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移动的资产就是动产吗
问:我公司是一家化工厂,2013年由于工厂所在地出现严重干旱,造成工业用水紧张,于是我厂就购买钢管等原材料,建造输水管道,以便从当地水库引水至该工厂。我们财务科的部分同志认为:建造的输水管道将一个水库的水抽完之后,将来还可以将输水管道进行拆解,然后再将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转移到其它水库进行重新构建并继续使用,于是认为输水管道是可以移动的资产,因此这些输水管道就是动产,既然这些输水管道是动产,理所应当就可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额,于是就抵扣了购买这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请问,能够人为移动的资产都是动产吗?
亚辉化工有限公司 周鑫
答:能动够的人资为产移未必都是动产。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新税法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很大一部分固定资产在购建时都允许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但是仍然有部分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取得用于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准确划分动产与不动产是至关重要的,这是能否依法准确申报纳税的前提。将是否“能够移动”作为判断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的依据,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法内涵,在实际操作中就会背离税法,严重影响准确申报纳税,将会给企业留下涉税风险。
一项固定资产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要根据税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来进行界定,而不能从字面上随意进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的定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这其中就包含两类不动产,一类是不能够移动的资产,例如房屋、矿井、道路等;另一类是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该化工厂的输水管道,如果发生移动就会引起形状的改变。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针对你厂建造的输水管道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要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文件下发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 -2010),引水管道的固定资产代码为1031601,属于构筑物类别。而构筑物就属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建造输水管道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你厂在建造输水管道时就不得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你厂对建造输水管道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之规定,转出修建输水管道所取得并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之,划清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是非常重要的事项,这是依法准确纳税的前提。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属于边缘范围,很难依据“能否移动”来划分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不动产的定义也只是一个笼统地描述和概括,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更具体详细的规定,究竟哪些资产是属于建筑物、哪些资产属于构筑物,税法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对于处于边缘范畴的在建工程项目就很难判断究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此时,企业切不可轻率依据“能否移动”来划分工程项目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应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从中查找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所对应的代码和所属类别,再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不动产的规定,确定该资产是否属于不动产的范围,再决定是否需要转出有关的进项税额。这样就可以准确界定在建工程项目的属性,避免混淆动产与不动产,做到依法准确纳税,从而防范涉税的风险。
不动产包含两类:一类是不能够移动的资产, 例如房屋、矿井、道路等;另一类是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该化工厂的输水管道,如果发生移动就会引起形状的改变。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彭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