.
[15] 王小岩.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对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启示[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6):7-11.
[16] 文军,王世军.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社会发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10.
[17] 张宏伟,成盼攀.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涵义、生成与功能定位[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36(6):12-16.
[18] 蔡拓.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J].天津社会科学,1997(3):18-25.
[19] 陈天祥,徐于琳.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草根志愿组织的行动策略[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55-168.
Civil Society and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in China
WANG Liu
(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Beijing 100191, China)
Adopting method of literature consultation, based on academic theory and real background, this thesis discusses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so a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to research in this fi eld. Research shows that civil society construction and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are internal consistent in aspects of historical process, basic value and driving force. Meanwhile, Chinese civil society provides an unavoidable social background for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As a microscopic organization,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has been being basic practice field and platform for civil society by providing essential conditions in both material and spirit. Research presents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development plan from cultivating citizen awareness as well as encouraging role of streets and neighborhood committees.
civil society;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social organization
G80-051
A
1004-7662(2014 )07-0001-06
2014-07-10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社区市民团体及其体育志研究”(项目编号:12CTY011)。
汪流,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