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用于研究开发,其折旧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吗

2014-12-04 23:31张雅
财会通讯 2014年1期
关键词:折旧费国家税务总局优惠政策

5.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用于研究开发,其折旧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吗

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其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项固定资产用于研究开发使用,该项固定资产按照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南方新技术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张宏

答:根国据家《税财务政总部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同时又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优惠政策。

尚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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