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研究

2014-12-01 07:45袁健惠
关键词:全量状语副词

袁健惠

述语动词之前出现由范围副词充当状语的受事话题句是汉语受事话题句的重要类型之一。学界对此类受事话题句研究较少,虽然有所涉及①例如张赪《晚唐五代的受事前置句》,《语言科学》2005年第2期;宋亚云《汉语作格动词的历史演变及相关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大学,2005年,第404~430页。,但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和着眼点都不是对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及其相关问题做专门探讨。鉴于此,本文以先秦至清代32部口语性较强的文献为语料②本文在选取语料时主要着眼于口语性的强弱。所选取的一般是汉语史各时期口语性较强的文献。考察的文献有:《论语》、《左传》、《国语》、《晏子春秋》、《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韩诗外传》、《淮南子》、《新论》、《论衡》、《风俗通义》、《道行般若经》、《杂譬喻经》、《修行本起经》、《中本起经》、《世说新语》、《颜氏家训》、《搜神记》、《贤愚经》、《杂宝藏经》、《百喻经》、《敦煌变文集》、《祖堂集》、《三朝北盟会编》、《朱子语类辑略》、《元刊老乞大》、《型世言》、《窦娥冤》、《西厢记》、《牡丹亭》、《红楼梦》(前八十回)。,细致描写文献中出现的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的历史分布及其句法特征,勾勒其演变轨迹,探讨其形成的影响因素,揭示句式的语义功能。

一、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的分布及其句法特征

从考察结果来看,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共出现177例,按照句法形式的不同分为六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受事话题(+施事主语)+范围副词+述语动词③为行文简洁,本文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受事话题”简称“受事”,“施事主语”简称“主语”,“述语动词”简称“动词”。

(1)所求尽得,所欲尽成,此生于得圣人。(《吕氏春秋·劝学》)

(2)风波毕除,荆爵为执圭。(《淮南子·道应训》)

(3)沙门诸果,我悉备办。(《贤愚经》)

(4)如彼猕猴,失其一豆,一切都弃。(《百喻经》)

(5)世间之事,尽总皆知。(《敦煌变文集·庐山远公话》)

(6)坐中诸公,有会做工夫底,有病痛底,至一一都看见,逐一救正他。(《朱子语类辑略·总训门人》)

(7)那从前丑事,我已尽知,说也无益。(《红楼梦·第六十五回》)

此类句式出现136例,从先秦至清代的考察文献中均有所见,是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类型中所占比重最大的部分,约占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用例总数的76.8%。充当受事的有体词性和谓词性两种成分。前者130例,后者6例。按照结构的不同,体词性受事分为光杆名词、一般定中结构和联合结构三类,其用例依次是20、86、24。谓词性受事分为联合结构和陈述结构两类,其用例分别是4、2。所涉及的动词有得、知、弃、诛、捕、闻、厌弃、除散、贯穿、焚、焚烧、斩等。主语有出现和隐含两类。前者15例,所出现的主语位于受事和动词之间。如例(3),受事是“沙门诸果”,动词“办”之前出现范围副词“悉”和“备”充当的状语,受事和动词之间出现动作的发出者“我”。后者121例,如例(2),受事是“风波”,动词是“除”,二者之间不出现动作的发出者。

(二)受事话题+范围副词+述语动词+名词/代词宾语

(8)一切经藏,悉付嘱汝。(《贤愚经》)

(9)他坐关三年,施舍的都与师父,止取三十余两并师祖与他的。(《型世言·第三十五回》)

此类句式出现4例,见于魏晋南北朝和元明①魏晋南北朝时期仅见于佛典,元明时期非戏曲文献和戏曲文献均有所见。,约占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用例总数的2.3%。充当受事的都是体词性成分。按照结构的不同,分为光杆名词、一般定中结构和“的”字结构三类,三者的用例依次是1、2、1。所涉及的动词有付嘱、与、托。动词之后出现由名词或代词充当的宾语。如例(9),受事是“施舍的”,动词“与”之前出现由范围副词“都”充当的状语,动词之后出现由“师父”充当的宾语。

(三)受事话题+范围副词+述语动词+名词/名词短语补语

(10)诸事火具,悉弃水中。(《中本起经》)

(11)这般都付断井颓垣。(《牡丹亭》)

此类句式出现5例,见于东汉、魏晋南北朝、元明和清代②东汉和魏晋南北朝两个时期仅见于佛典,元明时期仅见于戏曲文献。,约占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用例总数的2.8%。充当受事的都是体词性成分,在结构上都是一般定中结构。所涉及的动词有分布、弃、闻、着、付。动词之后出现由名词充当的补语。如例(10),受事是“诸事火具”,动词“弃”之前出现由范围副词“悉”充当的状语,动词之后出现由名词短语“水中”充当的补语。

(四)受事话题(+施事主语)+范围副词+述语动词+动词(+体助词)

(12)诸所欲法悉除去。(《道行般若经》)

(13)一切所有,贼尽持去。(《百喻经》)

(14)于是说说笑笑,点的戏都唱完了,方才撤下酒席,摆上饭来。(《红楼梦·第十一回》)

此类句式出现26例,从东汉至清代的考察文献中均有所见③东汉和魏晋南北朝两个时期仅见于佛典,元明时期仅见于非戏曲文献。,约占带否定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用例总数的14.7%。充当受事的都是体词性成分。按照结构的不同,体词性受事分为光杆名词、一般定中结构、联合结构和“的”字短语四类,其用例依次是 6、18、1、1。所涉及的动词有除、遣、持、用、救、理会、商量、记、唱、用、闻、收等。

主语有出现和隐含两类。前者1例,所出现的主语位于受事和动词之间。如例(13),受事是“一切所有”,动词“持”之前出现范围副词“尽”充当的状语,受事和动词之间出现动作的发出者“贼”。后者25例,如例(12),受事是“诸所欲法”,动词是“除”,二者之间不出现动作的发出者。

(五)受事话题+范围副词+述语动词+介词短语

(15)父母及身皆闭在牢狱。(《道行般若经》)

(16)诸商人物,皆入于贼。(《杂宝藏经》)

此类句式出现4例,见于东汉、魏晋南北朝、元明和清代①东汉和魏晋南北朝两个时期仅见于佛典,元明时期仅见于非戏曲文献。,约占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用例总数的2.3%。充当受事的都是体词性成分。按照结构的不同,分为一般定中结构和联合结构两类,二者的用例分别是3、1。所涉及的动词有闭、入、传、留。动词之后出现由介词短语充当的补语。如例(16),受事是“诸商人物”,动词“入”之前出现由范围副词“皆”充当的状语,动词之后出现由介词短语“于贼”充当的补语。

(六)受事话题+范围副词+述语动词+体助词

(17)这两日因老太太的千秋,所有的几千两银子都使了。(《红楼梦·第七十二回》)

此类句式出现2例,见于清代,约占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用例总数的1.1%。充当受事的都是体词性成分。按照结构的不同,分为一般定中结构和联合结构两类,二者的用例各为1。所涉及的动词有知道、使。动词之前出现由范围副词充当的状语,句末出现体助词。如例(17),受事是“所有的几千两银子”,动词“使”之前出现由范围副词“都”充当的状语,句末出现体助词“了”。

二、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的历史演变轨迹

从考察结果来看,带范围副词状语的受事话题句在发展趋势上呈现出升降交替的特点。它以西汉和宋代为界,在发展趋势上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从先秦到西汉呈上升趋势;东汉时期的用例比例较西汉有所下降;东汉至晚唐五代呈上升趋势,与前期相比,最大增幅约为4.3%;晚唐五代到宋代用例比例下降,降幅达到2.1%;宋代到清代呈递增趋势。(具体见表1)该类型的受事话题句在佛典和本土传世文献中的发展趋势上表现出一定的一致性。即从东汉到魏晋南北朝,其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文献中都表现出递增的发展趋势。所不同的是,其在佛典中的发展趋势是单纯的上升,而在本土传世文献中则表现出升降交替的变化。(具体见图1、图2)

分析考察用例可知:东汉时期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使用频率虽有所下降,但降幅很小,约为0.3%。这种情况说明,该时期的下降趋势并不是绝对的,可能跟考察语料的取样有关。而宋代的用例比例虽低于晚唐五代约2.1%,但在该时期的考察材料《三朝北盟会编》中,带范围副词的受事话题句一例也没有

表1 先秦至清代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分布表

图1 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在本土传世文献中的发展趋势

图2 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在汉译佛典中的发展趋势

出现。据此我们推断,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在该时期呈下降趋势可能也跟考察语料的取样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在汉语史上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上升的①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宝贵意见。我们认为,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总体呈上升趋势。分析考察材料可知:东汉和宋代两个时期表现出的下降趋势,可能跟考察语料的取样有关。至于清代此类受事话题句虽然只出现19例,但结合该时期的考察文献中受事话题句的用例总数,其出现频率与其在汉语史上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三、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形成的制约因素

受事论元在意义自足的最小主谓结构中充当二价动作动词的宾语和三价动作动词的直接宾语②学界对于汉语动词配价的性质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配价属于语义范畴,有的认为属于句法范畴,还有的认为属于句法—语义范畴。本文对汉语配价的性质不作讨论,对动词的“价”的界定采用袁毓林的观点,即价(valence)“指动词跟一定数目的名词性成分(记作NP)之间的依存关系(dependency),其中,动词是支配成分,NP是从属成分,从属成分又叫配价成分(简称‘价’)”;“价是对动词支配能力的数量表示,是根据动词的组合能力而聚合成的一种语法范畴”;“能跟两个名词性成分组合的动词叫二价动词,能跟三个名词性成分组合的动词叫三价动词”。(袁毓林:《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4~5页)。充当宾语是其原型句法身份。但在动态句中,受事论元在向句法结构投射时并非都是常规的,它还可以通过非常规投射前置于动词形成受事话题句。从考察结果来看,影响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形成的制约因素主要有语义和语用两方面。

(一)语义要素

1.受事论元的指称语义特征

带范围副词状语的句子中,受事论元的[+有定]特征是影响其前置的首要因素。“有定性范畴处于语言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是联系语汇和语法的枢纽,它以语义的定指为基础”,同时又“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联系着句中的各个结构成分,驾驭相关的语法规则,形成以有定性范畴为核心的语法体系”③徐通锵:《汉语字本位语法导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374页。。由于有定性范畴是“联系语法与语义的轴心和纽带”,是“语法结构的核心和枢纽”,而且“每一种语言的语法都有它自己的有定性范畴”④徐通锵:《汉语字本位语法导论》,第377、379页。,所以汉语中的有定性范畴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对其语法结构进行制约。

对于汉语中的有定性范畴,学者们如赵元任⑤赵元任指出:“主语倾向于是有定的所指物件,宾语倾向于是无定的所指对象,这是非常强的倾向性。”(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68年,第46页)、石毓智⑥石毓智提出“句法结构赋义规律”。他指出:“现代汉语拥有一个严格的句法规律:对于没有任何修饰语的光杆名词,以述语中心动词为参照点,动词之前的被赋予有定的特征,之后的被赋予无定的特征。”(石毓智:《语法的形式和理据》,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9页)、徐通锵⑦徐通锵提出汉语语义有定性规则,他说:“有定性的结构成分处于句首话题的位置或可以调整到句首话题的位置,否则就需要有特定的语法标记。”(徐通锵:《汉语字本位语法导论》,第383页)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发现。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显示:汉语中动词之前的句法位置对位于该位置上的成分具有[+有定]语义特征的要求。语义上具有[-有定]特征的成分一般会因为不符合动词前位置对该位置上的成分的语义要求而受到排斥。由此可见,受事论元能否前置与其自身的语义特征有密切关系。汉语中的受事论元投射到句法结构中的原型位置是位于述语动词之后。受事论元是否能够满足动词之前的句法位置对位于其上的成分在语义上的[+有定]特征要求是决定其能否投射到述语动词之前的条件之一。总体说来,受事论元的指称性质,即是否具有[+有定]特征在决定其所处的句法位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当其在语义特征上能够满足动词之前的位置对位于该句法位置上的成分的[+有定]要求时,受事前置到句首的位置比较自由,前置到主语和述语动词之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①关于位于施事主语和述语动词之间的受事论元所受的语义制约,我们将另文展开细致论述。。但当受事论元不能满足动词之前的位置对位于该位置的成分的[+有定]语义要求时则一般不能前置。

值得注意的是,跟语义角色投射规律一样,“句法结构赋义规律”在排除语用因素影响的句子中通常可以成立。然而在特定的语境中,即当受事表达遍指意义或出现于表达周遍意义的句式结构中时,具有[+周遍]特征的受事也可以在动词之前出现。表面看来,这种现象与“句法结构赋义规律”所概括的现象不甚吻合,但我们认为,这种通过[+周遍]句式表达[+有定]特征也是作为支配驾驭汉语语法结构的枢纽的有定性范畴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前所述,[+周遍]特征在更高层次上也表现出[+有定]特征,所以“句法结构赋义规律”同样适用于语用层面。总起来说,汉语以定指为基础的有定性结构单位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既包括被动式、处置式、“周遍性主语句”等有标记的句式,也包括“主谓谓语句”、受事话题句等无标记或不需要标记的句式。“不管哪一类形式,最终都可以统帅于话题的位置,使它成为有定性概念的最具概括性的表现形式,我们据此将其看成有定性范畴”②徐通锵:《汉语字本位语法导论》,第375页。。

2.全量副词的语义指向

当述语动词之前出现由全量副词充当的状语时,全量副词的语义指向对受事前置与否起决定作用。一般说来,当全量副词为“皆”或“都”时,动词的受事论元一般都倾向于前置;而全量副词为“尽”和“悉”时,由于二者的语义指向有前指和后指两种情况,所以当动词的受事论元出现时,它可以前置于句首充当话题,也可以位于动词之后充当宾语。从文献考察的结果来看,上古汉语中“皆”在语义指向上以前指居多;“尽”的前指和后指用例数量大致相当;“悉”则多为后指。西汉时期上述全量副词的使用出现交叉,在有些用例中用法难以区分,语义上也出现中和。中古以后,三者的语义指向逐渐趋同为前指。由于中古以后全量副词在语义上一般指向其前的名词性成分,所以当动词的受事论元要向句法结构投射时,在语义指向上属于前指性的全量副词对其位于动词之后产生制约,从而造成了受事通过非常规投射位于动词之前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全量副词的句子中,受事论元可以由具有[+全量]语义特征的全量名词“一切”或以其为定语的成分充当,如例(4)和例(13);也可以由具有[+定指]或[+通指]语义特征的普通名词充当,如例(5)。从考察文献来看,无论受事论元的语义特征属于上述指称特征中的哪一类,其前置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具有[+定指]特征的受事论元前置符合前置的语义条件,即能够满足述语对位于其前的成分在语义上必须具有[+有定]特征的要求,而[+全量]和[+通指]特征似乎与[+有定]关系不大。对于具有[+全量]和[+通指]特征的受事论元在句法结构中强制性前置的现象,我们认为,其原因可能与[+全量]和[+通指]所表达的周遍性意义有关。虽然[+有定]跟[+全量]和[+通指]不属于同一类指称义范畴,三者的语言形式表现也往往不同,但在更高层次上,[+全量]和[+通指]实际上是对某一范畴内所有个体的指称,它代表语境中一个确定的类,具有[+周遍]特征。这一特征使具有[+全量]和[+通指]特征的成分所指称的对象在范围上表现出可确定性的特点,从而跟[+定指]成分同类而区别于[-定指]成分①汉语中跟指称有关的概念大致包括有指、定指、实指、通指。跟本文研究相关的是定指(definite)和通指(generic)。陈平指出,有指和定指不同,“有指是指名词性成分的表现对象是话语中的某个实体”,“如果预料受话人能够将所指的对象与语境中某个特定的事物等同起来,能够把它与同一语境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实体区分开来”,那么这个名词性成分就是定指的(identifiable)。通指是指“整个一类事物”,“一方面它并不指称语境中任何以个体出现的人或物,从这个角度看,它与无指成分有相同之处。另一方面,通指代表语境中一个确定的类,从这个角度看,它与定指成分有相同之处”。他还指出:“只有有指成分才有定指和不定指的区别。”(陈平:《释汉语中与名词性成分相关的四组概念》,《中国语文》1987年第2期)。

(二)语用因素

由于语用制约而形成的受事话题句主要通过受事论元所负载的信息的性质加以体现。人们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过程即为组织并传递信息的过程。从类型学的研究成果来看,人类语言最常见的组织信息原则有两种,一种是中心语在前(head-initial)或中心语在后(head-final);另一种是已知信息和未知信息的前后顺序②范继淹指出:“事实上,一句话的内容都是说话人已知的信息,说话的目的正是把自己已知的信息传输给别人。已知和未知的区别,只有在听话人一方才存在。”(范继淹:《无定NP主语句》,《中国语文》1985年第5期)我们认为,在上述两种信息的区别问题上以说话人为参照点的倾向性更大。已知信息是说话人相信他传递的信息是听话人已经知道的;而未知信息是指说话人认定他所传递的信息是听话人所未知的。。石毓智指出,表达信息的方式是存在于具体语言形式背后的更高的组织原则,它制约着各种具体结构的语序③石毓智:《语法的形式和理据》,第16页。。

范围副词从古就有。先秦时期,范围副词在语义指向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向主语,如《论语·先进》:“子曰:‘从我于陈、蔡者,皆不及门也。’”二是指向受事话题。如《左传·襄公十一年》:“庚辰,赦郑囚,皆礼而归之;纳斥候;禁侵掠。”三是指向宾语,如《左传·隐公元年》:“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左传·庄公二十五年》:“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从文献用例来看,指向主语的用例使用频率远远高于其他两种情况。后来随着“已知信息居前”原则的确立,动词的受事论元前置,指向受事话题的句子逐渐增多,指向宾语的句子逐渐减少。这跟“把”字句把已知信息提前的机制一样。所以由范围副词作状语的次类在汉语史上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上升的。这与此类句式中受事的强[+有定]特征有关。在组织信息的先后顺序上,汉语遵循的是“已知信息+未知信息”的顺序。从已知信息到未知信息是汉语常见的信息结构模式。这种信息模式在汉语句法上具体表现为汉语的主语在语义上多表现出[+有定]特征,而宾语则一般是[-有定]的。一般说来,如果说话人认为某种信息是听话者已经知道的,在指称上就会采用定指的形式,反之则采用无定形式。可见,受事论元所负载的信息的性质也是影响其能否前置的重要因素。受事论元的所指所负载的信息可能是已知信息,也可能是未知信息。通常情况下,具有[+有定]特征的受事论元传递的是已知信息,[-有定]特征的受事论元传递的是未知信息。因此,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当受事论元具有[+有定]特征时,其所负载的信息都是已知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它就具备了位于动词之前位置上的可能;而当受事论元具有[-有定]特征时,其所负载的信息都是未知信息,这种情况下,表示未知信息的受事论元一般不能位于动词之前,它只能位于动词之后的常规位置上,充当句法上宾语。

在带范围副词状语的句子中,当受事表现出强[+有定]特征时,其所负载的信息都是已知信息,这种情况下受事就前置于动词。而当受事表现出[-有定]特征时,其所负载的就是未知信息,此时受事通常位于动词之后。显然,受事论元所负载的信息性质也是带范围副词状语句子中受事是否前置的重要影响因素。

四、余 论

综上所述,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的形成主要与受事论元的语义特性及其所负载的信息的性质、全量副词的语义指向等因素密切相关。从语义量表达的角度来看,此类受事话题句还具有凸显语义量大小的特定功能。

“在人们的认知世界中,事物、事件、性状等无不含有‘量’的因素”,“语言中的量,有些含有说话人的主观评价因素,有些不含主观评价因素。前者称为‘主观量’,后者称为‘客观量’”①李宇明:《主观量的成因》,《汉语学习》1997年第5期。。前置的受事论元在语义上除了具有“指”的特征以外,有些还表现出了“量”的特征。“量”是体词性或体词性特征较强的成分所固有的特性之一,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前者用具体数值表示,后者则含有说话人的主观评价。一般说来,表示显性量的前置受事通常借助于量化成分来显示量级;表示隐性量的前置受事则通常借助于在述语动词之前添加表示时间、范围、语气、程度的副词,直接表明说话人态度的形容词,或句末添加相关语气词等方式来显示量级。前者所表达的是一种客观量,后者所表达的是一种主观量,二者与受事自身所蕴含的量的大小以及说话人的主观评价有关。当受事自身所代表的量级小或说话人认为整个句子所表示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时,句子多采用否定式;反之则多采用肯定式。

由于凸显语义量的功能而引发的受事前置主要表现为受事论元含有[+周遍]特征。如:

(18)一旦命终,财物丧失,如彼尝果,一切都弃。(《百喻经》)

(19)姐姐通今博古,色色都知道,怎么连这一出戏的名字也不知道,就说了这么一串子。(《红楼梦·第三十回》)

全量成分是通过[+周遍]特征表示显性量级的量化成分。其特点是由全量名词“一切”或名量词重叠充当受事或由全量名词、名量词重叠充当受事中心语的定语。这是通过词汇手段强调受事论元的[+周遍]特征。这种类型的前置受事在表达语义量的大小方面与量大相对应。如例(18)中的“一切”,例(19)中的“色色”。这些由全量成分或全量成分作定语构成的前置受事指的是某一范围或类别中的全体。它们自身所表示的语义量大,在句法上经常与全量副词“皆”、“都”或能愿动词共现,多采用肯定句的形式。

Hopper&Thompson认为,言谈交际是隐藏在语言及物性现象背后的更为深刻的动因。他们将言谈交际分为前景和背景两部分。前者是直接描述事件的进展、人物的动作;后者是对事件进行铺排、衬托或评论②Hopper Paul& Sandra A.Thompson,Transitivity in grammar and discourse.Language,vol.56,no.2,1980,pp.27-60.。他们对实际篇章所做的统计结果显示,高度及物的特征倾向于出现在前景部分,低度及物的特征往往与背景部分重叠。这一事实说明,句法语义现象的背后有言谈交际的动因在起决定作用。带范围副词状语类受事话题句的句法表现虽有不同,但从其形成的制约因素来看,起决定作用的并非句法制约而是语义和语用。这一事实说明言谈交际动因是决定此类受事话题句形成的深层动因③根据述语动词是否出现前附或后附成分以及所出现的前附或后附成分的差异,汉语受事话题句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次类。从这些次类在汉语史上的发展演变来看,既表现为升降幅度的变化,有的呈上升趋势,如述语动词带否定副词和范围副词状语的次类,有的呈下降趋势,如述语为光杆动词、述语动词带能愿动词状语或带代词宾语的次类;也表现为新次类的产生和旧次类的消亡,如东汉时期由动词充当补语的受事话题句产生,清代以后由代词“之”充当宾语的受事话题句消亡等。虽然不同次类在汉语史上的发展趋势不尽一致,但受事话题句的历史演变就是通过这些次类的发展变化反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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