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后期东南地区兵制变迁——以浙江沿海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2014-12-02 01:48宫凌海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11期
关键词:浙江

■张 侃 宫凌海

明代兵制是明代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整个中国古代军事史上也有重要地位。自20 世纪30 年代以来,研究者予以较多关注,达到了较高的学术水平。①兵制涉及面极广,随着近年来区域性史料的不断涌现,给研究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结合宏观制度与区域实践进行综合分析。浙江在中国海域的地理位置突出,是东南海防的核心部分,明朝政府在此建立了以卫所兵制为主体的军事制度。明中后期,倭患成为浙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军事防卫的压力也最大。在此状况之下,地方军政系统必须进行彻底变革,以应对形势的需要。本文通过梳理明代中后期浙江滨海六府兵制变迁的过程,揭示东南沿海地区防卫体系变迁的轨迹与特点,以期深化对明代军事制度的认识。

一、卫所兵制的衰败

卫所制度是明朝政府所依赖的主要军事防卫制度。按照军卫法的规定,从京师到郡县皆立军卫,设置原则为,“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1](P2193)。浙江一共建立了16 卫,36守御千户所[2](P657),其中滨海六府设置15 卫,32守御千户所,分布情况如表1 所示。

浙江沿海卫所的设置集中在洪武初、洪武二十年(1387)左右两个时间段。从空间上看,浙江滨海六府的大多数卫所不与州县同城,独城而居,远近适当,均匀分布在海岸线上,相互应援,构建起了严密的防御堡垒,很明显更偏重于海防。除筑建沿海卫所城池外,还设立了与之配套的巡司关隘、寨堡屯堠,形成了严密的防卫体系,“以沿海各卫所为核心,守御千户所为辅,再以水寨、营、烽堠等为其前进基地”[3](P338)。从整体上来看,以卫所制度为核心的防卫体系成为明初维持浙江沿海六府安定的重要屏障,有效抵御了倭寇、海盗势力的侵扰,保持了明初浙江沿海地区较长时间的稳定,时人道:“至为精密,百年以来,海烽久熄。”[4](P2746)

但从正统时期开始,卫所兵制开始出现弊端,卫政颓废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旗军缺额

明中期卫所制度衰败的突出表现是旗军缺额。弘治年间,右御史白昂的奏疏中称:“方今天下卫所士卒,十去其五,所司侵牟,弊孔百出。”[5](P408)此语或显夸张,但也说出了卫所严重缺员的事实。浙江沿海六府卫所旗军缺额也很严重。杭州前卫、杭州右卫、宁波卫与观海卫的旗军缺额率均在70%以上,一些军卫的实际见在旗军仅及明初一个千户所。②导致卫所军伍空虚的原因是多元的,主要有三:第一,卫所屯田是旗军赖以生产、生活的基础。正统以后,屯政渐坏,卫所屯田兼并严重,“田仍昔田,军非昔军,或转卖民间,或佃种民户”[6](P211)。卫所屯田失额,屯田功能无从发挥,粮饷、武备不能及时供给,卫所军户生活日益艰难。第二,卫所军官克扣军饷,导致旗军困苦。卫军中长期存在卫所军官盘剥士兵的现象,比如军官私下侵吞军粮,士兵被迫孝敬长官等。[7](P4333)军官和军士的矛盾日益尖锐,“承平日久,为之官者,惟知尅减军粮为能”[8](P877)。一些军士为求生计,相率逃亡,“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尅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或兴贩私盐”[9](P2515)。第三,卫所军士苦于漕运。浙江滨海六府的许多卫所原本为备倭而设,并无漕运之责。但是明初以后,许多备倭卫所的旗军转而用于漕运,如杭州府“自景泰五年以来,正军皆充漕役”[10](P2634)。卫所旗军既要专于海防,又疲于应付漕运事务,负担繁重,给卫所军士正常生产、生活带来许多不便。力役负担导致卫所旗军大量逃亡。

(二)军政腐败

明初的法律较为严苛,卫所鲜有腐败。正统以后,军官以搜刮士兵为能事,几无敌情观念,有功互相争夺,有过互相推诿。正统七年(1442),倭寇入侵大嵩(今宁波大嵩),都指挥佥事李贵已知敌情,却不下令各处准备,指挥沈容因娶妾回原卫,千户刘济因采木擅离职守。结果官军被掳杀近四百人,粮食被抢四千石,军器更是被掳无数。正德、嘉靖年间,卫所军官面对倭患而消极应付。嘉靖八年(1529)十一月,倭登乐清鹗岭,蒲岐所千百户魏奎、陈积就消极对待,结果导致乡民战死,他们也以罪谪官。更为严重者,卫所官军私通奸邪,为恶地方,如嘉靖八年十二月,“磐石卫指挥梅晔、姚英、张鸾等守黄华寨,受牙行贿,纵令私船入海为盗,通易番货,劫掠地方”[11](P2551)。

(三)战斗力丧失

卫所军官为世袭制,明初军官骁勇善战,但时间推移,卫所军官战斗力一落千丈,袭职官员荒于训练,“膏粱世袭,不知兵马为何事;衣食奔走,不知弓矢为何物”[8](P877)。战船为沿海卫所的重要军事配置,明初每百户所造船一只,有的造船不止一只,甚至多达四只,沿海各卫以此建立了水军。但至嘉靖年间,水军舰船破损严重,“沿海诸卫军伍虚耗,水寨军及备倭船,存者无几”[11](P1432),浙江“战船、哨船十存一二”[1](P5405),丧失了海上防卫能力。嘉靖三十一年八月,巡按浙江御史林应箕奏疏中对此有明确说明:“浙江宁、绍、台、温,地滨大海,盗贼出没之薮,国初建卫所四十有一,战船四百三十有九。董以总督备倭都司、巡视海道副使等官,控制至为周密,后以海波不惊,戒备渐弛,伍籍日虚,橹弊楼折而官船废矣。”[7](P2211)

二、民壮与乡兵的兴起

卫所军是明代国家常备军,除此之外,地方上设民兵守护城池,性质界乎侦缉队与警备队之间。[12](P251)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民兵制作为卫所制的一种军事补充而存在。但伴随着卫所制的衰颓,政府转而大量使用民兵,以填补防御真空,最为集中的表现是民壮与乡兵的兴起。

(一)民壮

民壮是民兵中最重要且最普遍的一种,其名称往往与民兵通用,“民兵,亦曰民壮”[13](P799)。别名也非常多,如“士兵”、“民颖”、“兵壮”、“会手”等。关于民壮的起源,一般追溯至宣德元年。据文献记载,浙江民壮作为正式军事兵种出现应在正统年间,如《嘉兴府志》载,“招选民壮,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完为民”[14](P520)。此后民壮成为常规制度,天顺元年(1457)颁布“免丁粮”的命令,“凡民壮鞍马、器械皆官具,仍免粮五石,人二丁,以资供给,遇事毋辄勾摄”。弘治二年(1489),按里甲编佥,成为地方徭役,“复定随里甲编佥之制,令州县选民间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之人,随里分多寡编佥。凡七八百里者,里佥二人,五百里者三人,三百里者四人,百里以上者五人。春夏秋三季月二操,冬季间三日三操之。遇警调集,官为治行粮,馀悉如天顺例”[10](P2617-2618)。明朝编选民壮的原则、操练、行饷等具有比较完善的制度性规定。

民壮最初为临时征调,因地制宜,人数没有统一规定。嘉靖二十二年,国家也是模糊规定,“增州县民壮额,大县千人,次六七八,小者五百”[1](P2250)。在此情况之下,明代浙江沿海六府各县所设民壮数不一。宁波府、台州府、温州府民壮数有旧额与新额的不同记载。根据嘉靖《宁波府志》的记载,鄞县“旧额听差民壮三百名”,“今编听差民壮二百名”;慈溪“旧额民壮二百三十名”,“今编操备民兵五百名”;奉化“旧额民壮二百名”,“今编民壮一百五十名,共三百五十名”;定海“旧额民壮二百五十名”,“今编名额如旧”;象山“旧额民壮六十名”,“今加编民壮六十名”。[15](P1197-1198)台州府,“《天台志》载应捕二十名机兵,原百四十名,奉文革除八名,後又汰三十三名,万历时存九十九名,宁海载民壮实役百三十二名,它县无考”[8](P881)。温州府,嘉靖《瑞安县志》记载:“民壮四百名,原额五百名,后革二百五十名。”隆庆《乐清县志》言:“民壮三百名,捕盗应捕十五名,于民壮内选充。”[16](P38)万历《温州府志》记载:温州府“实役民壮共九百三十五名”,瑞安“实役民壮二百名”,乐清“实役民壮二百三十一名”,平阳“实役民壮一百名”,泰顺“实役民壮二百六名”。[17](P558-567)万历年间,杭州、嘉兴、绍兴诸府的民壮数如表2 所示。

表2 万历年间杭州、嘉兴、绍兴诸府属县民壮数

虽然,各县民壮数从80 人到400 人不等,但是这些武装化的民壮由佐贰官或首领官率领,“专为巡缉盗贼,护守城池”[18](P134),成为明中后期浙江沿海各府维持地方安定所仰仗的重要力量。若逢地方动乱或防卫力量不足,地方政府还会通过增加民壮数、抽取民壮操练戍守,加强地方防御。以象山县的民壮变化为例:

象山县民壮因正德四年刘贼为乱,抽取民兵……迨正德八年,又因桃源洞贼起,抽取民兵六十名……后嘉靖十四年,知县廖思又以兵少不敷差用,议加六十六名,共一百二十名……二十二年,本县库藏被盗,巡按舒公汀仍议加兵六十名,共一百二十名,分为二班,更□□用,工食半给。三十二年,巡按王公杼查照本县城池未完,岛寇犯境,守御乏人,权议加兵一百三十名,共二百五十名。[19](P279-281)

(二)乡兵

乡兵是民众自发的军事组织,元末明初,社会动荡,各种乡兵蜂拥而起。社会安定后,乡兵趋于沉寂。但是随着沿海倭变又起,乡兵又得到复兴。浙江滨海六府大致存在两种乡兵组织。

一种乡兵组织是政府应对地方动乱而组建的,事平即撤,浙江沿海较为普遍③。如萧山县,“嘉靖三十五年,知县魏堂增置,在城、西兴、龛山、长山凡四处”[20](P16)。其中,从乡兵的佥派到养兵工食的供给,官府在其中发挥着最为根本的作用。如光绪《嘉善县志》记载:

明嘉靖三十三年,每里佥乡兵五名,各就里长支工食,后止佥一名,寇平裁去。崇祯七年十二月,奉钦依招练乡兵,人情惶惧,时知县李陈玉新任,谓挨门报点则多骚扰,悬格召募又无应者,定令于保甲之内拣选壮勇,得二百六十名有奇。遵部六原行令通县之丁计丁出钱,为养兵工食,随立团练条款……十四年,知县刘大启更定乡兵额名及工食定数,照本县二百四里,每里兵一名,共二百四名,年给工食银七两二钱,衣甲器械银十两有奇名,现年领给。十七年,户部疏请照山西事例,以本省乡绅训练本省乡兵。浙西以在籍乡绅徐石麒为领袖,钱继登佐之,于保伍中简练乡勇,行古弓弩社法,奉旨听该抚按,便宜饬行。[6](P253)

另一种乡兵组织则由地方宗族组织。嘉靖时期,温州地区以英桥王氏为主体的永嘉场乡兵即为重要例证。英桥王氏为“温士族之冠”[21](P1),王氏族正王沛倡议组建乡兵,“招集义兵七百余人团操保御,屡建奇功,后因从子广东佥事德致政而归,加募勇壮至二千五百有奇,后与贼战龙湾、战长沙,皆有战绩”[22](P658)。这些乡兵组织强化聚居宗族的军事防卫功能,它们设堡自卫,民堡之设遍及温州,乡兵成为官府依赖的重要防卫力量。

三、省镇营兵制的建立

在兵制转变过程中,民壮虽然成为补充卫所缺额的重要举措,也取得一定成效。如弘治末年兵部议覆户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岁久逃故,尝选民壮三十余万。”[1](P2250)但民壮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有些地方将民壮“半充各色差役,挂名操练,俱目不知兵者”[6](P254),甚至出现“市棍包揽充当,吏书分侵及拨差迎送官长”[18](P134)现象。如嘉善县,“启祯年间,额设民壮三百名,警备水陆,操演属诸典史,替冒占籍,蠹弊相仍,知县李陈玉任始立约束,甚得规划措置之宜”[6](P252)。

卫所军不堪所用,而民兵制又弊病丛生。地方动乱与海疆危机的双重压力之下,明政府开始计划打破原有的防卫体系,建立起一种新的军事体制。据肖立军研究,新的军事体制主要由“京营兵制”与“省镇营兵制”两部分组成。“京营兵制”,顾名思义是指京师的军事体制,“省镇营兵制”则是盛行于京师以外地区的兵制,“主要指明代省、镇总兵镇戍区中以镇戍等为主要任务,以营为核心、编制的军事制度”[23](P1)。省镇营兵制的兵源主要依托募兵与卫所兵。募兵一般认为始于宣德九年,为当时守边而设的临时措施,并未大规模推行。嘉靖年间,募兵成为国家正式的兵役制度而推行开来。募兵与卫所兵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不世袭,无军籍,退伍后仍为民,与政府是一种雇佣关系,由国家供饷,薪饷比卫所军丰厚。大规模推行募兵制是在短时间内提升防卫能力,平定地方动乱比较有效的手段。嘉靖倭乱时,两浙为重要防守区域,所募之兵有十万之众,可见募兵在当时营兵构成中的优势地位。但大量募兵给国家与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地方政府不得不削减募兵,转而选用其他兵种来补充营兵。如万历《绍兴府志》所载史料非常直接地指出了万历时浙省营兵构成的新变化,即具有徭役性质的民兵与卫所军大量充任营兵,以达到节省兵饷开支的目的:

自嘉靖三十一年以来,两浙召募陆兵不下十万。近年渐次汰减,选取民壮、弓兵、正军抵用。在绍兴募兵、民壮各一总,临观总留用民、捕、耆、舵兵五百二十四名,加添军兵二百三十九名,并原用军兵一百二十一名。万历二年,加复临观总民兵一百四十二名……倭乱之后,民财竭矣,减兵而选军,盖取足于正例。原在食粮之额,虽加至一石,比之全给兵饷者已省矣。[20](P19)

营兵制在明中后期浙江沿海地区的防卫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防卫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以温州地区为例,“十余年而瓯兵遂雄一时,倭至往往俘获,至相戒不入瓯境,海上晏然四十余年”[17](P591)。省镇营兵制在制度构成上已经完成不同于明初的卫所兵制,因此其指挥系统也产生相应变化。大略而言,省镇营兵制是文官与武官共同指挥的双轨体制,“自世宗世倭患以来,沿海大都会,各设总督、巡抚、兵备副使及总兵官、参将、游击等员”[1](P2247)。

明初,巡抚为临时差遣官,倭寇侵扰促使东南沿海分省设立巡抚,巡抚成为浙江常设地方官,总理一省军务。随着倭乱范围扩大到整个沿海地区,就有设立具有更大管辖权力的总督的必要,嘉靖三十三年,特命尚书提督浙江、福建、南直隶军务[24](P1040),其辖区为南直隶、浙江、福建、山东、广西、广东。总督与巡抚的职责不同,“总督主征集官员,指受方略;巡抚主督理军务,措置粮饷”[25](P857)。兵备副使是兵备道的官长名称,全称为“整饬兵备道”,整饬辖区兵备为其职责,始设于弘治年间。嘉靖年间,东南沿海各省遍设兵备副使,主要职责为“掌经略海防,简练水陆官兵,处备粮饷及整治墩台、关堡、船只、器械之类”[26](P58)。浙江地区划分为杭严兵备、金衢兵备、嘉湖兵备、宁绍兵备、台州兵备和温处兵备等六道,如表3 所示。

表3 万历年间浙江兵备道设置表

总兵官是明中后期省镇的最高武官,“明初武事,俱寄之都指挥使司。其后渐设总兵,事权最重”[27](P554)。嘉靖三十四年,始设浙直总兵,命刘远充总兵,管理浙直海防。[11](P7403)此为第一任浙直总兵[28](P51),驻地为临山。嘉靖四十二年,浙江与南直隶分镇,浙江单独设有总兵。浙江营兵将领设置的具体情况,可参见表4。

总兵、参将、把总的职责在嘉靖编修的《观海卫志》中有说明,基本反映了当时兵制实况:

近以倭乱,更置总兵、副总兵、参将、钦依把总。其总兵都督一员,镇守浙直地方,备御倭寇,保安军民。开府定海县,凡浙直之事,一皆总之,俱得便宜行事。水陆有警,督其属,调度各省沿海军马逐捕。事其重大者,会同抚按及副总兵计议而行。文职知府而下,武职自参将而下,得施其节制。(副)总兵、参将,职掌一视总兵。但地方各有专属,不得互侵。文自同知而下,武自把总而下,听其节制。把总官初制总临、观、定三卫,以军政考选。今改临观为一总,定海为一总,出自钦依,以都指挥体统行事。凡一总军政利病,大者白于上司,以为进止;小者专之。僚属之贤否,岁时填注,上下监司、部院以凭废置。[26](P61-62)

表4 明代浙江营兵将领设置表

从上引史料可以看出,总兵与参将的职权相当大,作为军事指挥官,对于辖区内的文官亦有节制之权,可以充分动员辖区内各方面力量,协调作战,能更加有效地抵御倭寇侵扰。省镇营兵制克服了明初所确立的以卫所制度为核心的防卫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所显现的弊端,自嘉靖以后成为支撑东南地区防卫的主要军事制度。

四、结语

明初朱元璋力图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不容许其他力量挑战政府威权,因此以集中政治、经济、军事与文化等权力为基本出发点进行制度设计,使明朝成为中国历史上集权国家形态的典型。一般认为,兵制是军事制度的核心内容,明初建立的卫所制度为军事制度的基本内容,在王朝鼎建前期运作得相当成功,保障了其他国家制度的顺利推进。浙江是朱元璋建立明朝政权的主要基地,其沿海地区又是其防御海上势力的重要区域,“濒海六郡,水陆交错,岛屿旁连,并称要地”[7](P2199)。因此,沿海六府是明初落实和推行军事制度的要地,成为东南沿海防御中的核心部分,建立了以卫所兵制为主体的军事制度。但任何制度无法一成不变,由于时局变化,“画地为牢”的统治方针出现问题。卫所制度此时开始衰落,兵员、管理和装备都无法适应军事需要。明中后期,浙江沿海为倭患最为严重地区,“各省之被侵,以浙为最甚,而浙中各府之受祸,以宁波及其郡台、温为最甚”[16](P2)。在此状况之下,地方军政系统必须进行彻底变革,以应对形势的需要。政府通过种种方式予以了调整。首先以临时措施来填补防御真空,即以地方为主导,以徭役方式增加民壮或鼓励乡民自发组织乡兵,但是这些举措属于对防御体系的修补手段,产生了不少弊端。倭乱日趋严重后,民间调集的军事力量无法抵抗,整个地方防御处于被动。于是,兵制改革逐渐转向彻底变革以卫所为核心,通过增加募兵,整合民壮、弓兵、正军,形成一种新的兵制体系,即省镇营兵制。省镇营兵制以“督抚——兵备副使”文官系统与“总兵——参将——把总”武官系统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卫所的地位,缓解了海域军事危机。不过,省镇营兵制受制于财政开支,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调适之中。由此可见,浙江沿海兵制变迁过程极为复杂,一方面,原有制度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决定了新变化要与旧体制相适应,存在一个逐渐磨合过程。另一方面,新制度在明中叶的倭乱与海洋变局下展开,是一个实践摸索的过程,因此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存在不稳定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卫所制在明中叶的军事活动中,其地位有所下降,但作为基本军事制度对省镇营兵制仍起辅助作用,终明之世并未废除,直至清代才有根本性变革。而省镇营兵制也在进入清朝之后,绿营仿效其做法而得到完善。

注释:

①明代兵制的研究可参见于志嘉《明代军制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收入氏著《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赵明《明代兵制研究六十年之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1993年第8期),张金奎《二十年明代军制研究回顾》(《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10期)。

②根据嘉靖《宁波府志》中的统计数字,宁波卫与观海卫旗军原额都是5600人,至嘉靖时分别只有1167人与1188人。

③陈宝良认为,明代乡兵由地方缙绅或豪强统领,官府不加用遣,不发行粮。(陈宝良:《明代乡村的防御体制》,《齐鲁学刊》1993年第6期)此论并不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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