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秀 王克喜
义务之惑的思想分析*
杨宏秀 王克喜
哲学践行是为了解惑,惑的主题是普通理性人都可以参与和思考的,并且与生活息息相关。义务就是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主题。人们关于义务的困惑源自信念冲突,信念冲突具体表现为义务规范不同层面的冲突。对义务之惑的思想分析就是在澄清“义务与责任,义务与义务感,义务感的应有、能有与实有的三个层面,作为类和作为个体的义务”的基础上,对义务规范冲突的不同层面进行重新诠释,从而引导人们分析自己的信念体系,考察是否有不合理信念,进行信念的重新建构,消除错误认知造成的不一致,达到一定的释然。
哲学践行;思想分析;义务之惑
“没有哲学的生活是空洞的,但没有生活的哲学也是空洞的”①。哲学践行作为一种哲学应用运动,在西方上世纪80年代兴起。该运动的发起者与追随者们认为,哲学要走向实践,帮助人们生活得更美好。哲学践行是哲学化(philosophizing)的过程,要像哲学家那样思考,一如苏格拉底所言,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哲学践行在西方迅速发展,尤其是其中用于治疗纬度的哲学咨询,短短三十年在欧美国家发展得如火如荼,在日本、新加坡、香港和台湾也得到推广。
思想分析与所有的哲学践行一样,目的是为了解惑,主张“分析即是治疗”。“人的心灵痛苦源于深层次的信念冲突,思想分析最终能够帮助人们达到这个哲学深度,即对人的信念进行检查”②。在对义务这一概念的探讨中,我们发现人们的不少困惑与义务这一主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义务之惑也源于不同层次的信念冲突,有必要通过澄清相关概念,分辨不同层面,来对我们关于义务的不合理信念进行检查,进行信念的重新建构,从而消除错误认知造成的不一致,从而达到一定程度的释然。
惑主要指心灵中的认知冲突,如果放到行动上来说,具有同等力量的理由去支撑“应当选择行动A,同时不应当选择行动A(应当选择A之外的行动)”③。这些理由是我们长期形成、指导我们行动的信念,信念不一致带来认知冲突,导致选择上的两难;抉择的困难与痛苦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身心的障碍,形成神经症等心理症状。比如说“我们不应当说谎”,“我们应当尽力让我们的亲人幸福”。在“我的亲人得了重病”这一特殊情境中,产生了冲突,这种“不一致”行动指导将使我们无所适从,这就是惑。
这些惑严重的会表征为感受或者情绪的冲突。在心理咨询中来说,情绪冲突会削弱富有成效的人所应有的决断力和行为能力,由此心理咨询围绕着情绪冲突而展开。而在哲学咨询中,国外哲学咨询的佼佼者马里诺夫将咨询者的问题翻译为哲学化的术语,并且创立了一种PEACE方法,分为五步:问题的确立、情绪的探究、通过提问和哲学翻译来进行分析、对分析结果的沉思、获得平静。④也就是说,对情绪的探究同样也是哲学咨询不可缺少的一环。如果不解决情绪冲突,就很难回到理性的立场来分析背后信念的冲突。基于这个理由,我们的分析要考虑惑所表征出来的个体独特感受或者情绪的冲突。
下面从三个层面来描述当我们面临义务规范考量时产生的惑。
1.外在不同义务规范要求之间的冲突
该冲突是因为个体无法同时满足两种义务规范要求引起的,不论是来自同一道德理论还是不同的,每种义务规范都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导致二难困境。
比如说忠、孝都是道德原则的要求,可是在某些情境下无法同时满足两者。比如萨特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提到的一个年轻人面临的忠孝抉择:去参加军队去保家卫国,为死去的哥哥报仇还是陪在痛失长子陷入极度痛苦中的母亲,帮助她生活下去?从法律的约束上来说,若法律规定成年人必须要服兵役的话,这个年轻人理应去保家卫国,但自己的哥哥已经为保家卫国牺牲,而因此带给母亲的是无尽的痛苦,从孝道的角度来说,这个年轻人则应该留下来陪伴自己的母亲才对,这时就出现了所谓忠、孝不能两全的冲突。
再比如,公安机关设立110,提出“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对社会公开承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初衷本是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同时为群众提供快捷、有效的“急、难、险”综合服务。然而令公安机关始料不及的是,良好的初衷被公众滥用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消耗了民警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这远远超出我们普通人感叹的“忠孝难以两全”,民警不堪重负,导致了公众对110的万能化期待与110的法律功能定位及警察职业专业化发展的矛盾诉求。
2.外在义务规范与自我义务之间的冲突
在权利义务的框架下,对自我权利的主张被认为是一种权利要求,要求他人对自己履行义务。这里我们做一个区别,对自我权利的主张有两种情况,一是他人履行义务带来的“我”所享受到的权利,一是自己为“我”履行的义务,我们把后一种视为自我义务,这与自我认识与自我成长密切相关,也是心理咨询反复强调的。康德主张人有培养自己的才能,尊重自己的尊严,不自杀等自我道德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富兰克林曾说过,保持健康,是对自己的义务,这与《孝经》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同出一辙。也就是说,类似于不得自杀之类的主张,都是一种自我义务。
外在义务规范与自我义务之间的冲突是指对他人义务和自我义务之间的冲突。按照伦理利己主义或者心理利己主义的观点,人性就是自私的,即“人类每一个个体在行为的动机上必然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总是并且不可改变地为自我利益所驱动”⑤,人应该做而且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那么抵制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是主体当仁不让对自我义务的主张。可是,我们从小到大都在接受的教育是要大公无私,在我们思考和行动的时候,要将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或者即使我们不能做到总是把他人利益放在首位,至少在某些时候要考虑到他人利益。在某些情境下,“为他人”和“为我自己”,无法同时满足,那么自然出现了冲突。当我们赞扬某些人是道德高尚的,是因为他表现出了非凡的良知,承受住了巨大的痛苦或者经受起了特别的诱惑,履行了自己应该尽的义务,而且做出了巨大的自我牺牲或者克己,忽视自我义务,压抑了自我需求,这种压抑也容易带来个体信念冲突。
另外,针对女人这个独特的社会角色,是不是相应的自我义务应该有其独特性?在传统的文本中,“女性之为女性,是由于缺乏某些品质”,“女人,相对的存在”,“男人是主体,是绝对,女人是他者”⑥,那女人是不是多一个自我义务,主张女性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义务?这样,女人成其为女人的自我义务,与她的其他角色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很多冲突?一个女人,如果在工作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可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夫妻分居,孩子拒绝见面,那她会因这种家庭义务上的失败感而完全抵消工作上的自我实现感,甚至会因此觉得自己的人生很失败。可同样的问题,很难出现在男人身上。
3.自我义务不同层次的冲突
按照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样五个层面的需要,低层次的需求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层次的需求。生理需要非常特殊,因为只要这一需求还未得到一定的满足,就会无视或把其他各层次的需求推到后面,然而正因为这一层面需要的重要性,导致它与其他需求层次之间包括其他需求层次本身之间很容易产生冲突,表现自我义务的不同层面,也可能会产生冲突。层次如果简化为物质和精神两个层次,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难以同时满足的情形,有些人比如为了维持精神层面的尊严,选择了自杀,放弃对自我的最根本义务。也有不少人,为了维持生理安全层面的最低需要,放弃了一些精神层面的需求,类似震惊全国的最窝囊丈夫杨武坐视妻子被强奸事件,如果为了维持基本生存条件而完全抛弃做人的尊严底线这高层次的需要,至少持有“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这样信念的人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冲突。
对于哲学践行,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情况显然要复杂得多,可是就它运用的方法或者模式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本文的思想分析主要基于这样的一个逻辑分析,在“澄清概念、分辨层面”⑦的基础上对冲突的三个层面进行重新解释,也就是义务信念体系的澄清与重构,分析结束,治疗结束。
(一)“澄清概念、分辨层面”
在对主体义务的信念体系进行梳理之前,我们有必要澄清义务的边界。边界不清,会带来信念体系的混乱,从而无法察觉冲突症结所在。边界不清问题也是社会心理学中角色理论关注的,即角色模糊。角色模糊就是指个人所体验到的角色定位的不确定性,包括工作职责的不确定等。角色模糊是组织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组织活动的开展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着重对义务及其相关概念进行梳理,来澄清义务边界。
1.义务与责任
义务(obligation)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责任(duty)是法律哲学的核心范畴。在多数时候,我们是不加区分的,认为责任或义务或明或暗的是契约或承诺的结果,是主体答应或承诺的事,也是别人由此可以期待或要求自己去做的事。也有人区分了二者,认为责任被用于某种职位或职务,义务通常是人自愿行为的结果。大致来说,责任与义务的共同点在于:(1)内容依赖于社会共同体的习惯与道德原则(如“孝”的具体内涵,依赖于当地习俗);(2)界定一个行为是否为责任或义务并不完全取决于行为本身的性质,例如过去的事实,承诺、特殊的关系等都可能具有决定性;(3)都具有强制性,都包含有某种被迫或必为的意思。但义务这个概念往往还具有这样的含义,一个义务行为可能是主体出于自愿的情况下引发或造成的,而责任更多源于职位、地位、角色;义务总是对那些确定的、享有权利的人的义务;义务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所以在本文中,我们把责任包含于义务中,都指由一定的规则所设定的必须去做的事情,但需要强调义务构成的不同层面,一是出于社会共同体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或者习惯去做的,二是出于主体自愿答应或承诺去做的,然后基于这个承诺,别人相应地期待或者要求主体去完成的这些义务。
2.义务与义务感
“一个人有义务以特定的方式行为就是说他没有以这种方式行为的时候,他就会经历痛苦(或与此相当的东西,如损失快乐),就是说这种痛苦可能发生。”边沁的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我们对义务的直觉意识,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更大意义在于揭示了义务和义务感区分的必要性。在主体对义务——社会共同体的要求进行内化中,必然涉及到对这要求的认知,主体不同,认知也不同,这就自然造成主体义务信念千差万别,哪怕是对同一义务进行不同的自我表征,从而引发不同情绪感受,在某些状况下导向内心冲突。一个义务感完全缺失的人,没有在社会化过程中完成自律意识的人,是无法体验到如此强烈的内心冲突的。所以我们义务信念上存在的困惑往往不是这些要求或规范本身,而是我们对于这些要求的不合理信念造成的。对义务之惑进行分析当然要聚焦于主体的义务感。
笔者认为,义务感可以分为这样三个层面的认知:
(1)应有。该认知是主体对其社会角色应有义务的认知。可以分为三级:
一是理论上应该做的,这是对社会共同体要求的相对客观的认知,在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完成,体现了社会理性层次上的要求。
二是主体认为有价值非常值得做的而被个体也纳入义务范围的,这是主体自愿承诺的,出于主体在个人信念体系形成中的价值偏好,如同一首诗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三是现实生活中不得不完成的,就比如“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提出来以后,夫妻闹别扭,找警察,商贩短斤少两,找警察;车辆维修老板车主发生纠纷,找警察;家里没有卫生纸,找警察;小孩上不了学,找警察,家庭困难,找警察,诸如此类的现象我们经常从媒体看到或是听说。事实上不少困难不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之内,而是出于公众的万能化期待而不得不完成的,这让警察不堪重负。一些学者的调研也发现,“警察越来越难当”的感叹与“什么是警察”、警察的职责的相关困惑有密切关联,“做了不该做的,损了本该做的”⑧。同样问题突出的是在家庭教育中,比如一些父母被指责做了很多不该做的事情,而很多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极端的甚至得出“父母皆祸害”(一个拥有近7万多成员网络讨论小组的惊悚名字。“祸害”是80后子女对50后父母的称谓)的极端结论。
虽然三个级可能有重叠交叉,但是相对做出区分是有意义的。一些冲突的产生正是因为缺乏了某个层面或者是不当地把不应该是主体的义务也纳入进来。
(2)实有。该认知是主体对应有义务完成状况的自我认知。这个层面的不同会导致,不同个体哪怕在完成相同义务的情况下也会表现出情绪感受的不同,一个义务感高的人,会出现大量“应然”与“实然”的认知冲突,主体会对“该做而未做”或者因为这未做带来的现实生活的麻烦而产生焦虑,这是很多心灵痛苦的根源。而在很多心理咨询案例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焦虑感的不同带来个体动用不同的心理防御机制来处理焦虑,往往压抑了自己的合理权利诉求,造成心理的失衡。如果心理防御过度往往导向神经症或者其他心理疾患。所以第一层面的澄清可以让认知主体明确,承担应该承担的,放弃不应该承担的,从而缓解焦虑,消除冲突。
(3)能有。“能有”是主体对自己义务完成能力的自我认知。结合对义务应有的认知和主体对自我完成能力的一个综合评价,主体会形成一种在理想状态或者一般情况下能完成什么样的义务的一个认知,它是“应有”通向“实有”的桥梁。“能有”认知涉及到自我认知,心理学上有一个“乔韩窗口理论”,认为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四个部分:一是公开的自我,也就是透明真实的自我,这部分自己很了解,别人也很了解;二是秘密自我,是自己了解但别人不了解的部分;三是盲目的自我,别人看得很清楚,自己却不了解;四是未知的自我,是别人和自己都不了解的潜在部分,通过一些契机可以激发出来。不同的自我角度,形成的“能有”认知自然不一样,“能有”与“实有”是否匹配,直接影响着“实然”和“应然”是否会存在大量的冲突,也就是说主体知道应该做什么,自己也能够做到,但是实际上没有去做,会引发义务焦虑。相反,如果主体意识到虽然理论上应该做,但是自己不能够做到,就不会对实际上没有办法做到产生义务焦虑。所以自我的合理评估非常关键。
最后还要说明的是义务焦虑引发的二次焦虑,甚至是焦虑的焦虑的焦虑这样无限延伸下去,造成个体的瘫痪。心理学上有二次焦虑这一概念。二次焦虑是指对原发的焦虑反应及与此反应有相对固定联系的症状产生的并使之维持和加强的焦虑。如疑病症患者对自己因焦虑专注而有的症状的焦虑,甚至身心疾病患者对自己被焦虑反应加强的症状的焦虑,这些焦虑都是由原发的焦虑反应和症状引起的又产生或加强这些反应和症状的继发性焦虑。临床治疗时往往针对的不是问题本身的焦虑值,而是这些二次焦虑。这恰如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学所言:困扰人们的并不是事情本身,而是人们对这件事情的判断。也就是说,个体不再探究哪个层面的义务没有完成引发了他的义务焦虑,什么事情引起焦虑并不重要,而是“我为什么对没有完成这个自己应该完成也能够完成的义务感到如此焦虑?”
3.作为类的义务与作为个体的义务
我们知道,对义务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类义务的形式提出的。在我们对义务与责任的区分中,义务构成的“出于社会共同体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或者习惯去做的”,在义务感的应有层面中第一和第三层面都是对类的义务要求,比如作为妻子(丈夫),妻子(丈夫)应该有的义务是什么,作为警察,警察该有的义务是什么,作为父母,父母该有的义务是什么。而“出于主体自愿答应或承诺去做的,然后基于这个承诺,别人相应地期待或者要求主体去完成的这些义务”,这倒是完全属于个体的义务,这个由于个体承诺的不一致会产生不一致。所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前者。第一,我们通常是将类的义务可以衍推给个体,类应该做的就是个体应该做的。但这种衍推是无条件的吗?如果有条件,哪些条件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二,在类义务中,我们是不是混淆进了这样一些义务:需要不同个体共同承担的集体义务(比如需要父母,夫妻共同完成的)却将其视为单个个体独自承担的义务?三是,类中一些个体所承担的义务会不会令其他个体产生这也应该是他的义务的错觉?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类似那对父母做了什么,所以你这对父母也应该要做什么,那个警察做了什么,所以你这个警察也应该要做什么?这三个问题在具体义务情境中的澄清对于澄清主体义务的边界同样非常重要。
(二)义务冲突三个层面的分析
不同层面的义务感在个体形成不同层级的冲突,这些冲突来源于信念的不一致,我们根据上述一系列概念来对这些信念进行澄清,消除或者搁置显性或隐性的不一致。但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思想的逻辑分析只是对个体信念的不一致的澄清,从而引申出更多可能的选择以及选择相应意味着的个体义务担当,然后个体做出自己的抉择,而不是给出一个选择的简单答案。
这样,对惑的具体分析,不妨从前文所描述的冲突三个层面进行。
1.外在不同义务规范要求之间的冲突
对于外在不同义务规范要求产生的冲突,主体必须意识到,这“应有”之间,本身就是冲突的。如果是第一层次的应有,我们得明白人是一个有限的存在,不可能同时去满足所有外在的要求,从理论必须性到现实可能性是有距离的。如果是第二层次的应有,需要合理评估自己的“能有”,不是所有有价值的都是我们能够完成并能去承诺的,可以将其视为理想的追求,现实中到底能完成多少取决于太多外在的因素,不妨“尽人事听天命”,不必在意最后的结果。如果是第三层次的应有,主体自己需要对该做的进行排序,更高规范的属于第一层次应有的先行,尽量避免“做了不该做的,损害了该做的”。
对于应有冲突,萨特的“搁置与听任”思想很有意义。所谓搁置就是对所面对的问题进行虚无化,让我们首先成为一个自由人,有着绝对选择自由的人,搁置当下的问题从而摆脱内心困惑的缠绕和强烈情绪对认知的阻扰。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由选择的绝对性后面意味着对选择后果承担责任的绝对性甚至承担责任比自由选择更加重要,萨特强调过:“存在主义的核心思想是什么?是自由承担责任的绝对性质;通过自由承担责任。”正如萨特自己所举的那个例子,青年无论是选择参军还是伺候母亲,都会产生相应的同等力量的责任与后果,所以重要的不在于纠结于选择什么,而是要明白每一种选择意味着个体需要承担什么⑨。对于忠孝不能两全这样的伦理二难困境,没有两全方案,是无法绝对消除信念不一致的,只能搁置冲突,承担对另一方义务缺失带来的后果。
那么在各种有可能的选择中,不管是“民以食为天”,还是“舍生取义”,不管是“明哲保身”,还是“舍小义者,取大义”,在不同的情境或者文化背景中,鼓励人们去进行的取舍可能完全不一样,而不是非黑即白式的选择,我们所做出的任意一种选择,都不能说人们所选择的是绝对好的或者是绝对坏的,也不能代表做出选择的人是绝对的好人的或者是绝对的坏人。只要在对责任的明确与绝对担当下,怎么选择就听之任之了。
艾利斯构建了著名的“ABC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一个行为和情绪结果(C)是由一个激发性事件(A)和一个信念系统(B)的联合而产生的。艾利斯的理论着重于找出不合理信念(B)并且反驳它。例如,离婚可能是坏的,但是存在着本来可能发生的逐步更坏的事情,并不存在绝对最坏的事情。这些不合理信念有着影响普通理性人行为的自我毁灭惯性,诸如必须性(要求完美)、诅咒(完全贬低自己和他人的价值)、糟糕化(小题大作)、无法忍受(低挫折容忍力)等等,都说明完成可以通过改变对信念的认知来改变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反向运用行为来改善自己的不合理信念⑩。
有这样一则故事,夫妇逛商场,女的看中一套高档餐具,坚持要买,丈夫嫌贵,不肯掏钱。导购一看,悄悄对丈夫说了句话,他一听马上掏钱。是什么让他立马转变?导购员对丈夫说:“这么贵的餐具,你太太是不会舍得让你洗碗的。”虽然不是很准确,但是可以说明人的信念是可以调整的,从而形成截然不同的行为。马里诺夫在《哲学践行》中问道,当面临抉择冲突的时候,我们是用一个所谓必要的但是有缺陷的选择来对抗僵化的价值信念,还是用更灵活的可调整的世界观来形成一个更合适的选择?答案不言而喻。所以说,选择的不同是基于信念的不同,若能用更有张力的信念体系去代替僵化的极端化的信念体系,就可以产生更多的选择纬度。实际上,这点也适用于其他两个层次的冲突。
2.自我义务与外在义务规范的冲突
自我义务与外在义务规范的冲突因人而异,自我义务意识程度不同从而对于自我需求主张程度不同的人,需要澄清的自然不一样。对于生活中牺牲个人利益而过度压抑个体自我需求的,要鼓励他听从内心的声音,勇于表达自我需求,追求自我实现;而对于过度自我中心主义的,需要提醒他注意未能完成对他人义务对他实际生活带来的重重障碍,来判断是否要自觉接受外在规范的约束,是不是要对自己的义务边界进行重新确定。
另外,所谓的冲突我们也要重新评估。评估这样的冲突是不是基于艾利斯总结的不合理信念而带来的,通过对内在需求和外在规范的重新认识来看有无统一的可能。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内心纠结的人,认为只有流浪才是自己想要的生活,但去流浪会导致不能完成其他义务,离经叛道而成为人群中的另类,这是他不愿意承担的。要么流浪,完成自我,要么完成社会家庭责任,背叛自我,这让他深深地痛苦。他的思维方式就自我表征成了“捕鱼可以用网,也可以用鱼钩,还可以用鱼叉,用手也可以去抓,但是如果去抓龙(流浪的追求),你有什么办法?”其中推理是这样的,现实的追求(鱼)是可以抓的,他的追求(龙)不是鱼,所以他的追求不可以抓。这首先是一个三段论的错误,类似于“成功人士都要穿衣吃饭,我不是成功人士,所以我不要穿衣吃饭”的错误,是大项扩大错误。但还存在一个问题,他的纠结还来源于他的小前提“他的追求是龙,不是鱼”,这是一种不合理信念,一种极端的设置——把自我的内在需求设置为与现实生活完全对立的流浪方式,一个非一般的追求,在现实中他没有付出认真的行动自然也没有找到办法去满足这个需求,或者某些活动部分满足了他的这个需求他没有意识到,从而出现了反复的纠结。所以,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他的这个流浪情结是否真的是“龙”,与现实完全对立?如果是,那按照大项扩大的错误,我们也不能必然得出龙是不可以抓的。如果不是,可以与现实的追求对应起来,也就是说,有其他的可能追求来进行类似等值替代,也是一种“鱼”,只不过这“鱼”是比较特殊的鱼,抓的难度比较高,那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一步步可以逼近的方案?他确实提到远离故乡的追求和深度的自助游可以部分完成他的流浪情结的替代。在这里,我们同样回到信念上的问题来,调整不合理认知来调整所谓的冲突。
作为女人,要思考,“家庭义务上的失败感完全抵消工作上的自我实现感”这样的个体感受的出现,是因为义务规范本身的冲突造成的还是义务感层面,对义务的再判断造成的?如果是后者,主要是调整自己的不合理认知;如果确实是前者,需要分析,是不是忽视了某些义务规范造成夫妻分居,孩子拒绝见面这样的结果?是不是没有表达合理的权利诉求,没有要求义务对应的权利人完成对她应该履行的义务?是不是每一个义务的完成都可以视为女人自我价值的部分实现,也就是自我义务的部分实现?诸如此类的可能性思考中,去修正原来那种完全的失败感。
3.自我义务不同层次之间的冲突
虽说按照马斯诺的五个需求层次,低层次的需求满足才能产生高层次的需求。但这是一般而论的,具体到每个个体而言,要在个体经验感受的独特基础上进一步澄清,考察各层次需求在个体那儿的实有排序。比如有“饿死不食嗟来之食”的傲骨铮铮者,也有“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的忍辱负重者,有“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的自尊心层次需求特别强的人,也有“有奶便是娘”的低自尊的人。因此,要根据个体的实有状况,让个体更好地认识自我,考察自己的价值排序,在这影响下产生的五个需求层次的不同排列,去体验与反思因为一时的低层次需要而放弃高层次需求带来的各种情绪,在理性认知情绪的基础上反思自己不同阶段应该注重满足的需求层次,进行合理的选择。就如同《尼布尔的祈祷文》中“上帝,请赐予我平静,去接受我无法改变的。给予我勇气,去改变我能改变的,赐我智慧,分辨这两者的区别”中所言,我们不要试图控制超出我们控制能力范围的东西,而是保持专注在我们擅长的可以控制的东西,一步步地去满足各个层次的需要,而不是同时想去满足所有层次的需要,后者更容易导致冲突。
由此,我们要不断地澄清我们信念中的不一致,是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矛盾还是基于不合理信念导致的表面上的不一致,再加以清理或搁置,然后追问困境下可以有的不同选择,让我们这有限的存在者做出个体可以接受的合理选择来,达到一种所谓的均衡。
义务是我们伦理道德的永恒话题。诚如彼得·哈特劳所言,“首先并且最重要的,哲学咨询意味着对生活中的问题和主题做哲学。而哲学咨询的重点并不在于问题,而是主题。”义务主题显然就是这样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主题,是普通理性人都可以参与和思考的,而且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并且主题是开放的,不一定有固定的标准的答案,信念不同,解释会不同,然后得到的答案也不会相同。但是主题的澄清却可以借助普通人都有的推理能力来进行,逻辑在你我心中。
注:
②潘天群:《分析何以能够治疗:思想分析的方法论》,《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③潘天群:《逻辑学视域中的思想分析技术》,《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④【美】罗·马里诺夫:《哲学是一剂良药》,黄亮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⑤程炼:《伦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⑥【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郑克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⑦张建军:《关于全面实现“逻辑教学现代化”的几点认识》,《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⑧李春成:《110的伦理两难和道德争议》,《学海》2007年第1期。
⑨罗龙祥:《听任:萨特心灵解惑的哲学践行方案》,《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⑩【美】埃利奥特·D.柯亨:《21世纪的新型理性疗法:将哲学应用于心理学》,丁晓军译,《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责任编辑:苏明〕
AThoughtAnalysisonthePerplexaboutObligations
YangHongxiu&WangKexi
The philosophical practice is to cure perplex. The theme of perplex is the general topic closely related to life, which rational people can participate in. Obligation is such a typical subject. Perplex about obligations derives from the faith conflict which reflected in concerns such as duties of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conflict. Thought analysis is to clarify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y, obligations and obligations sense, three aspects of obligations sense;due one, possible one and real one, as class and individual oblig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reinterpret different aspects on obligations conflict which boots people to analyse the faith system of own and to see whether it is reasonable or not. With the reconstruction of beliefs people can eliminate errors cognitive caused of inconsistent to be at a certain ease.
philosophy of practicing; thought analysis; perplex about obligations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广义论证视域下的中国逻辑史开放研究”(13JJD7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杨宏秀,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 南京 210023;王克喜,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导 南京 210023
B81-092
A
1001-8263(2014)09-00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